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罪

毒駕是指未戒斷毒癮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存在安全駕駛的隱患。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毒駕”和“酒駕”都是機動車駕駛員上路前絕對禁止的行為,但刑法並未對“毒駕”的法律責任做出明確的規定。

基本信息

2012年6月26日中國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孟建柱建議針對吸毒駕駛日趨嚴重問題,增設“毒駕罪”。

毒駕的危害 毒駕的危害

孟建柱建議,在加強法律制度建設方面,推動出台新型毒品定罪量刑折算標準、戒毒康復工作指導意見、強制隔離戒毒診斷評估標準;加快修改《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及時調整製毒物品品種目錄。此外,建議在修改刑法時增設“非法製造製毒物品罪”、“非法運輸製毒物品罪”等罪名,提高走私製毒物品罪和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量刑幅度;針對吸毒駕駛日趨嚴重問題,增設“毒駕罪”;在修改監獄法等法律時,放寬對多次販毒、以自傷自殘等方式逃避打擊的特殊人員的收押條件,增強針對性、操作性。

主要現象

一、駕駛員存在僥倖心理。部分吸毒駕駛員認為,當前公安機關對“毒駕”的查處力度遠不及“酒駕”查處力度。

二、與此同時,交警在檢查中單靠肉眼難以判斷其是否吸毒,正是由於“毒駕”的隱蔽性,使吸毒駕駛員抱著容易逃避交警的檢查不易被查處等種種僥倖心理,從而使 “毒駕”行為呈現增長的態勢。

三、對“毒駕”處罰力度較輕。目前,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並未對“毒駕”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吸毒後駕駛”沒有相關的處罰依據。在日常執法中,“毒駕”行為只要未造成嚴重後果,只能依照 《禁毒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對吸毒行為進行處罰。

四、造成嚴重後果且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以上的,則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規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或根據不同情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五、換言之,就是“毒駕”行為不肇事不擔刑責。因而使預防和打擊“毒駕”行為處於被動狀態,這在一定程度上也“縱容”了“毒駕”行為的長期存在。 交警部門對“毒駕”的監管乏力。當前,交警在對“毒駕”的查處中仍面臨諸多困難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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