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採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二)向潛在投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檔案; 第三十條投標人應當按招標檔案的要求和格式編制投標檔案。 (一)以招標人編制的標底A為評標標底;

建設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採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採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2〕585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現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採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水 利 部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採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管理招標投標活動,根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14號,以下簡稱《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採購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項目符合《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範圍與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採購。
國家和水利部對項目技術複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採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採購是指項目重要設備、材料的一次性採購。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要設備是指:
直接用於項目永久性工程的機電設備、自動化設備、金屬結構及設備、試驗設備、原型觀測和測量儀器設備等;
使用本項目資金購置的用於本項目施工的各種施工設備、施工機械和施工車輛等;
使用本項目資金購置的服務於本項目的辦公設備、通訊設備、電氣設備、醫療設備、環保設備、交通運輸車輛和生活設施設備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重要材料是指:
(一)構成永久工程的重要材料,如鋼材、水泥、粉煤灰、矽粉、抗磨材料等;
(二)用於項目數量大的消耗材料,如油品、木材、民用爆破材料等。
第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採購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內容包括:
(一)監督檢查招標人是否按照招標前提交備案的項目招標報告進行招標;
(二)可派員監督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採購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三)接受招標人依法備案的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採購報告。
第七條 項目重要設備、材料的招標採購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採購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八條 重要設備、材料的招標採購分為公開招標採購、邀請招標採購。一般情況下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在依法備案的採購報告中應予註明。
第九條 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採購的招標人是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
第十條 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採購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二)重要設備、材料技術經濟指標已基本確定;
(三)重要設備、材料所需資金已落實。
第十一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採購招標事宜時,應當按有關規定履行核准手續。
第十二條 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時,受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符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三條 招標採購工作一般按照《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十四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規定》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公告應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及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等事宜。發布招標公告至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的時間間隔一般不少於10日。招標人應對招標公告的真實性負責。招標公告不得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數量。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向3個以上有投標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資格審查主要內容為:
(一)營業執照、註冊地點、主要營業地點、資質等級(包括聯合體各方);
(二)管理和執行本契約所配備的主要人員資歷和經驗情況;
(三)擬分包的項目及擬承擔分包項目的企業情況;
(四)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五)製造廠家的授權書;
(六)生產(使用)許可證、產品鑑定書;
(七)產品獲得的國優、部優等榮譽證書;
(八)投標人的情況調查表,包括工廠規模、財務狀況、生產能力及非本廠生產的主要零配件的來源、產品在國內外的銷售業績、使用情況、近2~3年的年營業額、易損件供應商的名稱和地址等;
(九)投標人最近3年涉及的主要訴訟案件;
(十)其他資格審查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招標人對潛在投標人投標資格進行審查。資格預審不合格的不得參加投標。資格預審主要工作包括:
(一)發布資格預審信息;
(二)向潛在投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檔案;
(三)按規定日期,接受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檔案;
(四)組織專人對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檔案進行審核,必要時也可實地進行考察;
(五)提出資格預審報告,經參審人員簽字後存檔備查;
(六)將資格預審結果分別通知潛在投標人。
第十七條 資格後審是指在開標後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提出資格審查報告,經參審人員簽字後存檔備查,並交評標委員會一份。資格後審不合格的,其投標檔案按廢標處理。
第十八條 招標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工程項目概況;
2.資金來源;
3.重要設備、材料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和批次、運輸方式、交貨地點、交貨時間、驗收方式;
4.有關招標檔案的澄清、修改的規定;
5.投標人須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檔案的格式、內容要求;
6.投標報價的要求、報價編制方式及須隨報價單同時提供的資料;
7.標底的確定方法;
8.評標的標準、方法和中標原則;
9.投標檔案的編制要求、密封方式及報送份數;
10.遞交投標檔案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與投標人進行聯繫的人員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
11.投標保證金的金額及交付方式;
12.開標的時間安排和地點;
13.投標有效期限。
(三)契約條件(通用條款專用條款);
(四)圖紙及設計資料附屬檔案;
(五)技術規定及規範(標準);
(六)貨物量、採購及報價清單;
(七)安裝調試和人員培訓內容;
(八)表式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九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中有關設備、材料選型、設計圖紙等問題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條 從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
第二十一條 資格預審檔案的售價不超過500元人民幣。招標檔案的售價應當按照《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標準控制。
第二十二條 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一般按照招標檔案售價的10倍控制。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按照招標採購契約價的2%~5%控制,但最低不少於1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三條 重要設備、材料採購招標的投標人必須是生產企業、成套設備供應商、經銷企業或企業聯合體,投標人必須具有承擔招標檔案規定的設備、材料質量責任的能力。
採購重要的水利專用設備時,投標人必須有水利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或生產(使用)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投標人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定後,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二十五條 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並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前徵得招標人的同意。如果變化後的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有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檔案中規定的最低標準下,招標人有權拒絕。
第二十六條 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契約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並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第二十七條 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對遞交的資格預審檔案、投標檔案中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設定資格預審程式的,投標人應按照資格預審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購買資格預審檔案。參加資格預審的投標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資格預審檔案。
第三十條 投標人應當按招標檔案的要求和格式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書須按招標檔案指定的表式填報投標總報價、重要技術參數、質量標準、交貨期、售後服務保證措施等主要內容;
(二)資格後審時,投標人資格證明材料;
(三)重要設備、材料技術檔案;
(四)近2~3年來的工作業績、獲得的各種榮譽;
(五)重要設備或材料投標價目報價表和其他價格信息材料;
(六)重要設備的售後服務或技術支持承諾;
(七)招標檔案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三十一條 投標檔案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規定進行密封、標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送達指定地點。投標檔案須標明“正本”或“副本”字樣,正本與副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招標人對接收的投標檔案應出具回執,妥善保管,開標前不得開啟。
第三十二條 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內,投標人可以書面要求招標人就招標檔案的內容進行澄清。投標人可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參加答疑會或標前會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之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並且書面通知招標人。投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與投標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標人遞交的“撤回通知”必須密封遞交,並標明“撤回”字樣,招標人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投標截止時間之後,投標人不得撤回投標檔案。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在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檔案時,須按招標檔案規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招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擬在中標後將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部分進行分包的,應當將分包情況在投標檔案中載明。

第四章 評標標準與方法

第三十六條 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準和方法。
第三十七條 評標標準分為技術標準和商務標準。技術標準和商務標準的評價指標及權重,由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明確。
第三十八條 技術標準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設定評價指標:
(一)設備、材料的性能、質量、技術參數;
(二)技術經濟指標;
(三)生產同類產品的經驗;
(四)可靠性和使用壽命;
(五)檢修條件及售後服務。
第三十九條 商務標準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設定評價指標:
(一)設備、材料的報價;
(二)供貨範圍和交貨期;
(三)付款方式、付款條件、付款計畫;
(四)資質、信譽;
(五)運輸、保險、稅收;
(六)技術服務和人員培訓等費用計算;
(七)運營成本;
(八)貨物的有效性和配套性;
(九)零配件和售後服務的供給能力;
(十)安全性和環境效益等方面。
第四十條 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評標方法可採用經評審的合理最低投標價法、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綜合評議法(包括壽命期費用評標價法)以及兩階段評標法等評標方法。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秘密評審和比較,其工作步驟分為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等。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根據需要可編制標底作為評定投標人報價的參考依據。招標人可自行編制標底或委託具有相應業績的造價諮詢機構、監理機構或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標底應當在市場調查的基礎上,根據所需設備、材料的品種、性能、適用條件、市場價格編制。評標標底可用下列任一種方法確定:
(一)以招標人編制的標底A為評標標底;
(二)以投標人的報價去掉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後的平均值B為評標標底;
(三)以投標人的報價的平均值B為評標標底;
(四)設定投標報價超過A一定百分數和低於A一定百分數的報價為無效報價,以有效範圍內的各投標報價的平均值B為評標標底;
(五)賦予A、B以權重,分別為a、b,令a+b=1,評標標底C=Aa+bB。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三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四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中確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開標工作人員至少有主持人、監標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
第四十五條 開標人員應當在開標前檢查出席開標會議的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有關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應在指定的表格上籤名登記。
第四十六條 開標一般按照《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四十七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檔案,招標人可以拒絕或按無效標處理:
(一)投標檔案未按招標檔案要求密封、標誌,或者逾期送到;
(二)投標檔案未按招標檔案要求加蓋公章和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三)未按招標檔案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
(四)投標人與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在名稱上和法人地位上發生實質性的改變;
(五)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會議;
(六)投標檔案未按照規定的格式、內容和要求編制;
(七)投標檔案字跡模糊導致無法確認關鍵技術方案、關鍵工期、關鍵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投標價格;
(八)投標人對同一招標項目遞交兩份或者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檔案,未書面聲明哪一個有效;
(九)投標檔案中含有虛假資料;
(十)不符合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第四十八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按照《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
第四十九條 評標專家的選擇按照《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實行迴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並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代理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在5年內與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曾有工作關係;
(四)5年內與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有經濟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對投標的公正評審的人員;
(五)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
第五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由招標人確定,包括確定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的方式。
對於大型、技術複雜的成套設備等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可以成立專業評審組。專業評審組全部由評標委員組成,其工作由評標委員會安排,並對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可以下設服務性的工作小組,工作小組也可按需要配合專業評審組設立技術組、商務組和綜合組。工作小組僅為評標委員會或專業組提供事務性服務。
第五十二條 評標工作一般按照《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五十三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採取書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第五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的投標檔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合理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在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的情況下,通過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成員必須在評標報告上籤字,若有不同意見,應明確記載並由其本人簽字,方可作為評標報告附屬檔案。
第五十六條 評標報告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
1.項目簡要說明;
2.開標後,符合開標要求的投標檔案基本情況:投標人、報價、有無修改函等。
(二)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
(三)初步評審情況:
1.有效投標檔案的確定(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
2.廢標原因的說明。
(四)詳細評審情況:
1.技術審查和評議;
2.商務審查和評議。
(五)評審結果及推薦意見: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1~3名;
(六)評標報告附屬檔案:
1.評標委員會組成及其簽名;
2.投標檔案符合性鑑定表;
3.投標報價評審比較表;
4.評標期間與投標人往來函件;
5.其它有關資料。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也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當招標人確定的中標人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不一致時,應有充足的理由,並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方案、投標價格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自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之日起,招標人一般應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最遲應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確定。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契約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十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供貨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願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契約的條件。
第六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六十二條 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15日內,應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書面總結報告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概況;
(二)招標情況;
(三)資格預審(後審)情況;
(四)開標記錄;
(五)評標情況;
(六)中標結果確定;
(七)附屬檔案:
1.招標檔案;
2.投標人資格審查報告;
3.評標委員會評標報告;
4.其它。
第六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招標人有權取消中標人中標資格,並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一)中標人不出席契約談判;
(二)中標人未能在招標檔案規定期限內提交履約保證金;
(三)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契約。
第六十四條 由於招標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標失敗(包括未能如期簽訂契約),招標人應當按照投標保證金雙倍的金額賠償投標人,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十五條 當確定的中標人拒絕簽訂契約時,招標人可與確定的候補中標人簽訂契約,並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七條 施工、設計和監理單位使用項目資金採購重要設備、材料時,按照與項目業主簽訂的契約辦理。
第六十八條 國家對重要設備、材料進行國際招標採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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