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依法求償權又稱獲得賠償權,它是憲法、法律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一種重要權利,其基本含義是: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而致人身、財產受到損失時,可依法要求侵權人予以賠償。
分類
依侵權的主體與性質不同,賠償又可分為刑事賠償、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三種。刑事賠償與行政賠償屬國家賠償的範疇,日常生活中接觸較多的為民事賠償。
特點
1、消費者的求償權除具有一般民事索賠權的基本特徵;
2、消費者的求償權僅存在於消費領域。儘管消費者的求償權本質上是一種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但它只發生於消費者與相關的經營者之間,亦即消費者只可對相關的經營者主張這一權利。離開了消費領域,消費者的求償權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沒有任何意義。
3、消費者的求償權中有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就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實際地位看消費者無疑處於弱者的位置,一方面,他們易受經營者的侵害而致使人身、財產權利受損,另一方面,由於求償的艱難,使他們往往忍氣吞聲,放棄索賠。因此,從保護社會弱者的宗旨出發,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對不法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在增強對消費者保護力度的同時,也加重不法侵害者的法律責任。
內容
賠償的主體
我國消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第三十五條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從這些規定中,我們可以知道,消法中賠償權的主體包括直接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消費者,也包括因為商品缺陷而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第三人,這一點是和傳統民法有所不同的。具體來講,求償權的主體包括:商品購買者、商品使用者、服務接受者和因商品缺陷而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第三人,只要受到損害,就都可以依法獲得賠償,而並不要求其與經營者之間存在契約關係。比如下面的案例,消費者王某在某商場購買電視機一台,在正常使用中,電視機突然發生爆炸,正好當時鄰居李某也在場。王某和李某都被嚴重炸傷。在本案中,消費者王某與商場之間存在買賣契約,鄰居李某和商場之間沒有任何契約關係,但是兩者都因為商品的缺陷造成了人身和財產的損失,也都可以依法獲得賠償。
賠償的範圍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按此規定,消費者的求償範圍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個方面。此外,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據此可知,消費者求償權在人身損害賠償方面還應當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賠償權的實現
消費者求償權是一項重要的權利,但求償權有一個如何實現的問題。在我國,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此作了規定外,《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也對此作了相應規定。這些規定概括起來大致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1、從實體上賦予消費者以求償權。我國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上述規定就從實體法上賦予消費者以廣泛的求償權。除此以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食品衛生法》、《郵政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電力法》、《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等許多法律、法規對賠償問題都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2、對部分消費侵權規定了推定過錯責任甚至於無過錯責任。
前者如《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根據這一規定,經營者不能舉證其無過錯即推定其有過錯,應當承擔責任。
規定無過錯責任的,如《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後者屬於無過錯責任。按照民事責任的一般理論,行為人只有對自己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時,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責任的輕重與過錯的大小應相適應。而無過錯責任則是一種加重責任,即致人損害的行為人主觀上即使沒有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需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責任有助於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在現實生活中,產品責任人的主觀心理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明知產品質量不合格而任其出廠和銷售;有的是對產品質量的檢查疏忽大意;有的是生產者依靠現有的技術檢測手段對某些產品瑕疵很難檢查出來;有的是銷售者對所售產品在質量上是否合格無法確知;還有的是製造者、銷售者均無過錯,而是由於運輸者、倉儲者的原因所致;等等。但無論屬於哪些情況,只要是產品質量不合格而致人損害,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都要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考慮其主觀上有無過錯。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確立,在程式上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有助於消費者求償權的順利實現。
3、從程式上為消費者求償權的實現提供了保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當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權益受到經營者的不法侵害時,受損害的消費者可通過下述途徑求償:一是與經營者協商;二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是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是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定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上列求償方式,消費者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