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順縣人民法院

(一) (十) (一)

機構簡介

永順縣人民法院始建於1950年9月,現有編制90個,在編幹警75人。機關內設機構13個,下設6個基層人民法庭,即城郊法庭、芙蓉法庭、永茂法庭、石堤法庭、塔臥法庭和萬坪法庭。芙蓉法庭、塔臥法庭已新建完工,其餘4個法庭在籌建中。2000年,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專門在縣法院召開現場辦公會,作出整體搬遷的決定。2001年州計委批覆立項。現征地已完成,面積14畝左右,位於南山路開發區,正準備動工修建新的審判大樓。 近年來,各項工作均取得了顯著成績:1995年集體榮立二等功;1996年湖南省高院榮記集體二等功;1997年授予全省首批“文明法院”;1998年二次榮記集體二等功;2000年—2004年多次被評為省、州先進單位;同時,湧現出省、州、縣級“勞模”、省級“人民心中的好法官”及“全省司法行政先進個人”、省“優秀司法警官”等一批先進個人。

主要職責

縣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縣委的領導和上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審判法律規定由本院管轄和認為應由本院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審案件。
(二) 依法審理上級法院指定本院管轄的案件。
(三) 依法審理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由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四) 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申請再審和申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五) 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審判、裁定以及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而又需要本院執行的案件和上級法院指令執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
(六) 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疑難問題,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七) 對本院機關的法官、法警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縣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本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八) 領導本法院的監察工作。
(九) 管理本法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
(十) 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
(十一) 承辦其他應由本法院負責的工作。

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本院政務工作,負責院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上級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負責重要檔案、向縣人大的工作報告、院長講話等文稿的起草;負責與縣人大代表和縣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的建議、提案、來信的督辦工作;負責文秘、信息綜合、本院機關檔案、圖書、保密、機要、督查、新聞宣傳、外事聯絡工作;負責巨觀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研究審判實踐中法律適用問題,組織、協調本院審判業務指導工作,負責案件質量評查,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編纂審判業務資料;承辦院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參與地方立法活動;研究、徵集對相關法規草案意見;編輯印發內部刊物;負責司法統計;制定本院財務、裝備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本院物資裝備(服裝、車輛、警械器、武器、彈藥等)的計畫、採購、管理工作;負責本院審判法庭和基層法庭的基本建設規劃,負責本院國有資產、財務、行政、房產的管理工作;負責本院機關行政後勤事務管理工作。
(二) 政治工作辦公室
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院機關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協助院黨組抓好本院黨的建設;協助縣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本院的機構編制工作;負責組織人事任免、法官、司法警察等級技術職稱警銜等的審核、呈報工作,負責本院的表彰獎勵有關工作。主管本院機關的思想政治教育業務培訓和組織人事工作;負責與上級法官協會和女法官協會的聯絡工作;負責司法考試的相關工作;指導審判長選任、書記員分類管理工作。
(三) 立案庭(書記員管理辦公室)
對本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審查立案;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的申訴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裁定再審後轉審判監督庭審理;審理管轄爭議、異議案件;處理來信來訪;負責本院審判流程管理,負責書記員管理工作。
(四) 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由本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
(五) 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理第一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不動產及其相鄰關係案件和以房地產、不動產為抵押的契約糾紛案件、農業承包契約案件、自然人之間的契約、侵犯糾紛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負責指導基層法庭工作。
(六) 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第一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破產案件;審判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第一審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以及因契約引起的侵權糾紛案件和交通運輸契約糾紛案件;審判第一審證券、期貨、票據、股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審信用證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
(七) 行政審判庭
審判第一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本院強制執行案件;審查並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且無需強制執行的案件。
(八) 審判監督庭
審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
(九) 執行局
執行本院一審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中的財產部分,執行行政機關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執行上級法院指令執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執行應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
(十) 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本院司法警察隊伍專業技能培訓、警籍管理、預防事故等工作;負責人犯押解和法庭警衛工作;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協助執行死刑;參與有關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事項;負責本院槍枝彈藥警械、警具的管理;負責本院機關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
(十一) 司法技術室
負責司法鑑定及其他專門性的技術工作;歸口管理本院司法鑑定和拍賣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
組織領導本院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本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情況;負責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受理控告、檢舉本院幹警違法違紀問題;督促和查處本院幹警的違法違紀案件;受理紀檢、監察對象的申訴。
下設六個基層法庭,即:王村法庭、永茂法庭、塔臥法庭、萬坪法庭、石堤法庭、城效法庭。
林業審判庭(不占內設機構限額)
依法審理一審的林業刑事、民事案件以及山林權屬行政案件。
使用專項事業編制10名(單列),經費按原渠道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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