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順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簡介永順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永順縣人大常委會),是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行使職權永順縣人大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領導、主持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討論、決定本縣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縣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監督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撤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人大主席團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和人大常委會備案;根據縣長的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各序列局局長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等。

簡介

永順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永順縣人大常委會),是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行使職權

永順縣人大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領導、主持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討論、決定本縣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縣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監督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撤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人大主席團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
在縣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和人大常委會備案;
根據縣長的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各序列局局長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
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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