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陳錦洪於1986年~1987年10月成立佛山市第一個集團企業,自任總裁,法人代表,最輝煌時人稱“電梯業巨子”。
1994年至1996年間,佛山市原經濟委員會(現為佛山市經濟貿易局)的兩則通知,讓陳錦洪從“總裁”的位子上跌落,他被免去了集團內的一切職務。一夕之間,從擁有千萬家產到一無所有。
隨後,陳錦洪向佛山市中院提起訴訟,狀告佛山市經委行政侵權。
7年後,廣東省高級法院終審判決,佛山市經委的兩個通知被撤銷,但陳錦洪的索賠請求被駁回。
2009年6月18日法院已受理了其重申申述。在同日的聽證會上,起訴是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陳錦洪是否是合格的行政訴訟主體成為聽證的焦點。
事後索賠
中國民告官第一案原告:陳錦洪,男,廣東省佛山人,原掛靠佛山市政府財辦下屬的商辦工業開發服務公司的興業裝飾公司以及佛山興業(國際)電梯冷氣工程公司和佛山市興業集團公司的老總。
中國民告官第一案被告:原佛山市原經濟委員會(現為佛山市經濟貿易局)。
訴求:1.6億元行政賠償。
案件詳情
1986年,佛山工人陳錦洪出資20萬元開辦了興業裝飾公司,掛靠在佛山市經委名下,公司定期支付掛靠費用。1987年10月,興業裝飾公司投入自有資金98萬元,組建佛山市興業(國際)電梯冷氣工程公司。1988年又投入資金150萬元,組建佛山市興業集團公司。經過8年創業,至1993年4月,佛山市興業裝飾公司由一個註冊資金20萬元的小公司發展為一家擁有6200多萬元固定資產的集團企業。1994年至1996年,佛山市經委先後免除陳錦洪在興業各個公司經理職務並變更3家興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從一個擁有千萬資產的公司老闆到一無所有的平民,陳錦洪無法承受如此巨大的反差。1996年4月15日,陳錦洪向佛山市中級法院提起行政侵權賠償之訴,由此開始漫漫訴訟之途。因這起“民告官”案索賠標的額達1.6億元之巨,列國內之首,被稱為“中國民告官第一案”。佛山中院於1999年6月25日開庭審理此案,2000年6月28日作出裁定,駁回陳錦洪的起訴。陳不服,於同年7月7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02年11月20日,佛山中院經重新審理作出判決,撤銷佛山市經委免除陳錦洪職務及接管興業公司的行為,但對其提出的1.6億行政賠償要求不予受理。理由為:陳錦洪不能提供足夠證據證實佛山市經貿局對其作出的免職行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也不能舉證證明要求賠償的具體數額。後廣東高院於去年底作出終審判決。雖然這已經是終審結果,但陳錦洪依然不服,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廣東省高院提出申訴,目前,法院已受理了其重申申述。(來源:南方日報網路版 作者:記者 楊大正 實習生 馮建葉 編輯:陳超穎 2009年6月19日 )
案情故事
私企掛靠政府,每年只管繳管理費
陳錦洪本是一名佛山工人,1986年他和妻子投入20萬元,籌劃開一家裝飾企業。
時任佛山市工商局企業登記科的劉科長記得,由於當時私人不能申辦公司,陳錦洪帶著一筆錢到處找“爸爸”掛靠,他必須戴一頂“集體所有制”的紅帽子,當年佛山80%企業都是“紅帽子”。
上世紀80年代,改革初期,大量非公有制企業雨後春筍般冒出。當時《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尚未出台,私人籌建的企業沒有法律保障,一般掛靠在國企和集體企業之下,俗稱“紅帽子”企業。
陳氏夫婦最初掛靠的是佛山市政府財辦下屬的商辦工業開發服務公司,取名為“興業裝飾公司”,企業性質登記為“集體”,但“事實上應該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私人企業”,劉科長說。
1989年,興業公司由佛山市經委主管,每年上繳一定管理費。
此後,陳錦洪的公司生意興隆。他又組建了佛山興業(國際)電梯冷氣工程公司和佛山市興業集團公司。
在興業集團里,陳錦洪任總經理,夫人掌管財務。
最多時候,集團有職工2000多人,固定資產超過6000萬。
此時,興業集團與佛山市經委的關係還算融洽。據劉科長日後出庭作證時稱,當時興業集團是自主經營、自我管理,經委只管每年收取掛靠管理費。
即使是在落魄之後,陳錦洪還隨身攜帶了當年意氣風發時的照片。他說,那個時候“還沒等出門,車子就已經在門口準備好,前呼後擁的”。等到一無所有時,他“差點連過馬路都不會”。
兩張通知免了“紅帽子”老總
陳錦洪的人生轉折點,出現在1994年。
處於巔峰期的興業公司與香港好銘公司合資成立佛山興業(國際)電梯有限公司。幾年後,公司出現虧損,從此,佛山市經委開始直接干預興業集團的經營。
1994年5月的一個下午,佛山市經委一位領導找陳錦洪談話,說企業做大了,讓陳錦洪讓出總經理職務,經委另派一個人來做老總。
一聽這話,陳錦洪就跳了,說:“這個公司是我的,我才是這個公司的老闆”。
儘管陳錦洪不同意,但佛山市經委還是於1994年5月3日發出檔案,決定免去陳錦洪興業集團總經理職務,改任副總經理。
1996年2月12日,佛山市經委又發出通知,免去陳錦洪副總經理的職務。接著,以興業集團的名義,於199 6年3月29日,免去陳錦洪興業裝飾公司、興業(國際)電梯冷氣工程公司經理的職務,並任命經委幹部取而代之,出任法定代表人。
由此,陳錦洪失去了對企業和財產的控制權和管理權。
對於經委的一系列舉措,佛山市經委新聞發言人梁宏津解釋說,興業集團核准登記的是市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其資產和經營要接受主管部門即佛山市經委的監督管理。企業負責人要接受主管單位的考查和任免。由於陳錦洪在任期間導致企業虧損,為了避免集體資產更大損失,經委有權對人事進行安排。
此後,佛山市經委在興業集團三家公司基礎上合併成立“天威電梯裝飾公司”。但至1997年底,公司已負債累累,興業集團則徹底從人們的視野中消失了。
民告官第一案一打是7年
1996年4月15日,陳錦洪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佛山市經委行政侵權,並索賠1.6億元行政賠償。
由於索賠金額巨大,且有一定的典型意義,該案被稱為“中國民告官第一案”,並引發了學術界關於紅帽子企業產權界定的討論。
在陳錦洪看來,這場官司,他的對手是整個佛山市政府,當中牽涉的人事太過複雜,“難度可想而知”。
據陳錦洪說,1996年4月3日,他被警察押送至佛山市公安局,要他交出興業集團和幾個下屬子公司的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和印章。“所幸的是我早有預料,將公司印章全部交到檢察機關保管,‘兩證’至今仍由我保存”。
重審程式
2009年6月18日,備受海內外媒體及司法界關注的“中國行政第一案”——佛山市民陳錦洪訴佛山市經委(現更名為佛山市經濟貿易局)行政侵權,並索賠國家賠償1.6億一案在佛山市中級法院舉行聽證,佛山市中院召集原被告進行聽證 。
陳錦洪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聽證會意味著這場備受矚目的“民告官第一案”重審程式已經啟動,陳錦洪案在即將被人們淡忘時,或將再一次被激活。
陳錦洪已經白髮斑斑,他在庭審時告訴法官,“法院召開案件聽證會,我很欣慰也很激動,相信法律會還自己一個公道。”
法庭聽證焦點:
◎起訴是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佛山市經貿局:陳錦洪於2000年7月7日因不服佛山市中院作出的行政裁定而提出行政抗訴狀,早已經超過了法定的起訴期限,所以佛山中院裁定駁回陳錦洪的起訴並無不當。
陳錦洪:廣東省高院在2003年11月11日判定,“陳錦洪向佛山市中院提起的行政訴訟未超過起訴期限”。
佛山市經貿局在起訴期限上糾纏,其實此案並未超過訴訟期限。
◎陳錦洪是否是合格的行政訴訟主體
佛山經貿局:興業公司是集體所有制企業。雖然當時佛山市興業集團法定代表人登記為陳錦洪,是由佛山市經委任命其為興業集團總經理。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在集體所有制企業,這種任命未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聘用的法定程式,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在法律上來說,陳錦洪並非興業集團、興業裝飾公司和興業電梯冷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院應該駁回其起訴。
陳錦洪:原告陳錦洪稱,他原是佛山市一建公司職工,1986年與其妻萌生了辦裝飾公司的念頭。但當時私人籌辦企業一律要採取“掛靠”形式。於是,陳氏夫婦自籌資金20萬元開辦的興業裝飾公司,掛靠在佛山市商辦工業開發服務公司名下。同年10月,經市工商局核准的佛山市興業裝飾公司正式成立,初期由佛山市財辦和市經委“共同管理”,後以市經委為單一主管部門,興業裝飾公司向其支付管理費,成為一個“集體所有制”企業。
但是,佛山市經委沒有投過一分錢。其管理、人事及利潤分配均由公司董事會直接決定,與集體企業有根本區別。公司名為集體,實為私營,根據“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陳才是真正的投資者。原告與被告之間僅是掛靠、收管理費的關係。
佛山市經委對三家公司的行政侵權行為直接影響自己的權利義務,自己和公司之間存在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關係。所以,自己以原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提起行政訴訟合情合理更合法。
□本報記者林阿珍廣東報導
私權復甦
陳錦洪狀告佛山市經委行政侵權,曾被稱為“中國民告官第一案”。如今,“民告官”這個在民間傳統文化中頗具悲情意味的辭彙,已經不再那么新鮮。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新法施行後行政訴訟此起彼伏,到公共事件受害人頻頻“向監管部門討說法”,“民告官”正在成為一種常態現象。
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官民關係的演化,正是一步步將公權力置於法治的羈束之下。在曲折中前行的“民告官”,成為這一艱辛努力的重要指標。
一方面是公權的自我克制。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分別施行,對於構建現代法治框架下的公共治理關係,具有里程碑意義。另一方面是公民權利的迅速復甦:在民眾眼中,政府行為的權威性不再是天然的,它首先來自於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民告官”不是挑戰政府,而是正當行使公民憲法權利,並負責任地幫助政府臻於至善。30年來,通過“民告官”的生動實踐,政府與民眾在公共治理關係中“雙方發力、兩極對沖”,逐漸扭轉了公權獨大的局面,亦為“依法治國”、“保護人權”等條款入憲,落下了生動的註腳。
如“秋菊打官司”的訴求一樣,經歷數次申訴的陳錦洪目前“只討了說法,卻沒有賠償”。即使如此,與諸多“民告官”案例相比,陳錦洪的運氣還不是最壞的。根據統計數字,很多行政侵權受害人都面臨敗訴的結局,一些人甚至難以進入法院的大門。
在許多情況下,“民告官”仍處於“叫好難叫座”的境地,尚存較大的改善空間。
在“民告官”已成常態後,時下的當務之急,一是排除“照顧某某部門面子”等法外因素的干擾,暢通司法渠道接受行政相對人的訴訟請求,並切實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如果原告勝訴率情形長期較低,不僅難以發揮行政訴訟制度的設定初衷,反倒可能將原屬於行政管理領域的矛盾拓展至司法領域,進一步打擊行政相對人的信心,激化社會矛盾。二是強調勝訴的完整性,包括“釐清是非、認定責任、糾正行為、賠償損失”的全部環節。要嚴守行政行為的是非界限和公共品格,嚴格執行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和原告撤訴須經司法審查等原則,防止“不分是非、兩下私了”或者“只定責任、不定賠償”,導致行政訴訟的勝訴完整性大打折扣。
“民告官”案件多次證明:由於對行政程式缺乏法律規範,司法者與原告往往都面臨“原具體行政行為辦事程式不明 ”的困境,而對於人事更迭頻繁的行政機關而言,時過境遷之後要想查清上任經手人的辦事程式,也確有困難。因此,從技術支持的角度展望“民告官”的未來發展,在現有的各項行政實體立法之外,亟需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式法典。也許藉助這部法典,陳錦洪被撤銷法定代表人職務的政令,事先就難以出台,而且即使其生效,事後各方也可迅速查清是非和責任,當事人和代理律師在陳錦洪案背後感受到的那種“心酸和悲憤”,抑或能大大減少。
存在風險
告官者被當庭拘押
近日,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的審判法庭內發生了一件怪事:身為行政訴訟案件被告的武夷山市公安局在案件訴訟期間當庭出示拘留證,欲強行拘留該案原告,後又進入法院辦公樓強行抓原告。
1992年6月23日,原告彭朝陽不服武夷山市公安局收容審查,8月15日下午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庭審期間,市公安局先後開來警車、機車四輛,出動公安幹警八九人,當審判長宣布休庭,書記員準備和原告核對庭審筆錄時,市公安局公安人員衝上前去,在未對原告宣布解除原治安處罰決定的情況下,向原告出示拘留證,亮出手銬,欲將原告當庭抓走。審判長當即予以制止,將原告帶進法院辦公室核對筆錄。公安人員緊追不捨,闖入辦公室,被審判長再次制止後又在法院會議室內守住樓梯口,將彭朝陽堵在行政庭辦公室,聲稱:“我們早就要抓人了。”法院人員雖極力制止,同時報市委、市人大,彭朝陽仍於次日凌晨被押往市拘留所,以致法院要詢問原告須經被告同意批准。
摘編自1992年9月8日第5版原題《被告當庭抓原告百姓怎敢再“告官”》
山東“曹縣貼案”概要
曾受人們高度關注的山東“曹縣貼案”終於塵埃落定。在網際網路上發貼反映莊寨鎮黨委書記有關問題的曹縣青年段磊日前獲曹縣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賠償款16798元,而山東省有關部門對段磊所反映的問題也展開了調查。 (據新華網濟南8月31日電)
山東“曹縣貼案”深層次問題
本來是“民告官”的事件蹊蹺地轉化成了“官告民”的事件。當地公檢法全部上手,迅速地完成了立案、偵查、刑拘、逮捕、提起公訴等司法程式,但終因證據不足,相繼撤案撤訴、釋放當事人、公開賠禮道歉、向當事人進行國家賠償。這一司法過程從氣勢洶洶開始,到顏面喪盡收場,既如同一場隨心所欲的兒戲,又恰似一場不負責任的鬧劇。
其惡果,至少有三:
其一,國家賠償最終由國家財政買單,司法機關的過錯使國家財政平白無故地支出了一筆冤枉錢;
其二,司法機關的魯莽行為使其自身的執行力、使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受到無法彌補的損傷,同時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被執法者在不經意間嚴重踐踏;
其三,對民眾監督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產生的消極影響難以估量。而事情的關鍵,那個鎮黨委書記到底有沒有問題,在從2月份段磊發貼至今長達半年多的時間裡,被懸了下來,究竟如何,還要等山東省有關部門調查結果出來後再說。
在我們現在這樣的法治社會和大力反腐的環境下,民眾反映領導幹部有關問題,應該說是極其正常的事情。我們都知道,抗日戰爭勝利前夕毛澤東與民主人士黃炎培的談話中有這樣的意思:只有人民起來監督政府、監督官員,政府和官員才不敢懈怠,我們的人民政權才能跳出“歷史周期率”,不再重蹈“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覆轍。而我們現在的一些官員,遇到“民告官”、出現民眾批評和質疑的聲音,立即有一種自己的尊顏被冒犯、小民豈敢冒天下之大不韙的反應,怒不可遏,甚而反戈一擊,來個“官告民”,企圖將反映自己問題的老百姓送進看守所、送上法庭。該事件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一部分官員已經絲毫聽不得任何批評,已經完全忘記了革命領袖要求我們“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言者無罪,聞者足戒”、“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教誨。這種傾向發展、蔓延,將是極其危險的!
山東“曹縣貼案”的反思
“曹縣貼案”的當事人段磊,反映鎮黨委書記有關問題,但這些問題遲遲不被重視,反而受到傳訊、刑拘、逮捕,可見“民告官”之如此艱難與坎坷。相反,被反映有問題的鎮黨委書記以自己被誹謗為由報案,公安機關即於2月8日立案偵查,2月25日將段磊刑拘,4月4日執行逮捕。其辦案“效率”之“高”,真是令人嘆服!可見,“官告民”是這樣的簡便易行、效果明顯。一些司法機關就是這樣,到現在還沒有樹立以人為本、服務人民的先進理念,而是固守著重官輕民、官官相護的陳腐思維。對普通老百姓反映的事,能拖則拖,想什麼時候處理就什麼時候處理。而在權勢的影響下,不怕違法辦案,失去法制理性,人為地將法律的天平偏向官員一方,導致出現錯案。在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民告官”難、“官告民”易的現象,值得我們深思和注意!
民告官,表明民主渠道暢通、監督機制正常、民意表達有序;官告民,表明一些官員對人民民眾的感情極其淡漠、濫用權力傾向極其嚴重,消除權力對司法公平的影響任重道遠。民告官,有利於促進黨和政府反腐倡廉、正確決策、長治久安;官告民,直接間離黨和政府與人命民眾的血肉聯繫,逐漸地會危害到社會和諧穩定,進而銷蝕黨的執政基礎和執政地位。因此,在我們的社會生活里,應該多重視些“民告官”的問題,少出現些“官告民”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