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令
民發〔2007〕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和第十二次全國民政會議精神,妥善解決城鄉貧困居民的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現就進一步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
充分認識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重要意義
臨時救助是一項傳統的民政業務,主要是指對在日常生活中由於各種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長期以來,臨時救助制度在保障城鄉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緩解他們的特殊困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央對臨時救助制度建設非常重視。回良玉副總理在第十二次全國民政會議上強調,要“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幫助低保邊緣群體、低收入群體解決特殊困難”。各地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臨時救助制度在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要按照溫家寶總理的要求,用心了解社情民意,認真研究城鄉低保邊緣家庭的貧困問題,採取有力措施,切實抓好臨時救助制度建設,幫助他們排憂解難。
二、
合理確定臨時救助的範圍和數額
臨時救助制度主要是為困難家庭提供臨時性生活救助,其對象主要包括: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範圍之外,由於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低收入家庭,重點是低保邊緣家庭;2.雖然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範圍,但由於特殊原因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3.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各地要根據臨時救助的非定期、非定量特徵,針對困難家庭的特殊情況和維持當前基本生活的需要,結合本地實際,依照規範的程式合理確定救助方式、救助數額,並注意協調安排有關社會專項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政策銜接配套,切實做好臨時救助工作。
三、
規範完善臨時救助的受理和發放程式
建章立制,是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基礎。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儘快制定或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規範管理,是當前臨時救助工作的重點。各地要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制定臨時救助的受理、審核、審批及發放程式。臨時救助工作程式既要嚴格規範,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又要儘可能避免繁瑣複雜,符合“救急救難”的工作特點。臨時救助的申請,原則上應以家庭為單位提出。臨時救助的受理、審核及家庭生活狀況調查,應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的作用。要明確規定一定時期內享受臨時救助的次數或享受臨時救助的時期,避免臨時救助長期化。要強化居民民眾的參與和監督,確保臨時救助工作標準公開、程式規範、結果透明。
四、
不斷加大臨時救助資金的投入和管理力度
開展臨時救助工作是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地民政部門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有關工作,協調財政部門在預算中合理安排臨時救助資金,並不斷加大資金投入。同時,各地要建立健全廣泛的民眾參與機制,通過慈善勸募等方式募集臨時救助資金。將政府財政投入、社會捐助資金及時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在救助形式上,各地要積極探索現金、實物與提供服務相結合的臨時救助方式,不斷總結和推廣“慈善超市”、“愛心超市”等經驗和做法,充分發揮社區在組織鄰里互幫上的作用,形成臨時救助與慈善事業及其他社會救助措施各有側重、相互銜接、良性互動的運行機制。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防止臨時救助工作中的隨意性和其他不規範做法,確保臨時救助制度的健康順利實施。
五、
加強協調配合,確保臨時救助制度落到實處
各地民政部門要以《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為指導,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將臨時救助工作納入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總體規劃,不斷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確保臨時救助制度落到實處。各地民政部門要積極向當地政府匯報,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安排好必要的工作經費和人員經費,使困難民眾的生活切實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