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2012年6月26日中國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孟建柱建議針對吸毒駕駛日趨嚴重問題,增設“毒駕罪”。
孟建柱建議,在加強法律制度建設方面,推動出台新型毒品定罪量刑折算標準、戒毒康復工作指導意見、強制隔離戒毒診斷評估標準;加快修改《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及時調整製毒物品品種目錄。此外,建議在修改刑法時增設“非法製造製毒物品罪”、“非法運輸製毒物品罪”等罪名,提高走私製毒物品罪和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量刑幅度;針對吸毒駕駛日趨嚴重問題,增設“毒駕罪”;在修改監獄法等法律時,放寬對多次販毒、以自傷自殘等方式逃避打擊的特殊人員的收押條件,增強針對性、操作性。
主要現象
一、駕駛員存在僥倖心理。部分吸毒駕駛員認為,當前公安機關對“毒駕”的查處力度遠不及“酒駕”查處力度。
二、與此同時,交警在檢查中單靠肉眼難以判斷其是否吸毒,正是由於“毒駕”的隱蔽性,使吸毒駕駛員抱著容易逃避交警的檢查不易被查處等種種僥倖心理,從而使 “毒駕”行為呈現增長的態勢。
三、對“毒駕”處罰力度較輕。目前,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並未對“毒駕”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吸毒後駕駛”沒有相關的處罰依據。在日常執法中,“毒駕”行為只要未造成嚴重後果,只能依照 《禁毒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對吸毒行為進行處罰。
四、造成嚴重後果且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以上的,則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規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或根據不同情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五、換言之,就是“毒駕”行為不肇事不擔刑責。因而使預防和打擊“毒駕”行為處於被動狀態,這在一定程度上也“縱容”了“毒駕”行為的長期存在。 交警部門對“毒駕”的監管乏力。當前,交警在對“毒駕”的查處中仍面臨諸多困難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