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物最大容許濃度
正文
在慢性毒性試驗中,毒物對受試生物無影響的最高濃度和有影響的最低濃度之間的閾濃度。為確定毒物的安全濃度而進行的慢性毒性試驗,由於試驗濃度的設定有一定的間隔,試驗求得的對生物無影響的最高濃度並不是閾濃度,真正的閾濃度應在無影響的最高濃度和有影響的最低濃度之間,因而通過實驗不能確定閾濃度的具體數值,而只能找出閾濃度的範圍。例如,研究農藥馬拉硫磷對黑頭軟口鰷(Pimehales pr-omelas)的慢性影響時,試驗濃度為0.58、0.20、0.07和0.03毫克/升,發現0.58毫克/升對黑頭軟口鰷有明顯影響,而0.20毫克/升及以下各種毒物濃度對它都無明顯影響,因此馬拉硫磷對黑頭軟口鰷的最大容許濃度為0.20~0.58毫克/升。
在魚類慢性毒性試驗中,常採用受試魚的生產指數來測定化學物質的最大容許濃度。所謂魚的生產指數,是魚的生長、繁殖、卵的孵化和魚苗存活等的指數,即魚正常生長和繁殖後代的指數。一些重要的經濟魚類,如中國的青、草、鰱、鱅四種魚,在實驗室條件下是不能正常生長和繁殖的,因而用慢性毒性試驗無法測定污染物對它們的最大容許濃度。但是,可以用慢性毒性試驗求得的套用係數來計算這些不能進行慢性毒性試驗的魚類的安全濃度。
20世紀60年代以來,已用全生活周期試驗測定幾十種化學物質對一些魚類的最大容許濃度。魚的生活周期一般都比較長,完成一次試驗,約需持續一年左右,有的甚至更長。即使採用生活周期較短的魚進行試驗,也需幾個月時間。在進行全生活周期試驗中,發現同種魚的不同發育階段對毒物的敏感性存在著差異。魚的早期發育階段(胚胎、仔魚或早期幼魚的階段)一般最為敏感,因此70年代有的學者用魚的早期發育階段試驗代替全生活周期試驗來測定毒物對魚的最大容許濃度,從而縮短了試驗周期,為評價化學物質對魚類的影響提供了快速而又比較經濟的實驗方法。為了區分早期發育階段試驗的結果和全生活周期試驗測定的結果,將早期發育階段試驗測定的毒物最大容許濃度稱為預測毒物最大容許濃度。就已測試的一些化學物質而言,預測毒物最大容許濃度和毒物最大容許濃度基本上是一致的。是否所有化學物質都是如此,尚待證實。
毒物最大容許濃度是制訂漁業水質標準和評價化學物質對生物影響的主要依據。
參考書目
M.C.Rand et al.,Standard Methods for the Examinationof Water and Wastewater,14th ed.,BRU-El.Graphic Inc.,Springfield,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