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二級公證員

國家二級公證員

(一)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取得三級公證員資格後,從事本專業工作2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生畢業(學位),取得三級公證員資格後,從事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 (二)具備規定學歷(學位),取得三級公證員資格後,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

(圖)國家二級公證員國家二級公證員

國家二級公證員是指符合《公證法》規定的條件,經法定任職程式取得二級公證員執業證書,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業務的執業人員

規定

1.“公證員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公證員有權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有權提出辭職、申訴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或者處罰。”
2.“公證員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履行公證職責,保守執業秘密。公證員應當加入地方和全國的公證協會。”
3.“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公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公證員進行監督指導

資格條件

第一條 資格標準

系統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公證業務知識;能提出對公證業務有重要指導意義的公證專業理論研究課題,並能組織、承擔研究工作。公開發表較高水平的學術論文或著作;有較豐富的公證業務經驗,能辦理較複雜的公證事項,解決公證業務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具有指導三級以下公證員工作的能力;具有運用外語和計算機的能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已取得公證員資格並從事公證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三級公證員資格後,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三級公證員資格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或停止執業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取得三級公證員資格後,從事本專業工作2年以上。

(二)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取得三級公證員資格後,從事本專業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生畢業(學位),取得三級公證員資格後,從事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三級公證員資格後,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專業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系統地掌握法律知識和公證業務知識,具有同本職工作相適應的其他學科知識。

(二)能提出公證專業理論研究課題,並能組織、承擔研究工作和發表較高水平的論文或著作。

第七條 專業工作能力要求

(一)有較豐富的公證業務經驗,能辦理較複雜的公證事項,解決公證業務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工作成績顯著。

(二)取得三級公證員資格後的業務卷宗規範整潔,收集材料齊全,裝訂順序符合歸檔要求。

(三)辦證質量高,無差錯。

(四)具有指導三級以下公證員工作的能力。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三級公證員資格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對公證某項業務創造過成功有效的辦法、經驗,被市級以上公證業務管理部門認定或組織推廣並在實踐中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由省轄市級公證員協會認定)。

(二)辦理過在省轄市有較大影響的公證事務,並受到市級以上公證主管機構肯定(由省轄市級公證員協會認定)。

(三)應邀參加全省或華東片學術會議,本人撰寫的論文入選並宣讀。

(四)獲得市級以上某項公證業務優秀稱號或國家機關表彰獎勵。

(五)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三級公證員資格後,發表、出版本專業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專業文章,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公證或其他法律方面的專著、譯著1部(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

(二)在市級以上報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三)在省級以上報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並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上交流或宣讀公證業務專業文章2篇以上。

第十條 外語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套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並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計算機套用能力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核),其套用能力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第十二條 破格申報條件

取得三級公證員資格後,業績顯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為優秀,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二級公證員資格。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後從事本專業工作15年(或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本專業工作或相近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三級公證員資格後,從事本專業5年以上。

(二)具備規定學歷(學位),取得三級公證員資格後,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

第十三條 破格評審條件

取得三級公證員資格後,除具備第三章規定的評審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市級以上優秀公證員稱號或表彰獎勵。

(二)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

(三)主持或主辦在市級以上公證行業內有較大影響的疑難、複雜的公證事務2件以上(經省級公證員協會認定)。

第十四條 申報二級公證員資格應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並按規定程式送評。

第十五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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