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切實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的有關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省社會救助體系,根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發〔2007〕92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青海省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青政〔2005〕42號)精神,現就建立並實施全省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充分認識建立和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的重要意義
臨時救助制度是指對因突發性、臨時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困難的本省城鄉居民給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臨時性救助制度,是我省城鄉社會救助制度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在各方面的積極努力下,初步形成了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框架,並逐步向規範化、制度化方向發展,有效保障了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制度,對於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妥善解決城鄉貧困居民的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制度的重大現實意義,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幫助城鄉貧困民眾解除後顧之憂。
二、明確責任,準確把握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實行屬地化管理,由各級民政部門具體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領導,建立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將臨時救助制度納入城鄉社會救助體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做好臨時救助對象基本情況的調查等相關工作。
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施救的原則。民政部門社會救助機構應根據申請對象的家庭情況和貧困程度實行分類救助,以“救急救難”為主,突出臨時性、救急性和補充性的特點。
堅持統籌兼顧、城鄉一體的原則。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城鄉統籌兼顧,協調發展,城鄉一體,整體推進。
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實施臨時救助要嚴格審核審批程式,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
堅持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的原則。臨時救助主要是針對城鄉居民因突發性、臨時性原因造成的暫時困難給予一次性救助,扶持救助對象儘快脫離困境,鼓勵救助對象通過勞動自救發展生產,改善生活條件。
堅持社會參與、互助互濟的原則。動員社會各界力量,發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開展互幫互助、定向捐助等活動。
三、規範程式,嚴格核定臨時救助對象和救助標準
臨時救助對象是指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供養及其它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範圍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於當地低保標準的150%,由於突發性、臨時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一是具有本地戶籍而長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二是屬於人為事故,已得到責任人相應賠償或保險機構賠償的;三是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等國家法律法規的;四是因打架鬥毆、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造成貧困的;五是因區域性自然災害,以及較大範圍遭遇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區普遍性災害的;六是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七是屬於各類專項救助(醫療救助、司法救助、交通事故救助、教育救助、自然災害救助等)應負擔範圍的人員;八是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不符合救助條件的人員。
因較大範圍的水災、旱災、風雹等自然災害,以及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臨時救助標準可視困難家庭的具體情況,原則上給予5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申請人一年內只能申請一次。臨時救助資金全部發放現金,由縣級民政部門發放,也可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
臨時救助以家庭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戶主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簽署意見後,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直接受理。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經審核後簽署意見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書面申請時需同時攜帶相關身份證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提出審核意見並進行公示。確保那些的確應該救助的對象得到救助。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城鄉居民臨時救助所需資金以各級政府投入為主,社會多渠道籌資為輔。主要來源:一是省級財政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財力情況給予適當補助;二是各州(地、市)、縣財政預算安排;三是各地城鄉低保年度結餘資金;四是社會捐助資金及其他資金。
四、加強領導,確保臨時救助制度的順利實施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臨時救助制度建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尤其強化縣級政府的主體責任。要重視加強基層民政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網路,確保臨時救助制度的順利實施、實事求是、規範運作。要加強臨時救助制度與城鄉低保制度及其它專項救助制度的銜接,不斷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各負其責,加強協作,確保臨時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大管理工作力度,嚴格程式,規範管理,堅持原則,公道客觀,真正做到雪中送炭。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的管理,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各地臨時救助年度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不得用於平衡預算或挪作他用。各級財政部門要落實好臨時救助資金,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定期督促、檢查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並落實必要的工作經費。各級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監督和審計,確保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對虛列、擠占、挪用、違法違紀行為要及時糾正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