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和增加的職責1、劃入原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區地震工作辦公室的職責。
2、增加參與防災救災的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重要經濟目標落實人民防空要求的指導和監督,對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提出建議的職責。
2、加強對城市規劃區內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的職責。
(三)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區有關民防、人民防空和防震減災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江漢區實際,參與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二)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本區民防、人民防空中、長期發展規劃和人防工程、通信警報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區防震減災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和監督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與民防、人民防空有關的規定。
(三)組織實施全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負責對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事項的依法審批和綜合管理;做好已建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平戰結合開發利用以及安全生產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全區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與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全區防空防災警報鳴放工作。
(五)組織制定城市防空襲方案、人口疏散計畫;擬訂地震應急預案、綜合防禦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督促檢查城市重要經濟目標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對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提出建議;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全區防空專業隊伍,制定訓練大綱。
(六)戰時組織指揮人民民眾進行防空襲鬥爭,消除空襲後果,並協助有關部門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
(七)開展地震群測群防工作;指導各街道防震減災工作。
(八)負責區內重大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負責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組織開展全區人民防空、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人民防空和防震減災的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與區財政局共同管理全區人民防空和防震減災經費、物資和國有資產,編制全區人民防空和防震減災經費預決算,並對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民防辦公室(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區地震工作辦公室)設1個內設機構:綜合科(行政審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