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化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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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化稅(Climate Change Levy,CCL)是英國的一種能源稅。經向工商業廣泛諮詢後於2001年正式實施,同步出台的還有一系列配套措施。也是“氣候變化計畫”中提出的一項實質性政策手段,氣候變化稅旨在鼓勵高效利用能源及推廣可再生能源,藉此幫助英國實現溫室氣體減排國內國際目標。在英政府實施的將稅收壓力從提升就業等“正面”因素轉向控制環境污染這類“負面”因素的大戰略中,氣候變化稅是其中一項重要舉措。

介紹

應對氣候變化的減緩和適應行動,英國作為低碳經濟發展的積極推動者之一,工業革命的發源地和現有的高碳經濟機工的開創者,深刻認識到自己在氣候變化過程中應該負有的歷史責任,所以率先在世界上高舉發展低碳經濟的旗幟,成為最早發展低碳經濟的倡導與實踐者。
自2001年4 月起,英國開徵氣候變化稅旨在節能和保護環境。

徵收目的

氣候變化稅主要氣候變化稅於2001年4月1日開始實施。是英國在“氣候變化計畫”中提出的一項實質性的政策手段計稅依據是使用的煤炭、天然氣和電能的數量,但使用熱電聯產、可再生能源等則可減免稅收。該稅的目的不是為了擴大稅源和籌措財政資金,而是要提高能源效率和促進節能投資,這也是英國氣候變化總體戰略的核心部分。

分類

氣候變化稅是全國性稅種,針對工商業和公共部門使用的燃料(為加熱,照明或動能而消耗的電力,天然氣,固體燃料或者液化石油氣等)徵收稅費。不同能源品種根據其能含當量而不是碳排當量對應不同的稅率;
目前氣候變化稅針對電力的稅率是0.0047英鎊每千瓦時,自2011年4月起將升至0.00485英鎊;
家用能源消費不屬於徵收範圍,小規模的企業用能也不在此徵收範圍內;
為最大限度控制稅收遵從成本,氣候變化稅在工商業獲得能源供應而不是終端用戶使用能源時徵收;
出於保護企業競爭力,氣候變化稅出台的同時,由僱主繳納的英國國民社會保險稅率(Nation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NICS)降低了零點三個百分點,以使氣候變化稅符合“稅收中立”的原則;
英政府出台了以下措施作為氣候變化稅一攬子方案,以促進企業提高能效,這些措施包括:
氣候變化協定(Climate Change Agreements,CCAs)- 在此協定下,能源密集型企業只要達到一定能效或減排目標即可獲減免80%的氣候變化稅;
針對節能技術的提高投資補貼方案(Enhanced capital allowances)。
碳信託 - 面向各產業提供能源信息諮詢服務;
為鼓勵企業使用低污染能源,在特定條件下可實行減免稅,比如套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等;
據劍橋計量經濟研究會分析估算,至2005年氣候變化稅的實施幫助降低了60.5Mt CO2的排放,預計到2010年,氣候變化稅可將工商業和公共部門的能源需求年均降低近15%。

徵稅對象規定

主要通過三個途徑將氣候變化稅的收入返還給企業;一是將所有被徵收氣候變化稅的企業為雇員交納的國民保險金調低0.3個百分點;二是通過“強化投資補貼”項目鼓勵企業投資節能和環保的技術或設備;三是成立碳基金,為產業與公共部門的能源效率諮詢提供免費服務、現場勘察與設計建議等,並為中小企業在促進能源效率方面提供貸款。在英國,氣候變化稅一年大約籌措11億~12億英鎊,其中,8.76億英鎊以減免社會保險稅的方式返還給企業,1億英鎊成為節能投資的補貼,0.66億英鎊撥給了碳基金。據測算,至2010年,英國每年可減少250多成噸的碳排放(相當於360萬噸煤炭燃燒的排放量)。
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政策,即所有註冊的電力供應商都制約於一定的可再生能源法定配額:生產的電力中有一定比例是來自可再生能源,配額是逐年增加的。實現配額政策的主要方式,是向可再生能源發電商購買電力的同購買可再生能源配額證書,或是從發電商、獨立供電方那裡只購買可再生能源配額證書。而購買證書這項政策,目的在於鼓勵企業更多地使用可再生能源。

政策制定的原理

儘管氣候變化稅遵循“稅收中立”原則,但在過去幾年,氣候變化稅稅額收入一直低於同時出台的英國國民社會保險稅率減免0.3%那部分的相應數額。部分原因是氣候變化稅的稅基一直在縮小(低碳技術使用率不斷上升),而英國國民社會保險稅率的稅基一直在擴大(就業率和國民收入持續上升);
氣候變化稅的稅率通常提前一年確定。因此能源供應商有充足時間對會計系統作一些必要改進,企業也能據此做出能源消費計畫。從實際操作來看,也削弱了短期政策驅動力對氣候變化稅稅率的影響;
儘管氣候變化稅基於“稅收中立”原則,工商業紛紛對氣候變化稅起征後不久便提高稅率的做法表示不滿。和其他環境稅種一樣,氣候變化稅的稅率會在納入通脹因素後被重新確定,以確保其環境激勵效益;
評估氣候變化稅的效益有一定難度,其中一個原因是,我們需要模擬出不徵收氣候變化稅的情況並將其與實際進行對比;
一項獨立評估推斷,氣候變化稅的影響力主要體現在它的“宣示效應”上。各產業的能效意識在氣候變化稅實施前的諮詢期已被喚醒,企業紛紛在氣候變化稅正式實施前就採取了積極措施。氣候變化稅的“價格效應”相比之下更難確定;
儘管如此,氣候變化稅給與政府調整稅率的途徑,進一步運用價格效應的能力和彈性空間。政府將繼續尋找鼓勵企業提高能效的最佳途徑。2004年,歐盟能源指令生效,規定了各能源產品對應的最低稅率。英國氣候變化稅的各項稅率輕鬆高過了指令規定的最低值。

主要階段

 1999年3月,氣候變化稅正式在1999年財政大臣財政預算案演詞中被提出;
 2001年4月,氣候變化稅一攬子環境方案正式實施;
 2004年1月,歐盟能源稅指令生效。氣候變化稅的稅率已經高於指令規定的最低稅率。
通過“氣候變化稅”和“可再生能源配額”政策的實施,英國的低碳經濟發展取得了積極成效,這為英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帶來了長足的進步。同時,英國政策措施也得到了企業的認可,促使企業形成主動配合的意願,大大降低了政策的執行成本和“阻礙力量”。

適用國家

適用於有類似自上而下能源稅或碳稅的國家及國家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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