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彙介紹
居住在境外的藏胞約有12~13萬,其中原籍西藏自治區的約9萬餘人,主要旅居印度、尼泊爾等30多個國家和地區。藏胞出國的原因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以前就已在國外定居的。由於自治區的西南部與尼泊爾、印度、不丹等國接壤,邊境線約4 000千米,在西藏的71個縣中就有22個邊境縣,20多個對外開放口岸,上百條邊境山口通道,自古以來,藏民族就有與鄰國通商和通婚的習俗,這些山口通道為藏民族和鄰國人民之間的友好往來提供了便利條件;二是1959年西藏地方政府和上層反動集團在拉薩發動武裝叛亂失敗後,西藏和國內其他藏區的一部分不明真相的民眾跟隨達賴集團或被裹脅逃往國外,這一部分占國外藏胞的絕大多數;三是通過正當渠道去國外定居的。
安置情況
1979年在中央政府政策感召下,以及西藏社會進步、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吸引下,許多國外藏胞開始脫離達賴集團的控制,紛紛返回西藏,回家鄉探親訪友、朝佛、參觀、辦事。為了做好對國外藏胞回國探訪的接待,1980年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成立了接待歸國藏胞委員會,此後拉薩、日喀則、山南、阿里、那曲、林芝、昌都等7個地(市)以及樟木口岸相繼設立了國外藏胞接待機構和設施。這些接待部門熱情接待回國探訪的國外藏胞,為他們排憂解難,做了大量服務工作。1978年後,中國政府制定了“愛國一家,愛國不分先後”、“來去自由,既往不咎”等歡迎藏胞歸國的方針。1979年國外藏胞回國探親有62人,1980年藏胞回國探親的人數增至277人,1983年探親人數為957人次,1987年回國探親的藏胞為995人。1986年和1987年每年安置歸回藏胞350人以上。西藏自治區已接待回國探訪的國外藏胞3萬餘人,近6萬人次;安置國外藏胞回國定居2 000餘人;60多名國外藏胞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在區內實施捐資贈款項目40多個,捐資贈款金額累計5 000萬元人民幣。
政策措施
西藏自治區和拉薩市人民政府聯合下發了《關於回國定居藏胞安置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解決意見》,對回國定居藏胞的審批手續及具體問題的解決辦法做了明確規定。主要安置措施有:①解決住房。對無親友、無住房的藏胞,幫助他們解決住房;對有親屬和家屬子女、有房子但破舊不堪的幫助他們修繕。②經濟補助。根據他們在國外的經濟收入情況和回國以後的家庭經濟狀況提供補助,對特困戶,多補助;對經濟狀況良好的,少補助;對生活能自理的,不補助。補助金額多少,依當年物價上漲因素而定。③安排就業。在安排就業方面,對年紀較輕又有特長的藏胞,安排到適合他們的部門工作;對願意經商的藏胞,政府幫助他們辦理各種手續,並給予優惠政策;對年邁體弱又喪失勞動能力的藏胞,政府免費送他們到養老院安度晚年。自治區接待歸國藏胞辦公室特設歸國藏胞就業服務中心,幫助解決歸國藏胞就業中的一些困難,並接納一定數量的歸國藏胞待業人員。④發揮個人特長。給予歸國藏胞中有突出貢獻者安排能發揮其特長的工作。⑤關心生活。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各種形式的茶話會、座談會,徵求他們對政府的建議和意見,了解他們的工作和生活情況,竭盡全力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⑥權利。歸國藏胞的子女在上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國內公民享有同等的權利;對國外藏胞尚在國內的親屬,一視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