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婚姻

民族婚姻是指一個國家中不同民族的男女兩性之間的婚姻。 在我國,由於各民族人民的婚姻家庭狀況、風俗習慣不盡相同,婚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權力機關可以依據婚姻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某些變通或補充的規定。 對不同民族公民的結婚,我國婚姻法並無限制性規定。

民族婚姻是指一個國家中不同民族的男女兩性之間的婚姻。在我國,由於各民族人民的婚姻家庭狀況、風俗習慣不盡相同,婚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權力機關可以依據婚姻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某些變通或補充的規定。如1980年12月14日通過、1981年1月1日起與婚姻法同時施行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將結婚年齡定為“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禁止未達結婚年齡的男女預先訂婚”,“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禁止以宗教儀式代替結婚登記”等。對不同民族公民的結婚,我國婚姻法並無限制性規定。有的民族基於本族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限制本民族和其他民族通婚,對此應加尊重。不同民族的男女結婚後所生子女的民族歸屬,按當地民眾的習慣處理,或由夫妻雙方協商決定;在子女長大後,應尊重本人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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