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規範我縣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簡稱《招標投標法》)和《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簡稱《招標投標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縣範圍內進行的工程建設、貨物採購、服務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發展和改革局是指導和協調本縣範圍內招標投標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協調全縣範圍內的招標投標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招標投標配套規定;
(二)依照審批許可權報批核准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方案,對核准項目的招標投標書面報告進行備案管理;
(三)指定發布招標公告的報刊、信息網路或其他媒介;
(四)對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審查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執業資格;
(六)依照許可權對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移送行政監察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條監察、建設、水利、交通、教育、農辦、國土、經貿、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對本縣相關行業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行政執法監督。具體職責是:
(一)監督項目招標方案是否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准,是否按核准的招標方案進行招標;
(二)審查招標項目是否具備招標條件;
(三)對招投標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四)對中標契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不得隨意增加招標投標工作程式,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則提高收費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
第六條下列工程建設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二)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
(四)國家融資的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包括:
(一)煤炭、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二)公路、管道、水運、交通運輸輔助業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樑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八條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園林綠化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項目;
(五)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六)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等項目;
(七)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九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由國有企業擔保或者以國有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商業銀行貸款的項目。
第十條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一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規定招標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組織招標。達到下列規模標準之一的必須報縣招標辦,按照招標程式辦理。沒有達到下列規模標準的,由各項目單位組織招標,報縣招標辦備案。
(一)房屋建築工程以及裝飾、裝修、綠化工程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其他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藥品等物資、物品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單台重要設備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規劃、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三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扶貧資金需要農民義務投工投勞等特殊情況和設計施工企業具有相應資質使用自籌資金自建自用的項目,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或項目審批部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十四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的勘察、規劃、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由項目審批部門和縣發展和改革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十五條辦公用品、交通工具、藥品、電力等貨物採購和物業管理、保險等服務項目的招標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招標,其招標投標活動按《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招標
第十六條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同時核准項目的招標方案,並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未核准招標方案的,按照國家、省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必須招標的,須經縣發展和改革局核准,招標方可進行。
招標方案包括招標組織形式(自行招標或者委託招標)、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招標範圍(全部招標或者部分招標)、招標公告發布及中標候選人公示的媒介、潛在投標人資格條件的基本情況等。
項目審批部門因簡化審批程式而直接下達年度投資計畫的項目,在下達年度投資計畫時核准項目的招標方案。
項目招標方案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的,應向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第十七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組織招標。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並已履行審批手續;
(二)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落實;
(三)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檔案及其他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招標條件落實情況應當在招標檔案中如實載明。
第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可採用自行招標或者委託招標的組織形式。
採用委託招標組織形式的項目由招標人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辦理招標事宜。
採用委託招標的建設項目,立項批准後或在申報招標方案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和縣發展和改革局報送委託契約和接受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條件材料備ont-size: 10.5pt">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宜公開招標的。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招標人要求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由項目審批部門核准。縣重點建設項目,應由縣發展和改革局審查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在國家、省指定的媒體網路發布招標公告。貴州省招標投標網和《貴州商報》作為本省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發布的指定媒體。正安縣內指定的招標公告發布媒介為正安電視台和《正安縣公眾信息網》。
(一)招標公告應當按照下列方式發布:
1、國家項目,除按規定在國家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外,還應當在省指定媒體發布;
2、本省項目,不得少於在一家省指定媒體發布;
3、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築、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項目同時在其專業網站上發布。
(二)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擬發布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招標項目的名稱;
2、招標人的名稱及聯繫電話;
3、採用委託招標方式組織招標的,應當載明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及聯繫電話;
4、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5、投標單位的資質要求;
6、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載明獲取資格預審檔案的時間和方法、遞交資格預審檔案的時間和地點、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的發放時間;
7、報名和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地點、辦法及投標截止日期。
招標公告規定的投標人報名時間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但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於3日;相關媒介應當自收到招標公告之日起5日內發布招標公告。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投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第二十三條招標公告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檔案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進行下列審查:
(一)是否為正式註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是否具有招標項目所需的相應資質;
(三)現有人員、設備情況及財務狀況;
(四)擬投入本招標項目的設備、負責人(項目經理)及主要技術人員;
(五)近三年內是否有質量責任和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及其他嚴重違約、違法情形;
(六)近兩年內承擔類似項目的業績情況;
(七)國家、省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規定的其他情況。
(八)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是否具有共同投標協定,聯合體各方是否均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招標人根據審查情況,確定合格投標人,並向合格投標人發出投標通知。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管理許可權於發售前5日內報縣發展和改革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招標檔案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發展和改革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責令其改正,招標人應重新修訂其招標檔案。行政管理監督部門不得審批和參與編制招標檔案。
招標檔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進行資格審查的項目,對投標資格審查的條件,需求投標人提供的有關資質和資信證明檔案;
(三)招標項目的建設規模、性質、範圍、數量、標段劃分、標準和技術條款,以及相應的設計圖、資料等;;
(四)投標報價的清單;
(五)評標原則、方法和評標標準;
(六)交貨、竣工或提供服務的時間;
(七)投標保證金的數額或其他形式的擔保;
(八)投標檔案的編制要求以及正、副本的份數;
(九)提交投標檔案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十)開標地點和投標有效期;
(十一)契約格式和主要契約條款;
(十二)需要載明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檔案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集體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介紹有關情況,並以書面形式答覆投標人提出的疑問。
第三十條招標項目一般不設標底。需要設標底的,只能設一個標底。標底由招標人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編制和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指定單位代理編制標底。項目審批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參與編制或者審查確定標底。標底必須嚴格保密,在開標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發售招標檔案時只能收取工本費。
招標檔案發售後,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不得隨意撤回和否認,否則應當賠償投標人的直接損失。
第四章投標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是回響項目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投標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並在工程業績、技術能力、項目經理資格條件、財務狀況等方面滿足招標檔案提出的要求。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提交投標報名書並同時接受資格預審。投標報名書等有關檔案資料與投標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標人必須如實填報。
投標人經資格預審合格後,在規定時間內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領取購買招標檔案。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保證金或投標保函
(三)投標人資格、資信證明檔案;
(四)投標項目方案的說明;
(五)投標價格;
(六)招標檔案要求具備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四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加蓋投標人印章並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簽字,密封后送達投標地點,遞交招標人。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五條招標檔案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檔案的同時交納,投標保證金一般為契約估算價的0.5%至2%。
第三十六條兩個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簽訂共同投標協定,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資質條件。相同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企業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七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法人或其他組織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五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九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並通知所有投標人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參加,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檔案中確定的地點。
第四十條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關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檔案,開標時都應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四十一條投標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廢標:
(一)未密封的;
(二)無投標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的代理人簽字和印章;
(三)逾期送達的;
(四)應當提供投標保證金而未提供的;。
(五)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的人均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廢標應當在開標時由招標人當眾認定並宣布。
第四十二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一般在開標前24小時內組成,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參與組建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成員應當從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專家名冊或者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並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益關係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已經進入評標委員會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曾經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因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未滿三年或刑事處罰的。
第四十四條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以書面方式進行並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五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一)最低評標價大大超過標底或者契約估價,招標人無力接受的;
(二)所有投標人均未回響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三)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七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推薦一至三名中標候選人,並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書面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評標因素一覽表;
(六)經評審的價格或評分比較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名;
(八)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契約之前要處理的事宜;
(九)澄清紀要。
評標報告須經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籤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並記錄在案。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八條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和推薦候選人名單之日起,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確定的媒介上對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日。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5日內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九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得以審批、蓋章等方式干預招標人對中標人的確定和中標通知書的發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五十一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契約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招標人應當自與中標人簽訂契約之日起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三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將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提交縣發展和改革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範圍;
二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檔案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授標條件、契約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六需要報告的其他相關事項。
實行資格預審的,書面報告中應當包括資格預審檔案和資格預審結果的情況。
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認為評標報告違反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的,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5日內提出異議。如意見與招標人不一致的,由縣發展和改革局裁決。
第六章投訴與監督
第五十四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具體項目的招標行為的監督應出具“監督意見書”,並存檔備查,作為項目竣工驗收的必要材料。
第五十五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舉報或投訴,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受理舉報或投訴之日起15日內,依照國家、省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進行調查處理,30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投訴人或舉報人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在7日內,向縣發展和改革部門申請複查。
第五十六條縣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遵守和執行《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條例》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干預招標投標活動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
第七章法律責任
對於招標人或者受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和其他單位、個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由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縣以前發布的有關招標投標規範性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案。
第十九條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凡與行政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的,不得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行使招標代理權,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不得向他人轉讓代理業務。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從事與其代理招標項目有關的投標代理和投標諮詢服務。
招標代理機構與被代理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的,該投標人的投標無效。
招標代理機構因違反本條規定而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招標代理機構監管由縣發展和改革局和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從事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採用自行組織招標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並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准: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
(二)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有從事同類項目招標經驗;
(四)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和擁有3名以上經過培訓的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第二十二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採用邀請招標方式:
(一)因項目技術複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與招標項目價值相比,公開招標成本相對過高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宜公開招標的。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招標人要求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由項目審批部門核准。縣重點建設項目,應由縣發展和改革局審查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在國家、省指定的媒體網路發布招標公告。貴州省招標投標網和《貴州商報》作為本省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發布的指定媒體。正安縣內指定的招標公告發布媒介為正安電視台和《正安縣公眾信息網》。
(一)招標公告應當按照下列方式發布:
1、國家項目,除按規定在國家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外,還應當在省指定媒體發布;
2、本省項目,不得少於在一家省指定媒體發布;
3、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築、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項目同時在其專業網站上發布。
(二)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擬發布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招標項目的名稱;
2、招標人的名稱及聯繫電話;
3、採用委託招標方式組織招標的,應當載明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及聯繫電話;
4、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5、投標單位的資質要求;
6、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載明獲取資格預審檔案的時間和方法、遞交資格預審檔案的時間和地點、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的發放時間;
7、報名和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地點、辦法及投標截止日期。
招標公告規定的投標人報名時間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但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於3日;相關媒介應當自收到招標公告之日起5日內發布招標公告。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投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第二十三條招標公告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檔案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進行下列審查:
(一)是否為正式註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是否具有招標項目所需的相應資質;
(三)現有人員、設備情況及財務狀況;
(四)擬投入本招標項目的設備、負責人(項目經理)及主要技術人員;
(五)近三年內是否有質量責任和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及其他嚴重違約、違法情形;
(六)近兩年內承擔類似項目的業績情況;
(七)國家、省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規定的其他情況。
(八)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是否具有共同投標協定,聯合體各方是否均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招標人根據審查情況,確定合格投標人,並向合格投標人發出投標通知。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管理許可權於發售前5日內報縣發展和改革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招標檔案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發展和改革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責令其改正,招標人應重新修訂其招標檔案。行政管理監督部門不得審批和參與編制招標檔案。
招標檔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進行資格審查的項目,對投標資格審查的條件,需求投標人提供的有關資質和資信證明檔案;
(三)招標項目的建設規模、性質、範圍、數量、標段劃分、標準和技術條款,以及相應的設計圖、資料等;;
(四)投標報價的清單;
(五)評標原則、方法和評標標準;
(六)交貨、竣工或提供服務的時間;
(七)投標保證金的數額或其他形式的擔保;
(八)投標檔案的編制要求以及正、副本的份數;
(九)提交投標檔案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十)開標地點和投標有效期;
(十一)契約格式和主要契約條款;
(十二)需要載明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檔案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集體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介紹有關情況,並以書面形式答覆投標人提出的疑問。
第三十條招標項目一般不設標底。需要設標底的,只能設一個標底。標底由招標人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編制和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指定單位代理編制標底。項目審批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參與編制或者審查確定標底。標底必須嚴格保密,在開標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發售招標檔案時只能收取工本費。
招標檔案發售後,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不得隨意撤回和否認,否則應當賠償投標人的直接損失。
第四章投標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是回響項目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投標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並在工程業績、技術能力、項目經理資格條件、財務狀況等方面滿足招標檔案提出的要求。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提交投標報名書並同時接受資格預審。投標報名書等有關檔案資料與投標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標人必須如實填報。
投標人經資格預審合格後,在規定時間內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領取購買招標檔案。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保證金或投標保函
(三)投標人資格、資信證明檔案;
(四)投標項目方案的說明;
(五)投標價格;
(六)招標檔案要求具備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四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加蓋投標人印章並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簽字,密封后送達投標地點,遞交招標人。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五條招標檔案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檔案的同時交納,投標保證金一般為契約估算價的0.5%至2%。
第三十六條兩個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簽訂共同投標協定,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資質條件。相同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企業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七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法人或其他組織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五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九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並通知所有投標人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參加,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檔案中確定的地點。
第四十條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關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檔案,開標時都應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四十一條投標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廢標:
(一)未密封的;
(二)無投標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的代理人簽字和印章;
(三)逾期送達的;
(四)應當提供投標保證金而未提供的;。
(五)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的人均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廢標應當在開標時由招標人當眾認定並宣布。
第四十二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一般在開標前24小時內組成,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參與組建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成員應當從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專家名冊或者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並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益關係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已經進入評標委員會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曾經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因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未滿三年或刑事處罰的。
第四十四條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以書面方式進行並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五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一)最低評標價大大超過標底或者契約估價,招標人無力接受的;
(二)所有投標人均未回響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三)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七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推薦一至三名中標候選人,並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書面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評標因素一覽表;
(六)經評審的價格或評分比較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名;
(八)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契約之前要處理的事宜;
(九)澄清紀要。
評標報告須經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籤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並記錄在案。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八條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和推薦候選人名單之日起,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確定的媒介上對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日。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5日內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九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得以審批、蓋章等方式干預招標人對中標人的確定和中標通知書的發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五十一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契約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招標人應當自與中標人簽訂契約之日起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三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將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提交縣發展和改革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範圍;
二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檔案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授標條件、契約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六需要報告的其他相關事項。
實行資格預審的,書面報告中應當包括資格預審檔案和資格預審結果的情況。
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認為評標報告違反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的,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5日內提出異議。如意見與招標人不一致的,由縣發展和改革局裁決。
第六章投訴與監督
第五十四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具體項目的招標行為的監督應出具“監督意見書”,並存檔備查,作為項目竣工驗收的必要材料。
第五十五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舉報或投訴,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受理舉報或投訴之日起15日內,依照國家、省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進行調查處理,30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投訴人或舉報人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在7日內,向縣發展和改革部門申請複查。
第五十六條縣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遵守和執行《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條例》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干預招標投標活動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
第七章法律責任
對於招標人或者受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和其他單位、個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由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縣以前發布的有關招標投標規範性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