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義
所渭民治,主要包括三層含意:一、法律本身來源於人民的權利,是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 ;二、國家的一切權力起源於人民的權利,國家立法、行政、司法機關都起源於人民,經人民選舉產生。它們的一切行為都要受法律調整,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不得有任何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權力;三、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理國家,人民不僅是立法主體,更應當是實施法律的主體。人民民眾、公民個人不僅是法律的遵守者,更是法律的執行者、監督者。只有在廣大人民民眾擁有足夠的權力,能夠成為真正的法律執行主體、監督主體時,我們的法治社會才有可能真正建成 。
反思
在傳統文化中,人們對精英無有效的約束手段,故缺乏信任,很容易走向反面,即沉入到對人民無原則的信任中,將人民看成是一切正面價值、正確抉擇的來源。於是,從暴民到暴政,歷史走入循環。托克維爾在《論美國民主》中,在肯定美國式民主先進性的同時,也提出了這樣的憂慮:競選制度很可能成為選秀節目,政客們變成了戲子,人民不關心誰是對的,而是看誰能左右公眾情緒 。潘恩也意識到類似的問題,他認為“代議制”不可避免,因為民治最大的局限在於效率太低,要徵求每人的意見,往往錯過解決問題的最佳機遇,所以只適合人口很少的城邦國家,而無法適應現代的民族國家。然而,“代議制”必然會產生一個精英層,這將構成對普通人的壓迫,甚至會站到人民的對立面上去。但是反過來說,單單依靠民眾,也不一定會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民治。
意義
與政府主導社會管理的情勢相對比,如果放手將部分公共事務交給社會,那就是“民治”,而不是“治民”,民眾處於主動地位,感覺到了在公共事務上的話語權,產生了更強的主動性與參與感。政府也卸下了不少負擔,降低了行政成本,形成了各方多贏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