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四川、甘肅、陝西、雲南、重慶五省(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建設廳(建委):
汶川地震發生以來,各地民政、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迅速撥付救災資金,全力組織帳篷和活動板房等的採購、生產和調運,抓緊出台災區困難民眾臨時生活救助政策,廣泛發動社會捐助,有力保障了災區民眾的基本生活,促進了災區社會的穩定,極大地鼓舞了災區人民戰勝災難、重建家園的信心和勇氣。由於此次災害突如其來,破壞性之強、波及範圍之廣、救災難度之大實為歷史罕見,致使抗震救災工作遇到不少新情況,特別是救災款物的使用管理方面,不同程度存在著資金滯留基層較多、捐贈款物與災區需求脫節、捐贈款物統計和管理不夠規範、救助政策不夠細化、臨時安置方式不夠靈活等問題。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為進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災區救災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及時審核撥付各項救災資金
汶川地震發生後,各級財政部門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陸續向災區調度和預撥各項資金,為抗震救災提供了應急資金保障。為了防止資金過多滯留在基層政府及有關部門,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分析資金滯留的原因,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儘快將資金撥付出去。一是對於有指定用途和項目的資金,要按規定的項目和用途儘快予以落實。二是對於由災區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資金,要結合救災工作的需要和專項資金的安排情況,拾遺補缺,保障重點,儘快安排支出項目。三是對於因災害損失和補助對象等基礎數據不清而暫未撥付資金的,要抓緊審核,登記造冊,並據此按補助標準核撥資金。四是對因政策不夠細化,操作困難而影響資金撥付的,如臨時生活救助等,抓緊細化政策,儘快將補助金和救濟糧發放到人、發放到戶。五是對於救災應急期間有關部門和單位配置設備、物資等尚未結算的支出,要抓緊審核,據實清算。六是運輸、保管和發放救災物資發生的費用,由災區政府有關部門從財政資金和救災捐贈資金中統籌安排。七是對於準備用於災後恢復重建的資金,要儘快制定整體規劃,提前做好資金測算,對政府應承擔的資金作出必要的安排。
目前,抗震救災工作已經進入新的階段,災區財政部門要按照中央統一部署,把安排好受災民眾生活、恢復生產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作為重中之重,給予資金支持,決不能因資金問題影響救災工作正常開展。
二、切實加強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管理
汶川地震發生後,抗震救災工作受到全社會的廣泛關注,災區接收到大量的救災捐贈款物。為了提高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效益,避免由於捐贈物資適用性不強造成積壓浪費、定向捐贈資金過於集中導致重複投入現象發生,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國辦發〔2008〕39號)要求,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下合理使用管理救災捐贈款物。一是要建立捐贈款物信息管理系統,民政部門統一負責對捐贈款物的統計報告工作,定期發布接收捐贈款物情況,並核實前期接收捐贈款物情況,做到賬目清楚,數據準確,避免重複統計和漏報、錯報。二是要及時發布最新需求信息,以利於支援省份根據災區實際需求提供救災物資,儘量引導捐贈人採用捐款方式支援災區恢復重建,避免造成救災物資浪費。三是對於過於集中在一些部門和項目上的定向捐贈款物,災區民政部門和社會組織應根據實際情況,在徵得捐贈人同意前提下,統籌安排,儘量調劑用於同類的其他救災項目,確保捐贈款物發揮最大效益。四是對於災區不適用或者過剩的救災捐贈物資,可以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規定組織變賣,變賣所得資金全部作為救災捐贈款管理使用。
三、切實做好因災失去住所民眾的臨時安置工作
災區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因地制宜,統籌做好因災失去住所民眾的臨時安置工作。要尊重民眾意願,鼓勵自力更生,採取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相結合等多種方式解決受災民眾的臨時安置問題。一是對適用於帳篷安置的,要及時提供帳篷,並組織力量幫助運輸、搭建。特別對山區、邊遠地區要突擊搶運,儘快使受災民眾有較為安全的棲身之所。二是活動板房要優先用於重災區學校、醫療點等公共服務設施和需要異地安置的受災民眾,以及倒塌房屋在短期內難以恢復重建的重災戶,特別是遇難者家庭、孕婦、嬰幼兒、孤兒、孤老、殘疾人員。三是對自行搭建臨時住所的,要按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助。四是對具備恢復重建永久性住房條件的,要統籌規劃,抓緊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對於災區過渡安置期結束後不再使用的帳篷、活動板房等物資,災區民政、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按規定做好有關資產登記、管理和回收工作。
四、進一步做好災民臨時生活救助和撫慰金髮放工作
災區民政、財政部門要進一步細化受災困難民眾臨時生活救助政策,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一是實施臨時生活救助應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將符合救助條件的本地戶籍及滯留本地的外地戶籍受災困難民眾全部納入救助範圍,統籌做好分散安置、臨時集中安置和投親靠友人員的臨時救助工作。二是對因災投親靠友到外地符合救助條件的受災民眾,原則上也應由戶口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發放其臨時生活補助。三是災區民政、財政等部門在制定困難民眾臨時生活救助具體實施方案時,要對符合臨時生活救助條件的城鄉低保對象給予照顧。受災地區要在做好受災民眾臨時生活救助工作的基礎上,積極採取以工代賑、組織外出務工、開展生產自救等措施,幫助受災民眾增加收入,儘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
此外,各地要切實做好遇難人員撫慰金的發放工作。在災區遇難的所有人員,包括戶籍在本地和外省(市、縣)籍人員,其家屬應在遇難地縣級民政部門領取撫慰金。省(直轄市)民政、財政部門要制定全省統一的撫慰金標準和發放程式,市、縣不得擅自調整撫慰金髮放標準。
五、進一步加強救災款物的監督和管理
災區各級民政、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協作,積極配合,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儘快建立健全抗震救災款物使用管理的規章制度,規範管理。要加強對救災款物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查處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救災款物滯撥滯留、隨意分配、優親厚友、貪污私分、擠占挪用等問題,確保各項救災款物使用安全、合規、有效。要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把公開透明貫穿於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全過程,尤其要提高捐贈款物使用管理的透明度。要嚴格執行紀律,對抗震救災款物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經查出,從嚴從重處理。
民政部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八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