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負責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計畫在本縣實施的各類科技項目的初審、篩選 、可行性論證和組織實施;負責對我縣國民經濟影響較大、經濟及社會效益較高的科技項目和綜合性較強的試驗、示範項目的考察論證與組織實施。
4、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科技試驗、示範、新品種引進推廣、新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及技術創新、科技交流與合作,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
5、負責技術市場、科技成果、科技獎勵、專利申報工作,歸口審批和管理民辦科技組織。
6、組織並推動科技體制改革,促進科技服務體系建設,搞好科技信息和技術綜合服務。
7、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培訓和科技人員繼續教育,積極引進科技人才,滿足我縣社會、經濟發展需要。
8、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合和協調,認真搞好調查研究,對涉及我縣社會、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縣委、人大、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9、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科技經費,負責使用監督和管理。並通過科技經費的有償使用積累科技發展基金。
10、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縣委、縣政府及上級科技部門交辦的各項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