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決原則

民族自決原則

民族自決原則是指在帝國主義殖民統治和奴役下的被壓迫民族有權自主決定自己的命運,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民族獨立國家的權利。在這個原則的推動下,殖民主義體系已經崩潰瓦解,所有殖民地的政治獨立已基本完成,正在努力實現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真正平等。

基本信息

簡介

民族自決原則民族自決原則
民族自決原則源自美國總統威爾遜,其含義為各民族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來處理自己的事情。經過升華萃鏈後,於50年代,該原則多傾向關於人民與民族自決權的決議﹔一個民族先維護獨立主權,才能強調人權。60年代,15屆聯合國大會《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根據聯合國憲章所尊崇之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利及自決權之原則,各民族一律有權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並追求其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發展,且每一國均有義務遵照縣長規定尊重此種權利。

界定

此間民族的界定,是針對殖民地而言的。民族應該獨立,如果把民族自決加以濫用,可能是不現實的。因此部分學者認為,今認為國際社會和平穩定高於一切。

內容

《聯合國憲章》規定,所有民族都有平等的權利,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的命運,參與和從事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事務,各國均有義務尊重和促進這種平等權利的實現。必須注意對於國內各民族的平等與自由的權利,各國是通過其國內法及各項措施來增進和實現的。

適用範圍

民族自決原則中獨立權的範圍,只嚴格適用於殖民地民族的獨立。對於一國國內的民族分離主義活動,民族自決原則沒有為其提供任何國際法根據。這個問題在國際法和國際實踐中被認為是一國的內部事務,是一國國內法的問題,應該尊重國家主權及其全體人民的選擇。國際法明確嚴格禁止任何國家假借民族自決名義,製造、煽動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壞他國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任何行動。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