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下列氣象行政許可項目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一)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氣候觀象台)、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氣象觀測站)遷建審批;
(二)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氣候觀象台)、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氣象觀測站)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三)相應審批許可權內的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審核;
(四)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審批;
(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使用許可審批;
(六)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甲級資質認定;
(七)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在我國從事氣象活動審批;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實施的其他氣象行政許可項目。
第十一條下列氣象行政許可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一)一般氣象站(區域氣象觀測站)遷建審批;
(二)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一般氣象站(區域氣象觀測站)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三)相應審批許可權內的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審核;
(四)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資格審批;
(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資格審批;
(六)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作業設備審批;
(七)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氣象資料審查;
(八)防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
(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乙(丙)級資質認定;
(十)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十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十二)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
(十三)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
(十四)法律、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實施的其他氣象行政許可項目。
第十二條下列氣象行政許可項目由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一)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氣象資料審查;
(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三)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四)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
(五)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
(六)法律、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的其他氣象行政許可項目。
第十三條下列氣象行政許可項目由縣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一)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氣象資料審查;
(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三)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四)法律、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的由縣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的其他氣象行政許可項目。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氣象資料審查,防雷裝置設計審核,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等氣象行政許可項目的審批許可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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