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時計

水時計,法庭審判案件時,原告和被告的發言時間用水時計控制,雙方各發言兩次。

法庭審判案件時,原告和被告的發言時間用水時計控制,雙方各發言兩次。案值高的訴訟,首次發言時間的水量相當於現在的7.5加侖(1加侖≈4.5升)水。第二次是2.25加侖。案值低的案件,時間相應酌減。在書記官宣讀法律條文宣判時,管理員把手按在水時計出水口上。為了防止舞弊,管理員不僅當堂抽籤產生,而且每一水時計由四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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