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推定及其適用機制研究

(二)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民事推定及其適用機制的背景 (一)法律上的事實推定 (一)事實推定的適用方法

圖書信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第1版 (2006年8月1日)
叢書名: 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博士精品文庫
平裝: 245頁
開本: 32開
ISBN: 7503665424
條形碼: 9787503665424
尺寸: 20.4 x 14.4 x 1.4 cm
重量: 322 g

內容簡介

西方證據制度的發展大體經過了神示證據制度、法定證據制度、自由心證制度等歷史階段;中國的證據制度經過了早期的神示證據制度、封建時期的以法定證據為主兼有裁判者自主判斷的證據制度,到國民黨政府時期確立了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新中國成立以後,受原蘇聯立法模式和意識形態、國際政治格局等多方面的影響,民事訴訟以實事求是作為自己的證據制度。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與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的區別在於:
(1)判斷案件事實的標準不同。縱觀西方國家的自由心證可以看出,與自由心證制度結合在一起的是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為高度蓋然性,而英美法系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為蓋然性占優。而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強調對案件事實的徹底查明,蓋然性一般來說無法進入實事求是的理念當中。案件事實可能如此或者大致是這樣的概念,很難為主流民事訴訟法學者認同。主流民事訴訟法學者探討的也多是裁判者應該查明案件事實、裁判者也能夠查明案件事實等。
(2)裁判者的事實判斷能否為第三人完全審查不同。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所包含的重要內容是裁判者可以根據法律、經驗、道德良心對案件事實進行獨立判斷,而且其判斷過程難以為第三人審查,裁判者對案件的心證過程和裁判者自身的心理活動向來被認為是排斥他人認識的神秘領域。當然,這種情況在兩大法系國家民事訴訟中的事實認定又有一定的區別。在英美法系國家,由於強調正當程式和裁判過程的絕對形式主義,裁判者的判斷向來被認為是上帝的聲音,制度設計上既未設定對事實裁判者的審查機制,也沒有要求裁判者說明裁判的理由和事實認定與否的原因。由於歷史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影響,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民事訴訟一直把案件事實的發現和實體法規定的價值目標的實現作為其首要任務,實質公正具有英美法系國家民事訴訟所不曾具有的優先地位。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其不僅設定了英美法系國家所少有的再審程式,規定二審法院為事實審法院,既可以審查事實,也可以審查法律,而且把裁判者論證事實認定的理由,展示事實認定的過程,作為裁判者的重要義務。那么這是否就意味著事實認定的心理過程就能夠為第三者審查了呢?其實不然,研究表面事實認定活動甚至其他的認識活動,並不是如實證分析哲學家所強調的理智的、細密的分析過程,而表現為充滿跳躍的非理性的衝動。在非理性的認識結果或結論形成以後,認識主體的論證過程或者說明理由的過程,只不過是為其原來的認識結果尋求正當化依據的過程。換句話說,從這一角度看,事實認定理由的說明、事實認定結果的論證,同裁判者的實際認識活動有背離。自由心證下,第三者對事實裁判者認識活動的審查內容又是什麼呢?第三者能夠審查的只能是其中相對抽象而與案件的具體特徵能夠剝離的內容,這些內容能夠在許多不特定的案件中適用。第三人審查的側重點是裁判者的事實認定活動是否違反了這些抽象的規範要求,並根據其是否違反作成不同的處理結果。這些抽象的規範包括法律、經驗、道德等。實事求是證據制度側重強調認識結果的客觀性和認識過程的客觀性,這種客觀性的表現就是不同的認識主體對於同一認識現象,在認識正確的情況下,其得出的認識結論是一致的、相同的。即是說,只要是正確的認識結果就能夠經得起其他人的審查,經得起其他人的檢驗和實踐活動的檢驗。對事實裁判者的事實認定活動進行全面審查就成為中國實事求是證據制度的一個特點。這一特點既體現了對裁判者認識能力的充分信任,因為它以人能夠認識客觀世界為前提,同時又表現出對事實裁判者認識能力的不信任甚至一定程度的懷疑。故此,我國民事訴訟中抗訴程式、再審程式都以對案件事實的再審查作為基本的內容,並把其同對事實裁判者的監督相提並論。這樣,我國民事訴訟中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係就表現為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再審程式也稱為審判監督程式。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與自由心證證據制度的共同點在於,法律沒有對某種特定的證據形式的證明力作強制規定。更直接地說,我國的實事求是證據制度和自由心證證據制度均屬於與法定證明相對應的自由證明模式。這與自由心證和法定證明之間的勢不兩立不同,我國的實事求是證據制度就和自由心證證據制度有較大的相融性,這種相融性也使我國的證據制度容易實現向自由心證制度的轉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這一轉化。《證據規定》第64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目錄

第一章推定概說
一、推定在事實認定中的地位
(一)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二)推定對事實認定的作用
二、事實認定的構造與推定
(一)訴訟構造及其分類
(二)訴訟構造與推定的相互關係
三、推定的基本含義
(一)推定的一般含義
(二)法律專業上推定的含義——觀點與爭鳴
四、推定的分類
(一)國外學者以及我國台灣地區學者的觀點
(二)推定分類應注意的問題
五、推定的基礎
(一)經驗
(二)政策
六、民事推定的功能
(一)民事推定功能的一般分析
(二)當事人在民事推定適用時的攻擊方法
第二章英美法系國家的民事推定及其適用機制
一、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民事推定的功能
(一)關於推定功能的學說
(二)關於推定功能的立法
二、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民事推定適用機制
(一)關於推定適用機制的經典判例
(二)關於推定適用機制的學說
三、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民事推定及其適用機制的分析
(一)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民事推定及其適用機制的基本特點
(二)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民事推定及其適用機制的背景
(三)對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民事推定製度及其適用機制的評價
第三章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民事推定製度及其適用機制
一、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民事推定的分類及其功能
(一)法律上的事實推定
(二)事實推定
二、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民事訴訟中的推定適用機制
(一)事實推定的適用方法
(二)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民事訴訟事實推定適用機制的共同特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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