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行政許可

氣象行政許可,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行為的許可。

氣象行政許可
【注音】qìxiàngxíngzhèngxǚkě
【釋義】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行為的許可。
根據《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實施氣象行政許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氣象行政許可的規定、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氣象行政許可的依據。氣象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氣象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氣象主管機構不得歧視。”
“實施氣象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原則,提供優質服務,提高辦事效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氣象主管機構實施的氣象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氣象主管機構違法實施氣象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依法取得的氣象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被許可人不得塗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氣象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氣象行政許可。”
“氣象主管機構實施氣象行政許可,不得在法定條件之外附加其他條件,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產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辦理氣象行政許可或者實施監督檢查,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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