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北油田案

陝北油田案

“陝北油田案”被定義為全國最大民告官的保護私有財產第一案,涉案金額逾50億。1994年,國家為了進一步支持革命老區,由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與陝西省政府簽訂了一份石油開採協定。並允許延安和榆林的各縣參與開發。各縣開始招商引資。由此,大批外省的私人資本和當地的農民開始投資油井。2003年春,陝北地方政府採取“先收井,後清算”的辦法,突然強行將原由民營資本經營的陝北幾千口油井資產“收歸國有”。投資者一度與回收油井的人員發生暴力衝突,並引發訴訟。

陝北油田案

1994年4月13日,國家為了進一步支持革命老區,由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與陝西省政府簽訂了一份石油開採協定(“4・13協定”)。該協定規定,從中石油長慶油田分割出來1080平方公里的礦區給地方,並允許延安榆林的各縣參與開發。不久,各縣由於缺乏資金,開始招商引資。由此,大批外省的私人資本和當地的農民開始投資油井。中央一台每晚熱播的電視連續劇《溫州一家人》中周萬順就是是這批外省投資者的典型寫照。

地方政府“四兩博千金”

1993年,陝西省榆林地區行署頒布了《榆林地區石油礦產資源勘查、鑽采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規定:“榆林地區石油資源勘探開發委員會(油氣管委辦)是榆林地區石油天然氣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負責全區石油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整體規劃和滾動發展計畫,具體鑽采方案的制定及鑽采井位的審批……鑽採石油的井塊和區塊的具體審批程式,在地區油氣管委辦審查批准後,鑽采單位持批件到地區礦管部門辦理採礦許可手續。”
《暫行辦法》中明確:“按程式獲得石油資源勘查、開採批准檔案和採礦手續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這個暫行規定中,明確說明榆林地區礦管部門可以辦理石油採礦許可手續。“從法律上講,地區礦管部門如果沒有國家委託或授權就辦理採礦手續,那它肯定是越權了。但不管地方政府是否越權,廣大投資者採礦許可證是按程式真金白銀從一級政府手中買來的。”目前作為陝北民營石油投資人的委託人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嘯對《商務周刊》說。
儘管都說他們有這個採礦證,但接受採訪的陝北農民中沒人能夠拿出來。他們的解釋是,2003年8月,他們一夜之間被政府從山上趕了下來,什麼東西都沒讓帶。“事實上不光這些投資人拿不出來,我們在當地的工商稅務等部門也調不出來。”胡嘯說,再退一步,即便投資人手裡沒有採礦許可證,按照“4・13協定”與投資人聯營的縣鑽采公司也是被授權可以採礦的,“因此陝北這些農民投資人的採礦許可是有法律依據的,不是非法的”。
1994年4月,陝西副省長劉春茂和時任中石油總裁周永康共同簽署了“4・13協定”,這份協定允許陝西省政府與在陝北的中石油長慶油田合作在規定地段開發油田。協定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為支持陝北地方經濟發展,從當地各縣鑽采的實際出發,擬從長慶局依法登記的工業帶勘探範圍內劃出約500平方公里,由安塞等6縣組織開發;從延長石油公司依法登記的區域內劃出約580平方公里,由延安等7市縣組織開採。
這是此後8年裡延安、榆林各縣鑽采公司及其聯營公司開採本地石油的最重要依據。“4・13協定”同時明確,區域界定後,在長慶油田、延長油礦登記的範圍內進行共同開發和劃給地方單位開發的探礦權、採礦權保持不變,經國家和管理部門批准後,由長慶油田、延長油礦與有關開發實體簽訂委託協定,明確各方責任,報國家油氣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從這份協定可以看出,陝北油田的探礦和採礦權一直是屬於長慶油田和延長油田,各縣的開發實體,也就是各縣的鑽采公司,是受長慶和延長的委託進行開採石油。

陝北油田案始末

有了這一政策的支持,延安、榆林地區各縣成立了15家鑽采公司,他們成立時的資金大部分來自銀行貸款。但不久縣屬國有鑽采公司就大部分陷入虧損,有的面臨破產。眼看這些擁有長慶油田和延長油田採油授權的公司舉步維艱,一些縣政府開始出台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吸引外地投資商以與鑽采公司聯營的方式進入陝北開採石油,這其中主要是外省私人投資者。
此後,陝北地方政府利用這一資源開始大規模招商引資。據了解,在1997年之後,陝北各產油縣成了私營石油經濟的大舞台,石油產業生長為地方政府的經濟支柱。
據官方統計,到1998年底,延安、榆林地區各縣石油開發總投入已達50.5億元,其中聯營企業32.9億元,共鑽井5561口,年產油量達到168萬噸。石油開發收入占到地方財政收入的80%,6年增長了50倍,農民的人均年收入從1040元,上升到17000元。
投資者們一般是與縣政府簽訂一個《關於合作開採石油資源協定書》,契約多為5年、8年,甚至無限期。在本刊找到的一份靖邊縣1994年關於合作開採石油的有關規定上這樣寫道:“油井合作開採期限由原回收投資後開採5年改為長期合作開採,資源采完後油井設備交歸縣上。原定五五分成的合作5年後改為縣分四成,投資方分六成。”
聯營開採的方式大多是縣政府參與分成的依據,但實際上縣政府並不出資,全部由投資人出資並承擔風險。靖邊縣規定,投資商每占用一平方公里打油,要向政府交8萬元。安塞縣則規定,一口井打出油後要交11萬元。到1996年,引進外來投資開發石油在陝北達到一個高峰,有1500多家公司湧入延安、榆林地區開採。
“‘4・13協定’上所說的委託授權是個模糊的說法,因為採礦權的獲得很嚴格,這裡沒有把它說清楚,是為了不與《礦產資源法》衝突。但你給投資人一個井塊和坐標,是用來乾什麼的呢?那不就是開採石油嗎?”胡嘯反問到。
投資人與地方政府簽訂《關於合作開採石油資源協定書》後,即開始申請井位,投資打井,在這個過程,油井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收益權自然就歸投資人所有。對於這“三權”,地方政府與投資者爭議不大,因為在此後的強行收井階段,政府也始終承認投資人有油井的“三權”。
擁有採礦權間接授權和完整的油井“三權”的投資人,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引導下,開始大幹快上。時間到了1999年,這是具有分水嶺意義的一年。當年10月,國家經貿委和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國經貿石化(1999)1239號檔案”,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堅決停止和糾正允許投資商參與石油開採,並根據聯營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採取劃轉、收購、兼併資產入股等多種方式併入陝西延長石油工業集團。
然而,不幸的是,陝北當地大部分“油老闆”的油井及“三權”正是在1999年和2000年獲得的。據延安和榆林的官方統計,到2000年底共引進私人投資者1039家,打出油井4473口,形成原油生產能力100萬噸,有效投入資金55.5億元,上交稅收11億多元。石油給延安、榆林兩市帶來的財政收入分別占當地財政總收入80%和27.8%。
胡嘯說:“據我了解,1999年之後,一些縣不僅仍在大規模的招商開採油井,而且採礦許可證仍在發放,採礦權和油井也允許買賣。”
任光明和渠斌文都是1999年在靖邊縣政府繼續出台一系列優惠政策進行招商引資之時成為油井投資人的。“當時政府鼓勵我們當地人投資,所以我和寶雞的幾個朋友註冊登記了一家寶鈦實業公司。開始和政府簽的契約寫的合作開發期是‘長期’,我們先後投入了540萬元的資金,打了6口井,其中只有兩口是乾井,另外4口井合計日產量約5.7噸。”渠斌文介紹說,“2000年,我們公司又重新登記,把合作期縮到2006年。”
記者看到,公司營業執照上確實標明寶鈦公司的經營期限是到2006年10月15日。但事實上,2003年6月,當地政府開始收回“三權”。按照政府的補償方法,渠斌文投資540萬元打的6口井最後只得到了140萬元的補償。

接盤後的強制“收購”

開採陝北石油風險最小的1994―1999年,投資者主要來自外省和本地的黨政司法機關。此後,隨著石油價格的上升,國家開始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原油流通秩序。
1999年夏天,國家經貿委等5部委和陝西省政府,就陝北地區石油開採秩序等情況寫成了調查報告,報告指出:“目前陝北地區實際形成了三類不同的石油開採公司,一是具有油氣開採資質條件的長慶石油勘探局和延長油礦管理局,二是地方各縣成立的鑽采公司,三是通過招商引資進入陝北地區從事石油開採的聯營公司。”
報告指出,根據《礦產資源法》及相關配套法規,國家對石油資源的勘探、開採、審批實行一級管理,但事實上,陝北部分縣在組織石油開採過程中,給相當一部分投資商辦理了可直接從事鑽采活動的證照,並作為聯營企業給予開採油區。
報告認為,地方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堅決停止和糾正允許投資商參與石油開採,嚴禁未經國務院批准的任何企業和個人從事石油和天然氣勘探開發業務,要堅決停止和杜絕越權審批油田及井位的行為。
調查報告上報國務院後,得到國務院領導的批示:陝北地區是中國石油工業持續發展地區之一,具有重要戰略地位,整頓這一地區石油開採秩序,事關生產流通秩序的全局,也是管住源頭的重要措施,一定要堅決依法行政,從嚴整頓。
1999年10月,國家經貿委和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檔案“國經貿石化(1999)1239號檔案”,即印發《關於陝北地區石油開採秩序情況調查的報告》的通知。1239號文要求,陝西省政府要抓緊部署和落實規範陝北地區石油開採秩序的意見。所以正在非法進行勘查和開採活動的鑽井、測井、試井、壓裂、修井等作業必須立即停止,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清理自己的施工隊伍,在12月31日前無條件撤出。
事情出現如此逆轉,按照國土資源部一位長期從事石油研究的專家在接受《商務周刊》採訪時的解釋,“最初國家是一片好心,但隨著石油價格飛漲,地方感覺給得少,又向國家和中石油索要更多的油田。在中石油拒絕了地方的無理要求後,地方就和中石油打賴,大量引進民營資金搶占油田。這樣上千家的民營石油開採公司在陝北採油,甚至越界開採。形成了混亂的局面。”
地方政府是否真的索油不成而放任投資者搶占國有油田,我們無從得知,接下來的事實是,“1239號檔案下發後,陝西省的有關部門並沒有進行公布或下達,沒有告知普通投資者”。胡嘯指出,“一些黨政法務部門的投資和一些與政府高層有密切關係的大投資者,紛紛在政府繼續招商的大好氛圍掩護下退出,這時進來接盤的就是陝北當地農民。”
到2001年,陝北油田的投資者大部分已被置換成當地農民為主體。
2002年9月11日,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曝光延安市吳旗縣私人採油事件。受國務院委託,國家經貿委、監察部等有關領導分別到陝西督查石油整頓,要求立即收回個人油井收益權,嚴厲查處有關領導參與非法採油行為。
巨大的壓力向陝西省官員逼近,2002年10月15日,陝西省政府由省長賈治邦主持在吳旗縣召開了整頓石油開採匯報會,會上決定徹底取締所有聯營開採石油的公司,收回他們的經營權、開採權。 11月,整頓方案出台,並以榆林、延安市政府的名義下發。檔案下發之前,兩市又組織財政、稅務等部門開會研究收回油井的方案。
“這些通知和方案應該都存在,但聯營公司的投資人根本就沒見過。從1999年之後,我知道的第一份明示的收井檔案就是2003年5月陝西省石油行業清理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的《關於採取果斷措施徹底收回聯營單位油井收益權的緊急通知》。”胡嘯所說的明示,就是指它下發到每個鑽采公司和聯營公司。
2003年6月13日,榆林市召開緊急會議,市長王登記主持會議,並在會上強調,信心就是決心,進度問題就是態度問題,現在到了關鍵時刻,必須下大決心,一鼓作氣,徹底拿回“三權”。有資料顯示,王登記在會上提出三點:一,先接管後清算,一次清算,一步到位,原投資者徹底退出;二,嚴格執行無償收回政策,凡投產滿5年、投資收回的油井無償無條件收回;三,產量核定要以歷史測產、上繳原油、納稅票據為依據,決不能重新測產。
榆林市委組織部長劉培倉在會上強調,收回“三權”工作要破釜沉舟、背水一戰,各級領導必須衝鋒在前,以身作則,決不能逃避退縮。他指出,因為工作不力,已經處理了兩名縣級幹部,“下一階段,凡頂著不辦,不能堅決執行市縣有關決策,造成不良影響和工作失職的縣級幹部,還要按照組織程式進行處理”。
這就是榆政發(2003)55號文,也是日後強行收井過程的主要依據檔案。
顯然,地方官員們所受到的壓力很大。2003年7月,榆林市副市長王斌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他在5月23日全市油井收回三權會上也作了講話,大意是:省工作組到榆林檢查工作時,明確要求我們限期完成收回三權,否則將追究市政府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的責任。在這種壓力下,王斌在會上堅定地表示,6月底前仍不能完成任務的縣,要追究縣以上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會上還特彆強調,公檢法要為收回油井保駕護航,提供堅強有力的法律援助和保護。清理整頓期間不得受理和支持影響、阻礙油井資產歸併重組的一切訴訟和上訪。
2003年8月,靖邊縣開始強行收回“三權”。政府使用了各種行之有效的手段,落實投資者在《收回“三權”資金兌付協定書》上籤字畫押,沒有人知道,這其中有多少人像任光明那樣被強制脅迫或像渠斌文那樣強行兌付。渠斌文手中的《兌付協定書》上寫著:“根據中央、省、市石油行業清理整頓有關精神,靖邊縣人民政府已將原招商引資開發地方油井的‘三權’徹底收回,並授權靖邊石油鑽采公司統一管理,收油資金和兌付工作由鑽采公司承擔。經雙方同意,簽訂本協定。經雙方認真協商,乙方(渠斌文)同意將位統編號小-318號油井及設備、財產,由甲方(鑽采公司)出資4.5萬元予以收購。”
2003年春,陝北地方政府所謂的收回油井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的“收權”運動在陝北地區開始了。地方政府採取“先收井,後清算”的辦法,突然強行收回油田。2000多油老闆的油井頃刻間掛上縣鑽采公司的牌子,幾十億元民營資產變成了“國有”。投資者們稱,此後的清算過程,也是以政府單方面定價為準,遠遠低於各大小投資者的計算價格。投資者們聲稱,政府支付的回購款,只相當於他們實際投資的20%。
胡嘯認為,“從法律上講,收回‘三權’的行為是縣鑽采公司與聯營公司解除契約關係。解除的理由是當初聯營存在非法行為,由此產生的財產不具有合法性。現在叫‘收回’,那么就說明原先曾經下放過。如果當初是合法下放的,現在就不應該認定非法而解除契約,但顯然,不解除契約,油井就收不回。這是縣政府在回收‘三權’上存在一個悖論。”
不管是否存在悖論,記者採訪的靖邊縣私人投資的1800多口油井被靖邊縣鑽采公司“收購”。1998年時,靖邊縣鑽采公司資產只有500萬元,負債2800萬元,銷售收入幾乎為零。然而在收井當年即實現銷售收入7億元,2004年增長到9億元。2005年9月14日,陝西省政府所屬的中國第四大石油公司陝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成立,靖邊縣鑽采公司正式更名為延長油田股份公司靖邊採油廠。到2006年,靖邊採油廠實現銷售收入12.9億元,上繳稅費5.25億元,實現利潤1.51億元,先後獲得榆林市利稅“百強企業”、“重點項目建設先進單位”等光榮稱號。

一歲一枯榮

2005年,延安、榆林兩市14個縣(區)鑽采公司完成整體移交延長石油集團公司,延長集團由此擁有了22個採油廠。截止到2006年底,延長石油集團公司總資產600億元,職工6萬餘人,當年生產原油926.6萬噸,加工原油970萬噸,實現銷售收入403億元,稅金89億元,利潤76.7億元,榮列2006年中國企業500強第100位,中國企業效益200佳企業第15位,中國企業納稅200佳第29位。重組後的股權比例是延長石油集團代表陝西省政府控股油田股份51%,延安市和榆林市各占44%和5%。
如此迅速的大規模擴張,無疑提升了這家中國第四大石油企業的雄心壯志。該公司宣稱,到2010年,延長集團的原油產量和加工量將分別達到1200萬噸和1265萬噸,年銷售收入、稅利分別達到750億元和200億元,成為陝西第一名牌和中國知名企業,力爭進入中國企業50強。一個更大的雄心是,該集團要力爭在“十二五”期間跨入世界500強行列。
延長油田重組之前,在新疆寧夏黑龍江吉林等地也發生過私人企業開採中石油廢棄油井的事例。“當時,國家採取果斷措施解決了這些問題,2006年以後,中國的石油天然氣開發秩序完全理順了。”一位接近國土資源部的人士指著2006年中國油氣資源礦業權分布圖對記者介紹,“你看,現在每一個區塊的權屬都很清楚。”
據國土資源部地勘司2006年的數據顯示:中國的石油天然氣(含煤層氣)有效探礦權、採礦權總數為1756個,總面積436.13萬平方公里。
這些探礦權、採礦權中,中石油持有探礦權、採礦權793個,面積182.54萬平方公里;中石化持有557個,面積97.86萬平方公里;中海油持有288個,面積139.23萬平方公里;延長油礦持有41個,面積10.89萬平方公里。
石油秩序在版圖上理順並不意味現實的矛盾已然解決。一些投資者聲稱,由於政府的單方面定價遠低於各大小投資者的計算價格,政府支付的回購款只有他們實際投資的20%。這起事件涉及陝西延安、榆林地區15個縣的上千名“油老闆”和數萬農民,他們曾經擁有5500餘口油井,據稱價值70億元以上,因此被一些學者和媒體稱為“保護私有財產第一案”。自2003年以來,一些不甘心的投資者採取了一系列維護個人權益行動,包括司法訴訟、上訪、發動輿論聲援、組織座談會、開辦網站等。
2006年4月,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正式接受陝北200多家企業,2000名多石油投資人的委託。接手這一案件後,該事務所做了大量細緻的調查取證工作,並與政府積極溝通。最後,律師們建議,根據中國現階段的實際和陝北油田案實情,討論和爭取投資者的“三權”難度很大,兩年前馮秉先等投資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判處徒刑,即與他們堅持要求產權有關。
“我們和投資人一起討論的結果是‘要補償,不要產權’,這樣才可能和政府之間搭起一個解決問題的平台。”胡嘯說,“政府收回三權的行為,並非完全沒有法律依據,但主要問題是,1、對於之前被投資人信任的政府行為,誰應承擔責任,投資人不是政府的對立面,他們是被害人;2、政府徵收行為,需要一個合理的補償,這個合理是雙方面需要論證、聽證得到的,而不能是單方面的;3、以鑽采公司為主體的承受權利,其實質是單方面解除契約後的補償問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法律關係,需要協商一致。”
這個思路給曾經山窮水盡的任光明、渠斌文等人帶來了新的希望,據渠介紹,6月份陝西省政府信訪辦一位劉姓幹部告訴他,6月14日,全國人大在一份民營投資者補償問題的材料上籤了處理意見,大意是“以個案方式解決”。這份材料被轉回到陝西省,省里又轉給了榆林市。
7月25日,渠斌文等到榆林市政府辦公廳密件室並沒查到這份檔案。但這個訊息還是讓渠斌文感到高興。據胡嘯介紹,除了這份人大批示外,省信訪局還有一個方案,大意是:一,收回三權是合理合法的;二,投資的民間借貸是非法的;三,投資者放棄“三權”是正確的;四,有些問題是沒有解決的,在不否定政府行為的前提下,可以個案形式處理投資者問題。
陝北“油老闆”們放棄自己油井的財產權、經營權、受益權已經一年多了。在採訪中,渠斌文表示:“國家要收回戰略資源,為了國家的長遠利益,我們也不願做歷史的罪人,只要把我們投資打井和設備的錢還給我們就行了。”

行政權力廢止契約關係

陝北收權事件在全國引起了軒然大波,中國民營經濟研究會和北京眾多法學界、經濟學界的學者對陝北油井收權事件表示了高度關注,有人把陝北油田案定義為“保護私有財產第一案”。
北京大學行政法教授孫琬仲表示,陝北地方政府違反了誠實守信、權責一致、合法行政、程式正當等的行政法原則。
他說,當地政府不是保護而是侵犯了民營企業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民營投資者參與油井開發是得到政府的審批和許可的,也就是說,他們從事開採活動是合法的。既是合法的,就應當受到保護,不能不經過聽證、協商僅憑一紙通知就收回油井。而陝北地方政府恰恰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性,才引發了民營資金外逃等問題。
陝北民企投資者的代理律師朱久虎對媒體說:“這個案子的核心是行政侵權。行政機關動用行政權力和暴力來干預契約。政府和民營投資者簽了協定,如果解除的話,要么雙方協商中止契約,要么就是通過法院中止契約,任何單方面的中止就是違約。” 他總結道:“一切有契約的地方,行政行為就必須止步。”

行政權力濫用的衝動

從2003年7月開始,當地出現了長時間的大規模民眾上訪。媒體調查顯示,在收回油井、要求民企投資者進行結算的過程中,以及針對投資者上訪時,政府都使用了強制手段。一些投資者被戴著手銬腳鐐在兌付油井款的公證書上被迫按下了手印。
投資者一度與政府派來回收油井的人員發生了暴力衝突,也曾集體赴各級政府上訪,但最終他們決定寄望於法律。
一位民營經濟研究專家用“開門引鳳,關門打狗”,來形容陝北地方政府先是招商引資,隨後通過政策調整對民營經濟成果予以剝奪。
當初熱情洋溢的油老闆們抱怨說,他們現在對政府的翻手為雲、覆手為雨的做法徹底喪失了信心。一位企業家的解釋非常典型:“契約是靠不住的,政策是靠不住的,還有什麼靠得住?我們還投什麼資?”
今年5月23日,律師團的成員,北京傑通律師事務所祁永紅和內蒙古幾位律師按計畫趕到西安,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訴訟起訴狀。原告方為陝北民營石油投資者,訴訟總代表馮孝元;被告為陝西省三級政府,法定代理人為省長陳德銘。但是訴訟申請被陝西省高院拒絕。
祁永紅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陝西省高院認為本案是抽象行政行為,另外他們認為本案是政府正在處理當中,法院不好插手。以這兩個理由為拒絕接收我們的訴狀,而且拒絕跟律師探討法律問題。他們還反覆強調一個問題,要看到中國的國情。”
陝北油田事件最後走向何方,我們還不得而知。但有人認為,《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如果它能夠真的得到完全的貫徹實施的話,將是行政領域的一場革命,能使我們中國政府往法治政府方向大大地邁進一步。
但此案卻從另外一個角度反映出,行政權力天生具有自我擴張性《行政許可法》實施後,有些政府部門和官員並不甘心失去權力,因此需要警惕新一輪的權力擴張衝動。

朱久虎和陝北油田案

朱久虎這個名字和陝北油田案緊緊地聯繫在了一起。
朱久虎其人
1966年,朱久虎出身於甘肅省靖遠縣。1989年畢業於北京師範大學哲學系,回甘肅工作至1997年,考上了中國政法大學的研究生,2000年獲得法學碩士學位。
朱久虎畢業之後在莫少平律師事務所成為正式律師,曾經是該所的主任,著名刑事辯護律師莫少平的助手。
莫少平律師對《中國新聞周刊》回憶當時的朱久虎:“非常敬業,工作認真而執著,極具鑽研精神。”這一點,時至今日也是幾乎所有當事人對他的評價。
2003年,朱久虎轉至北京博景鴻律師事務所,在這裡他代理了自己的成名作,孫大午案。他成功地為孫大午作出辯護,使其免受牢獄之災。朱久虎成為北京市律師界的一顆新星,並成為博景鴻律師事務所的二級合伙人律師。
2004年7月,朱久虎開始參與陝北油田案。並於11月底與靖邊縣的油老闆簽訂了正式的委託代理協定。
2004年底,由於種種原因,博景鴻律師事務所無法繼續此案。朱久虎為繼續此案辭職傑通律師事務所,成為一名專職律師。
朱久虎的夫人邢文增女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久虎代理此案之後,基本每個月才能回家一次。因為此案的工作量非常大,當事人也希望有律師能夠長期在下面待著。所以久虎就長期在靖邊工作。”
邢女士最後一次和朱久虎見面,是今年4月17日,最後一次通電話,是5月24日。邢女士說,她並不知道此時朱久虎在哪裡。
從5月14日開始,有油老闆在西安被刑事拘留,朱久虎此時已經感覺到了面臨的風險。“所以在電話里,他沒有多說什麼。可能是怕我擔心吧。”邢女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
5月26日凌晨,朱久虎律師在靖邊縣朔方大酒店被刑事拘留。由於靖邊警方和縣委都拒絕了《中國新聞周刊》的採訪,而記者沒能找到當時的目擊證人,因此目前還無法還原當時的情景。
《中國新聞周刊》記者曾經於2004年10月赴陝北靖邊,採訪陝北油田案進展。朱久虎和記者多次長談。當時他對此案的前景非常看好。
理想主義律師
雖然在職業原則和行為上,他的同事和代理人、親屬都對他讚譽有佳,毋庸諱言,朱久虎是一個十足的理想主義者,甚至有些書呆子氣和“不合時宜”。
他曾經對《中國新聞周刊》說:“即使此案不被受理,我也會堅持到底。我會把地方政府干擾地方司法的行為,向全國人大、法院和檢察院進行反應。這種做法是動搖國本的事情。和古代皇權社會中的叛逆罪是等價的。但我們的法律中並沒有蔑視法庭罪。我要向全國人大提請一個立法動議,增加一個罪名――‘干擾司法獨立罪’,而且要加入刑法。”
這一點,在由他執筆,於今年4月底完成的刑事訴訟狀中,體現得非常明顯。
一般而言,律師們起草起訴狀的往往簡明扼要,因為不願意在庭審之前過多暴露自己的意圖和策略。但是由朱久虎起草執筆的《行政起訴狀》,長達1萬3千字,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更像一篇檄文。
在《行政起訴狀》中,原告起訴陝西省三級政府對民營油田的回收為非法的行政行為,要求法院予以撤銷。另外,原告還要求陝西省高院向各級機關提出了數條司法建議,摘錄內容如下。
向國務院提出司法建議,建議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立法議案,主要內容是:一,下級政府在執行上級政府的行政命令時,應當首先審查其合法性,經審查後,認為上級政府的行政命令違反法律規定,有權向上級政府提出意見,有權拒絕執行;二,下級政府拒絕上級政府的行政命令,上級政府不得利用行政職權強制下級政府執行違法的行政命令;三,上級政府認為下級政府不予執行行政命令是違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司法裁決。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議,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立法議案。建議主要內容為:一,建立獨立的司法基金會,保障司法機關在經濟上獨立於行政機關;二,建立全國法官的統一任免機制。
向陝西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司法建議,人大常委會依法提起取消原陝西省省長賈治邦的人大代表資格。
在朱久虎律師被刑事拘留之前,陝西省高院拒絕接受此《行政起訴狀》。根據當時提送的祁永紅律師回憶,高院的拒絕理由是:起訴對象是抽象行政行為,而且本案政府正在處理當中,法院不好插手。
《中國新聞周刊》要求採訪陝西省高院,核實以上信息,被拒絕。
罪名解釋
2005年5月27日,朱久虎在陝西靖邊縣被刑事拘留。焦灼等待近一周之後,6月2日,朱久虎的夫人邢文曾女士委託了兩名律師赴靖邊要求探望朱久虎。
受委託人之一,北京晟智律師事務所的趙小波律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靖邊警方肯定了朱久虎被刑事拘留,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和“非法聚眾”,但是拒絕了律師的探望要求,理由是“涉嫌泄露國家機密”。
“非法擾亂社會秩序”屬於刑法第六章第290條,其第一款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第二款規定“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可以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處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措施。
莫少平律師向《中國新聞周刊》解釋,非法擾亂公共秩序罪,有嚴格的對象要求,就是說被衝擊的對象為政府機關、學校或者科研單位等。
“非法集會罪”屬於刑法第六章第296條:“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被允許,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趙小波律師查詢法條之後說,如果兩項罪名都成立,最高可以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現在逃亡之中的靖邊縣油老闆馮秉先對《中國新聞周刊》:“作為律師,朱久虎沒有資格參加我們的決策會議。他從來就沒有決策權,所有決定都是我們訴訟代表之間討論決定的。”
令朱久虎的同事,“陝北油田案”的另一位代理律師祁永紅不解的是:“這兩項罪名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和國家機密無關。因為涉及國家機密,一般來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比如間諜罪、顛覆政府等行為。”
趙小波對《中國新聞周刊》說,靖邊警方拒絕解釋朱久虎被拘留與國家機密之間的聯繫。而在6月6日北京傑通律師事務所收到的,正式的刑事拘留通知單上,也沒有涉及國家機密的內容。
《中國新聞周刊》要求採訪陝西省委、靖邊縣委、警方,都被拒絕。
傑通律師事務所方面的訊息,該所已經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全國律師協會律師維權委員會匯報了朱久虎律詩被刑事拘留的情況,並且在積極組織營救之中。
李和平律師對《中國新聞周刊》說:“此事已經激起一大批職業律師的憤慨,很多人都願意提供法律幫助,也引起了憲法學家的學者,對於財產權、律師職業權、還有公民的人身安全方面的關注。現在大家積極準備作進一步的提供法律幫助。”
6月2日,全國政協委員,私營經濟協會會長保育鈞以《陝北榆林市動用專政手段拘捕維權民企代表和律師,將進一步激化矛盾》為題,向中紀委、發改委、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辦公廳、公安部再次上書,表達對此事的關注。

學界質疑“陝北油田國有化”

東方網9月8日訊息:“陝北油田國有化”事件去年就已引起新聞界和理論界的關注,近日,中國民(私)營經濟研究會和北京開達經濟學家諮詢中心以依法行政為題,再度對此事件舉行了專家、學者研討會。

律師分析

朱久虎律師說,受當事人委託,由我組織了律師所、律師團,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調查。
第一個情況是有關民營油井投資開採的合法性的事實情況。
關於石油開採資源的開採問題,《礦產資源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人依法採礦;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對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實行積極的扶持、合理規劃、正確指導、加強管理方針,鼓勵鄉鎮集體企業開採國家指定範圍內礦產資源,允許個人採挖零星分散資源。從該法的所有條款來看,其中沒有禁止個人或私營企業開採石油的規定。為加快陝北石油工業發展,幫助陝北老區人民脫貧,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和陝西省人民政府簽訂了關於開發陝北地方石油資源的協定。協定後,地方政府爭相出台優惠政策,吸引投資商來陝北開發石油資源。民營石油油井,絕大多數分布在上述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和陝西省人民政府所簽協定的地域範圍內。
第二方面是有關政府收回油井的事實情況。
國家經貿委、國土資源部、國經貿石化[1999]1239號文沒有“收回”的概念,而是收購的概念。對此,地方政府卻另行下發檔案。“關於採取果斷措施、徹底收回聯營單位油井收益權的緊急通知”,榆林市[2003]55號文等檔案,用的卻是“收回”的概念。1239號檔案規定,對於民營油井予以收購兼併、資產入股等,地方政府[2003]年55號文卻規定,“嚴格執行無償收回政策”,實行“三個不補”,即油井油產量低於500公斤的不補、收回投資的不補、5年以上的不補。1239號檔案規定,陝北各縣鑽采公司,全部併入延長石油工業集團延長油礦管理局,而實際上,鑽采公司不但沒有被併入延長油礦管理局,反而在地方政府行政權力的幫助下強行低價兼併了民營油井。1239號檔案規定,由陝西省政府會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組織實施,也沒有授權陝西省政府可以轉委託,由下級市、縣政府組織實施,但實際上,陝西省政府卻讓下級政府組織實施。

專家意見

著名經濟學家于光遠
這個會議的主題十分重要。第一,它是涉及1000多個民營企業,數萬農民,使之蒙受重大損失的問題,必須公正、合理、妥善解決。第二,它是我們國家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今年,我國完成修憲,必須維護憲法的尊嚴,不得威脅,事情雖然發生在陝北邊遠之地,但是在全國具有典型的意義,它是我國是否遵循憲法的試金石。
著名法學家江平:
 陝北民營企業產權被回收的這件事情,已經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重視。我看了全部材料以後,我認為,這是一起侵犯民營企業的合法利益和侵犯農民的利益的一個嚴重的事件。從法治的角度來看,它也是違反了法治和憲政的原則。
從現代法治的觀念、憲政的觀念來說,合法的必須保護,非法的必須取締,這個界線必須要明確。中國石油天然氣公司,恰恰是國務院授權允許來勘察,允許來開採的機構,而這樣的話,它跟陝西省政府達成的協定裡面,明確規定了給這么一塊平方公里的地方的開採權、勘探權都給了地方。在這個意義上來說,現在陝北這些民營企業是合法的。
第二個就是,剝奪和限制私人的財產,必須有法律規定的明確的理由和依據。我們這次憲法修改裡面,和原來的法律裡面,都明確講到了,這樣的理由是社會公共需要,而且採取徵收的辦法。我們的立法也明確規定,凡是涉及到對私人財產的徵收,必須是國家法律的規定。從現在地方政府發布的檔案看,接管也好,回收也好,收購也好,都沒有法律的依據。
第三,我們這次憲法修改裡面,徵收要給予補償。補償就是實際有多少,就補償多少。從現在的情況來看,也存在問題。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孫琬仲:
 從行政法律角度來看,這個事件的有關政府,違反了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要求各級政府忠實地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的權益。這是各級政府的一個職責,行政管理作為政府來說,它享有行政的管理權,它要合法行政、依法行政,要誠實守信來維護這個法制的統一。
陝北油田問題的發生,我認為,恰恰是當地的有關的政府違反了依法行政這樣一個原則所造成的。眾多的民營的石油企業或者民營的投資者,他們參與石油的開採是得到了政府的審批和許可的。他們從事的石油鑽探和開採的活動,是得到了政府的同意,然後才進行的。也就是說,他們的企業的設立是合法的,他們從事的開採的活動也是合法的。他們就理應受到政府的保護,而不應當受到侵犯,不應當不經過聽政、協商這種程式,就憑一紙的通知,就要來收回油井,先收井、後算帳再解決遺留問題的辦法來解決。這怎么能說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呢?
其次,有關的地方政府,違反了誠實守信的行政法的原則。政府說話必須算數,政府不講誠信,怎么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講誠信。市場經濟的誠信怎么又能夠建立起來。
這種強行接管,有什麼法律依據,怎么樣談得上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怎么樣來改善西部的情況。在這方面,應該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特別是國務院關於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有關要求,來妥善處理這個問題,來糾正有關政府的不法的行為。
中國公共政策委員會秘書長杜鋼建
 關於陝北油田的這個案件,從去年開始,我一直關注,從我們的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來看,陝北地方政府在違法行政的道路上沒有本質的變化。
去年我在媒體上,說當年國家某部門發布的一個關於印發某某內容的一個通知是違法的。對這個檔案本身的違法性、違憲性的問題,我認為在法理上應該追究。同時地方政府至今沒有意識到他們再三強調所謂的依據法律、依據檔案,它依據的檔案本身就有違憲性、違法性。所以我想陝北地方政府能夠加快學習有關法律,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識和水平。
北京天則研究所教授張曙光:
 要根本地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對1239號檔案違憲性質進行清理,對它進行違憲清查,我想這才是把這個問題抓到了根上,這點我們必須不能放過去。地方政府有上面支持,你怎么解決這個問題呀?所以,我覺得這個問題需要弄清楚,不管這個檔案裡面說收購、兼併也好,這個說法是沒有道理的。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
 第一點,民營開發投資是地方政府的許可,他們具有合法性,他們的合法利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二,石油開發秩序的整頓,不應損害民營投資者的利益,這裡首先涉及到石油投資開發秩序整頓的根據問題,也就涉及到中央六部委發布的1239號檔案,這個檔案的正當性、合法性,是值得研究的。地方政府也沒有完全地貫徹中央的精神,而是採取了一種粗暴的、無償的收回方法,即使是有償也不能足額補償石油開發者的投資。因此,地方政府實際上是採取了一種錯誤的方法來貫徹1239號檔案。

陝北油田案-中國杜拜的覆滅

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依法治國”“依法保護私有財產”寫入憲法。2003年,在中國執政黨的發祥地――陝北爆發了省市縣三級政府公開搶奪民營油井,引發了民營石油投資者的大規模維權抗爭事件,被稱為中國“保護私有財產第一案”。此案由於涉及範圍廣(榆林,延案兩市十五個縣),人數多(投資者6萬人,相關利益人十餘萬人),涉案金額高(投資七十餘億,現值140億元),吸引了全世界的眼球。接著,投資者委託律師團起訴陝西省市縣三級政府,接著,訴訟代表被抓,主辦律師被抓,隨後,律師的辯護律師介入,更多的媒體,更多的人介入……,這是由一場博弈引出的系列博弈,它在許多層面、領域的蝴蝶效應正在擴展著,它深深地在中國的經濟生態和政治生態中打下烙印……
1994年,在國務院領導的支持下,中石油同陝西省政府簽訂《4.13協定》,劃出1080平方公里讓陝北各縣自行開採石油,支援地方建設。陝北二市十五縣隨即招商引資,由各縣鑽采公司同投資者聯營打井採油,並簽訂了契約,履行了合法手續,第二批民營資本大規模進入陝北開發油井,民營採油公司應運而生。
1994年4月13日,為避免和解決石油開採中出現的糾紛,陝西省和中石油坐下來商議,共同對陝北的石油開採權進行了切分,陝北各產油縣區取得一定範圍的石油開採權。
1、 他們排除了私營和私有企業對石油蛋糕的開採權,明確約定,不允許私人和私有企業從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
2、 對中石油長慶油田及陝西省延長油礦管理局的既得利益進行了全面、有力的保護。都為他們劃定了開發區和風險勘探區,其它隊伍不得入內,其中長慶油田依法登記,並正在開發的1200平方公里為其開發區;長慶油田依法登記,除其拿出來委託地方開發或者與地方聯合開發的有限區塊外,均為其風險開發區,其它隊伍不得進入。延長油礦管理局的開發區為已經登記並開發的8573平方公裡面積和下寺灣區帶勘探面積1951平方公里;並從志丹、永寧之間劃一風險探區,其它隊伍不得進入。
3、 規定了雙方的勘探開發合作區3800平方公里。
4、 從長慶油田登記範圍內劃出約500平方公里,由安塞等6個縣組織開發(委託開發區)。同時約定,從長慶油田和延長油礦劃出1080平方公里,以委託、聯合等方式,由延安、榆林有關縣區組織開發,將靖邊以南的3500平方公里歸長慶油田和地方聯合開發(聯合勘探開發區)。
5、 對合作開發區提出了建立陝北石油開發有限公司的構想,即由長慶油田、延長油礦、和其它法人實體,按自願原則,共同出資,在當地註冊,各方按出資比例承擔有限責任,享有相應權利。
6、 建議國務院對開發陝北石油給予低息貸款;二是資源補償費和增值稅中上繳中央的部分返還地方。 由於種種原因,413協定並未得到很好落實,“委託開發區”具體界定工作沒有全部完成,造成區塊四界沒有劃清,採礦權權屬手續不完備;“勘探開發合作區”有關條款落實不到位,合作開發的具體條件無法達成一致,這直接導致各開採主體經常為爭奪資源而越界開採,各方矛盾不斷。
2000年3月,在1239號檔案下發後,各縣出台更優惠的石油開發政策,掀起了又一輪石油開發的熱潮,第三批民間資本進入陝北石油開發領域,大批當地農民就是這個時候介入石油開發的。
隨著陝北地方石油規模越來越大,原有的4.13協定的地盤已經不能滿足地方政府的需要,也隨著開採規模的擴大,陝北地方政府需要更多的地方來發展石油,陝北政府必然要跨出協定區到新的中石油長慶油田的開發區去搞石油,這必然全面影響到中石油的利益。這時,就是典型的地方與中央的利益矛盾了,而這種矛盾必然會進一步激化。據媒體披露,長慶公司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衝突非常激烈,略舉幾例:
1997年5月,在靖邊縣的陝西華夏石油開發公司,進入長慶石油勘探局的井區進行鑽井,與該局採油三廠職工對峙10天,到陝西省政府出面協調,雙方才撤出人員。
1998年起,延長油礦開始在志丹縣實施油田開發,但因為沒有劃定界限,與長慶油田發生了資源糾紛。從2002年11月份起,長慶油田和延長油礦發生對峙,直到目前,這一局面仍然存在。
長慶局各縣採油分廠均以保護井區為名,成立了“棒棒隊”,這些“棒棒隊”經常在縣政府附近進行訓練,喊聲震天,故意向縣政府示威。
......
這以後,隨著中國經濟規模的擴大,石油消耗量以每年近2000萬噸的速度遞增,世界油價連續上漲,石油利益持續膨脹,各方矛盾更加激烈。

各方高層博弈演進中石油高層運作成功

在生產經營,在市場方面,國營公司明顯處於劣勢。中石油懂得揚長避短,他要發揮他們在官場中的優勢――中石油長慶油田作為中央企業,當然想拿中央撐腰,於是就企圖通過中央行政的力量,將陝北地方國營、民營油企一網打盡,全部收編在中石油的旗下。
北方的中石油長慶公司不斷向中央有關部門反映油田混亂狀況,要求收回油田,收回油井。由於中石油告狀聲越來越烈,國家13部委以聯合調查報告的形式,下發了1239號檔案,要求陝西省政府收回油井後歸併到中石油長慶公司。並且目標明確地要將延長油礦也收歸中石油統一經營。
2000年4月,中石油完成了香港聯交所和紐約證交所上市,對於陝北民營石油企業競爭帶來的心腹大患,可以騰出手來處理了。同時,已經上市的中石油需要拓展更出色的業績來回報股東,能否將極具業績回報潛力的陝北油田收歸麾下變得愈發重要。對此,中石油便使出鐵腕整頓陝北石油。

博弈情勢預測

在這場博弈中,中央政府是決定性力量,也是這個案子最終走向的裁判者。本案是否能得到公正處理,要看中央政府的態度,本案嚴重考驗中央政府的政治智慧。前期,傳出國務院副總理批示,整頓是必要的,但要保護好石油投資者的利益。此批示比較原則,陝西省政府認為自己的整頓完全符合曾副總理的批示,但石油投資者認為陝西省政省歪曲了國務院的批示,雙方爭論不休,民營投資者想上法院討說法,但政府不讓法院立案,認為自己的整頓就是完全正當的,是合法的。此後,中央政府再無下文。中央政府也面臨著兩難選擇,如果支持油企訴訟,則顯然使地方政府沒有面子,甚至傷及中石油,傷及整個石油體制及其背後的壟斷利益集團;如果支持地方政府對油企的國有化,則喪失了道義,傷及整個知識界,使地方政府失信於民傳導到中央政府,同時使依法治國的方略在人們的心目中破產,這是更大的損害。
在這場博弈中,雖然看似陝西省政府正控制著局面,但他的力量正在削弱,他們抓了第一批訴訟代表和律師,說他們非法集會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但十幾萬人的投資者,再產生訴訟代表並非難事,且不說第一批的代表仍在活動,同樣第一批的律師團政府只抓了一個主辦律師朱久虎,其它成員再代理此案怎么辦?政府既使將律師團的成員全部抓起來,那么,律師界成立第二個律師團政府怎么辦,該不會也抓光吧?中國目前稱為“胡溫新政”,依法治國寫進了憲法,很多律師已經戰勝了普通人的恐懼,他們敢於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也敢於維護他人的權利,在他們維權的同時,他們能得到中國大多數人的支持,也能得到國內外媒體的支持,他們堅信法律,依法行事,有勇有謀,政府不讓訴訟就得經得住這些大能的勇士們的衝擊,顯然,陝西省地方政府的防線是脆弱的。
地方政府獲勝只有一種情況會出現,即得到中央政府的全力支持。但這種情況是不會發生的,前面已經作了分析,地方政府的面子,地方政府的信用,地方政府的經濟利益都不能與中央政府的整個國策相背,政府要依法治國,要取信於民,要站在法律和公義一邊。中央政府不可能沒有原則的支持地方政府,相反,他應追究對此案負有責任的地方官員,給公民一個交待,同時將此案還原為法律糾紛,使之進入訴訟程式,依法解決,這是中央政府的最好選擇。失去了中央政府的支持的地方政府,如果走到被告席上,既使他敢於同法律對抗,結果也是以慘敗而告終,這就說明,石油投資者必將拿回油井或得到更多的補償。
中石油公司最初本想親自“殺人”,沒想到陝西省政府搶先拿刀把人“殺”了,自己雖然沒拿到“死者”的財物,但達到了自己“殺人”的目的,也避免了背上“奪井”的惡名和處理後事的攪擾。在背後偷著樂呢,他們時刻準備著,一旦陝西方面無法收拾殘局,他們非常樂意代為處理後事-----他們完全有能力給出地方政府無法給出的價格,將民營油企全部回收!這種局面是可能的結局之一。

博弈各方得失

本案中,中石油是最大的贏家,他們成功地將自己的利益包裝成國家利益,並利用國家最高公權力機關將自己的利益制度化、最大化;在實現自己的利益遭到抵抗後,他們又成功地運用國家的“喉舌”去給自己編造打擊對方的理由,並在有意無意之中,完成了借力奪井的經典範例。
地方政府應是這個案例中的受害方,他們先與中央企業有協定,受委託開採石油,並據此進行了大規模招商引資,並成功地使陝西地方民營油企蓬勃發展起來了,這樣,陝西省地方政府無論是在財政收入上還是在履行契約的信用上,都是無可指責的;遭到中石油的壓力後,他們想到的方法是拖,陽奉陰違,並採取了拉更多的人入局,增強民營力量的措施,但他們忽視了民營石油企業本身的力量,並沒有與民營油企聯合,形成壓力集團,對抗中石油,與之博弈;他們在情況危急,上峰緊催時,錯誤地選擇了自己將石油企業無償收回,激起投資者的抗爭,這說明陝西省當局的觀念仍然是計畫經濟的思維模式,根本沒有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平等的概念,儘管中國已經私產入憲,但這些封疆大吏的眼中,依然沒有保護私產,保護人權的基本概念,他們蒙起了眼睛,對中央的國策視而不見,對普世文明的潮流視而不見,逆潮流而動,儘管自己是個受害者,他沒有選擇合適的維權手段,而是選擇了去傷害一個更弱的第三方,最終使自己失去了道義,也失去了人民的支持,失去了中央的強大後援。……他本可以依法維權的。
對石油投資者來說,此次維權充滿了理性和智慧,儘管也有一些小的失誤,他們卻善於從失敗中總結經驗,吸取教訓,依法維權,整合力量,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勇敢地主張權力,他們將輿論,法律、道義的力量發揮到極致,種種行為,種種力量的聚合,匯合成一股建設性力量的洪流,這股洪流,是無堅不摧的……。

陝北石油案為啥拋棄共贏方案?

沸沸揚揚的陝北石油案,博弈各方均按照自己的最優策略出牌,結果已經很清楚了:陝西省政府和中石油都部分實現了其博弈目標。中石油雖未得到油井,也與陝西省政府產生了尖銳的衝突,但其在陝北地區消滅了民營石油企業,解決了心腹大患,保障了其根本利益,至於何時吞下陝西延長石油工業集團,實現既定之策略,可從長計議,先得隴地,再圖蜀國,總的來說是得大於失;陝西省雖得到了民營石油投資者的油井,但對其地方政府的信譽是一個毀滅性打擊,得了個“強盜”“流氓”惡名,整個陝西省政府給人一種“官搶民財”的印象,形象大為受損,投資環境大打折扣,這恐怕不是短時期能挽回的,特別是陝西關押了十幾名石油投資者,大批投資者受到不公正對待,惡名一出,哪個客商還有膽攜巨資走這個“七殺口”?此種涸澤而漁,飲鴆止渴的行為,終究得不償失,更為重要的是,他自己也十分明白,自己只不過是一個捕到蟬的“螳螂”,中石油這隻“黃雀”早伏其後,不僅可能失去到手的蟬,而且自己身家性命難保!投資者就更不必說了,不僅虧了本錢,有的連自由也賠進去了,損失慘重;再說,對整個社會也是一個負值,大家可以想一想,有多少人力,物力的投入,才能促成1239號檔案的形成和落實?又有多少社會資源被投資者用於鳴冤叫屈?又有多少納稅人的錢被用在“擺平”投資者的維權行動上?如果加上政府因此而流失的信譽,人民對法治信心的流失估值,實在是難以計數!我們要問,難道沒有共贏之策嗎?不是。早在此案沒發生時,中石油與陝西省地方政府已經對共贏方案進行了研究,達成了在合作開發區建立陝北石油開發有限公司的構想,即由長慶油田、延長油礦、和其它法人實體,按自願原則,共同出資,在當地註冊,各方按出資比例承擔有限責任,享有相應權利的構想,並寫入413協定,但這種照顧各方利益,共贏的方案未能得到落實;本案發生之初,國內多名有識之士又撰文提出解決方案,真知灼見躍然紙上。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尋找和選擇共贏方案,不僅依賴於精通法律、財務、投行等領域的專業人士的廣泛參與,需要市場各參與方有理、有利、有節的談判,更有賴於政府對各市場主體和市場規律的充分尊重,如果政府按計畫經濟的思維模式來搞市場經濟,永遠是緣木求魚,不可能得到共贏方案。

陝北油田案的歷史意義

中國正在走向法治化,國退民進是大勢所趨。中央政府提出要建立一個法治主導的社會,制定了很明確的法治建設目標,國務院也推出了依法行政綱要,新一代中央領導集體對依法治國的方略正積極推動;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它要求政府首先守法,依法行政,為公民表率……。
此案是民間維權的豐碑,儘管現在說它最終獲得勝利還為時尚早。如果它敗了,它是一個標誌,說明法律已死,依法維權毫無出路;如果他勝了,它是一個標誌,法律將被尊為至高,依法治國在華夏如噴礴之朝陽……
陝北油田案反映了國家走向法治道路的艱難,但必須這樣國家才能進步,中華民族才能真正突破封建歷史的瓶頸,才能真正復興,否則這樣的民族是沒有生命力的,陝北油田案徹底摧毀了陝西的產油區,使一個個“經濟黑馬”變成了“經濟老大難”,使一個個即將抗衡香港澳門的地區被拉回計畫經濟時代,使陝西恢復漢唐盛世的夢想破滅。這次事件,反映了央企的掠奪政策已經地方的無奈,連陝西省長都被迫下台,誰還能救得了陝西?陝北油田案徹底毀滅了延安、靖邊、定邊的未來,使陝西最有希望的地區毀於一旦,嚴重阻礙了上述地區的發展,把陝西的經濟黑馬重新拉回了計畫經濟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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