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發展
社會救助制度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
私人援助
社會救助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社會保障。一般認為,它起源於在原始社會末期出現的出於人類惻隱之心或宗教信仰而對貧困者施以援手的慈善事業。在美國的《社會工作百科全書》中提到了這樣一些歷史事實:公元前1750年,巴比倫漢姆拉比國王發布的公平法典中包括了要求人們在困難時互相幫助的條款。公元前1200年,在以色列,猶太人被告之,上帝要求他們幫助窮人和殘疾人。公元前500年,希臘語中意為“人類博愛行為”的慈善事業在希臘城邦國家裡已經制度化,鼓勵公民為公益事業捐款並且在供貧民使用的公用設施中備有食物、衣服和其他物資。公元前300年,中國的孔子在《論語》中宣稱人是通過“仁”這種表示愛心的方式來相互約束的社會的人。公元前100年,羅馬帝國確立了所有羅馬公民在貧困時可得到由貴族家族分發的穀物的傳統。這個階段的求助具有道義性和施恩性。
國家立法濟貧
它實質上是狹義的社會救助。開現代社會救助制度之先河的,是16世紀在歐洲出現的國家濟貧制度,即由國家通過立法,直接出面接管或興辦慈善事業,救濟貧民。當時,工業革命引發的激烈的社會變遷,使原來由教會或私人興辦的慈善事業無法解決層出不窮的社會問題,因而國家不得不將救濟貧民視為己任。國家濟貧是現代社會救助制度的直接前驅。法國率先進行濟貧改革。但1601年英國伊莉莎白一世制定的濟貧法案在歷史上更為著名,後世稱“伊莉莎白濟貧法”。濟貧法規定了救濟對象、採取的救濟措施。但是,濟貧法也以其“懲戒性”、“恩賜性”著稱於世。濟貧法普遍實施之後,不但沒有使有勞動能力的貧民自力更生、自食其力,反而使他們淪為永久的貧民。當然,濟貧法的問世也有進步意義。它奠定了英國乃至歐美各國現代社會救助立法的基礎,開創了用國家立法推動社會保障事業的先例。濟貧法的弊端引起貧民的不滿與反抗。1832年,英國維多利亞女王命令組織“濟貧行政與實施調查委員會”,決心改革濟貧行政,此次調查的結果被編製成一項法案,最後為國會通過,即新濟貧法。新濟貧法只是將濟貧權力由分散改為集中,對救濟對象來說,它並沒有什麼本質的變化。它強迫貧民回到條件空前惡劣的貧民習藝所去,則更引起貧民的反抗和要求改革者的抗議。此階段,公民權利的社會救助理念缺乏。
公共援助或社會救助
20世紀初,以“自助助人”為旗幟的社會工作在歐美各工業化國家已成氣候,它作為一門專業和學科以及社會工作者作為一項職業為社會普遍認可。社會工作者提出了“公共援助”這一新概念,後來逐漸為官方所認可。“公共援助”一詞最早見於官方檔案是1909年英國的“濟貧法和濟貧事業皇家委員會”的報告,這個報告的主要政策建議是:廢除以懲戒窮人為主要目的的濟貧法,代之以合乎人道主義精神的公共援助。“公共援助”一詞以後又衍生出“社會救助”一詞,兩者基本上是在同一意義上使用的。19世紀末,德國俾斯麥政府創建了社會保險制度,並很快在歐洲各工業國流行。二戰後,西方已開發國家在建立福利國家的過程中,都把社會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主體加以突出。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就業率的普遍提高,當時甚至有人預言,社會救助將會被社會保險完全替代。但是,這種觀點很快就被證明是錯誤的。即使在西方已開發國家,社會救助仍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制中起著“保底”的作用。在認識到這些問題以後,有些國家,如英國,在1966年乾脆將社會救助制度改稱“補充津貼”,美國也制定了一種補充收入保障項目以代替部分社會救助制度。
意義
1.社會救助是穩定社會的重要手段社會穩定是一個社會進步和發展的重要標誌和條件,其首先表現為作為社會的主體——人的關係的穩定與和諧,這種穩定與和諧是以社會收入分配的公平和社會成員生存權利的保證為條件的。在現代社會,由於人們占有財產的數額不同,自身的勞動能力和就業機會也存在差異,市場分配機制又是以社會評價的人們對資本量和勞動量的付出為依據來確定收入數額的,這就容易產生分配中效率對公平的排斥,一部分社會成員會由於各種原因無法從市場上獲得維持生存所需要的收入,生存的基本權利因而得不到保障,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國家和社會通過社會救助為低收入和無收人的社會成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減輕其生活上的困難,防止由於人們對社會收入分配公平的懷疑而造成的社會不穩定隱患,可以起到協調社會關係,促進社會認同,穩定社會的作用。
2.社會救助是實現社會公正的重要前提人類社會是充滿競爭的社會,現代社會的競爭尤其激烈。由於個人、家庭或者社會的原因,一些人總是可能與其他人在競爭起點上存在差距,因而在社會競爭中處於明顯的劣勢。如果不進行必要的社會幹預,這種競爭顯然是不公平的。放任這種競爭,實際上是把人類社會還原為動物社會,遵循簡單的生物法則,從而也就損害了人類社會的獨特價值以及人類社會和諧的基礎。實施社會救助有助於縮小社會成員在競爭起點上的差距,使陷於困境的社會成員得到一定的社會支持,有一個恢復調整自己的機會,以便在一個相對公平的起點上參與社會競爭。在這方面,基本生活救助、教育救助和醫療救助等的價值尤其明顯。
3.社會救助是國家巨觀調控的重要工作社會救助實際上是一種收入再分配製度,也是一種收入調節制度,它會影響社會需求的總量和結構,成為國家調節社會需求,進而調節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現代社會,社會救助不僅具有保障社會成員最低生活需要的功能,而且還具有作為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工具的功能,對經濟運行具有一種“自動穩定器”的功能和作用。具體表現為:在社會需求不足、經濟衰退時,就業崗位減少,失業人口增加,享受社會救助的人口自動增加,政府的社會救助金支出自動增加,進而使社會需求通過社會救助支出的增加而保持一定的規模,減緩社會供求之間的矛盾,推動經濟成長;反之,在社會需求膨脹、供給相對不足、經濟過熱時,就業崗位增加,失業人口減少,享受失業救濟金的人口自動減少,客觀上起到了收縮社會需求,穩定經濟發展速度的作用。
4.社會救助是勞動力再生產的重要條件勞動力再生產是社會再生產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再生產不斷循環和周轉的重要條件。勞動力的再生產是以勞動者的物質消費和精神消費的形式實現的。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社會再生產呈現周期性的運行特徵,當經濟蕭條寸,就業崗位減少,多餘的勞動力會暫時退出勞動領域;而在經濟復甦和經濟高漲時,隨著經濟發展速度的逐漸加快,就業崗位逐漸增加,社會生產需要處於失業狀態的勞動者回到生產領域。社會再生產的這種周期性運行特徵要求暫時處於失業狀態的勞動者作為勞動力後備軍進行正常的再生產。社會救助在勞動者處於失業狀態、失去勞動收入的,降況下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為勞動力的正常再生產創造必要的物質條件。
5.社會救助是促進生產的重要條件社會救助對社會生產的影響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社會救助作為社會保障的“最低綱領”,為大量下崗、失業、貧困群體提供了最低生活保障,掃除了經濟體制轉軌與企業改革進程中的障礙和後顧之憂,有利於實現市場與企業的良性運作,提高生產效率;另一方面,市場需求決定生產。在市場自由競爭與優勝劣汰機制的作用下,社會勞動中的弱者往往處於工資水平的底層,這大大制約了這一人群的消費,對市場需求帶來負面影響。社會救助除了通過改變國民經濟運行中的結構比例和流量來保證貧困人群獲得最基本的收入外,還可以利用互濟來調節收入差別,使多數貧困者保持一定的購買力和消費水平,從而維繫了社會的基本消費,穩定了市場需求,起到了刺激生產、活躍社會經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