江蘇省公證員協會

江蘇省公證員協會是江蘇省公證行業的一個組織團體,地址在北京西路28號十六樓。

基本信息

協會職責

江蘇省公證員協會履行如下職責:

(一)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管理、指導全省公證工作;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支持會員依法履行職責;

(三)舉辦會員福利事業;

(四)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協助司法行政機關查處會員違紀行為;

(五)負責會員的培訓,組織會員開展學術研討和工作經驗交流;

(六)負責公證宣傳工作,主辦公證刊物,編印公證業務資料,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信息;

(七)組織會員與各省公證組織進行業務交流,開展與國外和綱、澳、

台地區公證人員及團體間的有關公證事宜的研討、交流與合作活動;

(八)按照《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定》的規定,負責海峽兩岸公證書的查證和公證書副本的寄送以及台灣公證書正副本核對工作;

(九)負責全省公證專用水印紙的訂購、調配和管理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司法行政機關和中國公證員協會委託的事務。

秘書處秘書長:趙 科

地址:北京西路28號十六樓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證制度的發展,充分發揮我省公證人員在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和建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中的作用,保障公證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江蘇省公證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由公證員、公證處和公證管理人員及其與公證事業有關的專業人員組成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接受江蘇省司法廳、江蘇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監督。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教育全體會員,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努力實踐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正確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指導、監督會員認真履行職責,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繁榮我省的公證事業,為促進社會穩定和改革開放,推進依法治省的進程,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健康的發展而努力。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本會的職責

(一)積極推動行業自律,協助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指導全省的公證工作,指導各市公證員協會工作;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支持會員依法履行職責;

(三)對會員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協助司法行政機關查處會員違紀行為;

(四)組織會員開展學術研究及公證工作的經驗交流,對會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業務指導;

(五)提供公證法律諮詢,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與公證有關的問題、意見和建議;

(六)舉辦會員的福利事業;

(七)負責公證賠償基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

(八)開展與外省、市、自治區公證團體的聯繫與業務交流活動;

(九)開展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公證人及公證團體的交流與合作活動;

(十)按照《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定》的規定,負責台灣公證書的查詢核對及發往台灣使用的公證書副本的審核寄送工作;

(十一)負責公證宣傳工作,編印《江蘇公證》、《公證工作情況》及有關公證業務學習資料;

(十二)負責公證專用水印紙的訂購、調配及其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做好管理工作。

(十三)辦理中國公證員協會和江蘇省司法廳委託或交辦的工作及本會決定的其它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全省公證處為本會的團體會員。公證處的註冊公證員、公證輔助人員(不含臨時聘用人員)、司法行政機關的公證管理人員等,凡承認本會章程,經本人提出申請和本會批准,可以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學習、研討和交流活動;

(三)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五)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享受本會的福利;

(八)監督本會的財務收支;

(九)個人會員可以申請退出本會。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遵守公證工作紀律和公證職業道德,維護本會的榮譽;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八條 個人會員申請退會,需向本會提交書面退會申請。

個人會員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個人會員不再從事與公證有關的工作時,其會員資格不予保留。

個人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公證員資格或受行政開除以上處分的,其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每四年舉行一次,代表由各地會員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決定重要事項需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

第十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會理事;

(四)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五)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認為依法應由它行使的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的終止需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報原登記機關註銷。

第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組成。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可以根據需要提前或延期,提前或延期須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延期一般不得超過一年。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向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選舉本會常務理事;

(四)根據需要增補和罷免個別理事或常務理事;

(五)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辦事規則;

(六)決定設定或撤銷本會的專門機構和業務委員會;

(七)籌備召開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作為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行使理事會的職權,主持日常會務。

常務理事會推選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名。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任期為四年,可連選連任。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於兩次,聽取並審議秘書處的工作報告,研究決定重要的會務工作;必要時,也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處,負責本會日常工作。秘書處受秘書長領導,對理事會負責。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國內外捐贈;

(三)本會舉辦的事業收入及有償服務收入;

(四)省司法廳收取的公證管理費撥給本會使用的部分;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開展協會工作,編輯《江蘇公證》和《公證工作情況》,為會員提供公證信息、資料,開展學術交流、研討、培訓、療養和其他公益福利活動,機構及協會其人員的必要開支以及其它必要的活動支出。

第十八條 會員獎懲辦法、會費收繳辦法由常務理事會制定。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章程自江蘇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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