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召棠

江召棠(1849—1906),字伯庵,號雲卿,今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羅嶺鎮人。

曾任南昌縣令。 他家境貧寒,讀了幾年村塾,便來南昌淮幫鹽號學徒謀生。因他勤奮好學,被舉薦入兵部尚書彭玉麟幕下當文案。
光緒十五年(1889),江召棠調補江西上高知縣,歷任廬陵(今吉安)、新建、南昌、德化(今九江)、臨川等縣令。他廉正求治,秉公執法,以發展生產、注重教化和獎掖人才為己任,受百姓感戴。
江召棠任德化縣令時,英國九江租界規定,中國官員隨身儀仗執事不得越界。他立即向英領事提出抗議,維護中國主權。光緒三十年(1904),他在南昌任縣令,新昌(今宜豐)縣棠浦鎮發生教民羅檢強姦一位老師女兒的案件。老師向縣衙投訴,法國傳教士王安之挾迫縣令以“誣告罪”將老師下獄。鄉民怒不可遏,與羅檢論理,羅仗教會欺民,鄉民忍無忍將羅毆打致死。縣衙驚恐萬分,即去棠浦抓人。棠浦百姓舉起“官逼民反”旗幟與官兵對峙。經過上司同意,江召棠隻身來到棠浦,安撫百姓,秉公處理肇事者三年監禁。百姓滿意,官府贊同,而王安之卻懷恨在心。光緒三十一年(1905),南昌縣茬港教民葛洪泰、鄧貴和觸犯刑律,江召棠下令緝拿二犯。葛犯逃入南昌天主堂藏匿,得到主教王安之庇護。王安之於光緒三十二年正月29日,邀江召棠到天主堂“赴宴”,竟提出釋放鄧犯、免究葛犯、改判棠浦首犯死刑,賠償教民損失和恤銀十萬兩等無理要求,並聲言:“如不照辦,以你性命抵償。”江當即申斥:“這是大清帝國境地,只能按大清律法行事,任何外人不得干預”,“召棠頭可斷,而理不可屈!”王安之窮凶畢露,行刺江召棠後逃走。但官衙畏洋如虎,不敢主持正義。南昌百姓上街示威遊行,將逃跑的王安之打死,並燒毀四處教堂,打死八名外籍傳教士,釀成震驚中外的“南昌教案”。
清廷屈於英、法列強的壓力,賠款三十五萬銀兩,將十多名為首的義士斬首示眾。江召棠知冤屈難伸,為免南昌百姓再遭苦難,憤然絕食拒醫而殉職。南昌、新建、上高等縣建造“江公祠”、“江公廟”,終年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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