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民族自決原則源自美國總統威爾遜,其含義為各民族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來處理自己的事情。經過升華萃鏈後,於50年代,該原則多傾向關於人民與民族自決權的決議﹔一個民族先維護獨立主權,才能強調人權。60年代,15屆聯合國大會《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根據聯合國憲章所尊崇之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利及自決權之原則,各民族一律有權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並追求其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發展,且每一國均有義務遵照縣長規定尊重此種權利。界定
此間民族的界定,是針對殖民地而言的。民族應該獨立,如果把民族自決加以濫用,可能是不現實的。因此部分學者認為,今認為國際社會和平穩定高於一切。內容
《聯合國憲章》規定,所有民族都有平等的權利,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的命運,參與和從事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事務,各國均有義務尊重和促進這種平等權利的實現。必須注意對於國內各民族的平等與自由的權利,各國是通過其國內法及各項措施來增進和實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