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縣水務電力局的主要職責是:(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結合實際,制定永靖水務電力工作的具體政策、規章和制度。
(二)統一管理全縣水行政、水資源工作。對全縣水源、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和水源地保護等涉水事務進行協調管理;組織實施取水許可證制度;負責組織全縣水資源的調查、監督和評價;負責組織編制城鎮供水水源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和跨河流的水中長期供求計畫和水量分配方案,並負責監督實施;管理全縣節約用水、用電工作。對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三)組織制定全縣水利、水電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制定全縣主要河流、跨地區河流、跨流域調水的水利規劃及有關專業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
(四)主管全縣河道、水庫、渠道的水域及其岸線,行洪、蓄洪、工程保護區內的灘涂地,負責縣內主要河流的綜合治理和開發。
(五)對全縣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實行行業管理,負責組織建設縣內或跨地區的重要水電工程,對全縣水電工程、水電綜合經營進行行業管理,負責大型灌區的管理工作。
(六)主要管全縣水利灌溉、節水、排水鹽鹼地改良工作。
(七)主管全縣防汛、抗旱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負責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八)主管全縣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作和四荒地租賃、拍賣工作;負責制定全縣水土保持綜合治理遠近期規劃和計畫,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協調統一。
(九)負責全縣農村水利、人畜飲水,鄉鎮供水和病區改水工作;負責全縣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縣水務工作。管理和指導全縣城鄉供水工作,綜合管理三大湖區水,城鄉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鄉供水規劃、建設、規劃區域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城鄉供水一體化建設。培育和發展全縣供水產業市場,促進水利產業化;組織制定並實施全縣水利經濟發展規劃,指導和管理水利開發綜合經營工作。
(十一)組織建設我縣地方小水電及小電網,組織實施國家安排的農村電氣化縣的建設。負責地方小水電站的建設與管理。
(十二)申請組織多渠道用於水利建設的各項資金。配合縣政府綜合經濟部門制定有關水利建設的財務、投資政策及價格、稅收、信貸等經濟調節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檢查監督各項水利資金的使用情況。監督實施水利固定資產的保值、增值。
(十三)對縣管水文工作實行行業管理。
(十四)負責全縣水利系統的外事和對外經濟聯絡,技術經濟合作等工作。
(十五)負責管理全縣水利科技、教育、安全保衛和隊伍建設工作。
(十六)管理局屬企事業單位。負責局系統人事勞動機構編制工作。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務電力局設 5 個職能股室(一)人秘股
協助局領導組織辦理日常工作;綜合協調股站所工作;負責辦公、局務、總支會議和重要綜合會議的組織工作;組織實施水利系統技術職務的評聘工作;負責水利系統的改革和調查研究工作,並提出實施意見;負責局機關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實施監督;負責全縣水利職工培訓教育工作;負責全縣水利統計工作;負責公文處理,對外宣傳、信息、秘書、檔案、保衛、計生、信訪等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
負責全縣水利行業財務、會計管理;組織籌措各渠道水利建設資金;制定各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調節措施;監督檢查各項水利資金使用情況;對水利系統國有固定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主管局屬單位財務工作;主管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勞動工資、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工作;負責離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三)電力股
對全縣電力基建工程進行行業管理;組織協調重點電力基建工程建設;組織電力基建項目的驗收鑑定;主管電力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技術監督工作;負責編制全縣中小水電力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組織電力工程建設的更新、改造和經營管理;負責組織實施農村電氣化建設工作。
(四)執法股
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水法規;保護水資源、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等有關設施;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水事秩序、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採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協助公安和法務部門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受水行政執政機關委託,辦理行政許可徵收行政事業性規費等有關事宜;負責本行政區域水土保持執法監督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執法監督體系,並進行預防、監督和管護;加強對水土保持質量效益的監測;負責水土資源的統一管理、協調和保護,負責全縣水資源費、水土保持防治費、補償徵收管理;協調處理水事、水保糾紛;負責城鎮供水水源規劃;主管全縣水文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和監督實施水量分配方案。
(五)水利水保股
對全縣水利基建工程進行行業管理;組織協調重點水利基建工程建設;組織水利項目的驗收鑑定;主管全縣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主管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技術監督工作;負責編制全縣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組織水利系統建設和管理的水利工程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經營管理。
對全縣水保基建工程進行行業管理,組織協調重點水保基建工程建設;組織水保項目的驗收鑑定;主管水保工程建設的監理和質量監督工作;主管水保行業技術標準、規程和技術監督工作;負責編制全縣水保建設的發展規劃和計畫,制定全縣水保方案並負責監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