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以下簡稱《武警法》)。這部法律的制定有什麼意義、主要內容是什麼、武警部隊怎樣學習貫徹?就讀者關心的一系列問題,人民公安報記者採訪了武警部隊司令員吳雙戰。
記者:為什麼要制定《武警法》?
吳雙戰:制定《武警法》,是為了規範和保障武警部隊履行職責使命,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意義重大:
一是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需要。武警部隊重新組建27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為部隊建設和執行任務制定了明確規範。目前,武警部隊執行任務的依據主要是中央檔案、軍隊和武警部隊有關規定,以及一些國家現行法律中的相關規定。有些檔案和規定密級較高,知情範圍小,特別是武警部隊處置群體性事件、騷(暴)亂事件時用兵動槍規定等,人民民眾並不知道,國際社會更不知悉,因而常有公民和組織提出質疑、甚至責難。同時,現行國家法律中的相關規定比較零散。因此,有必要把可以公開的內部規定、零星的法律條文變為系統的法律規範,以體現國家法制的統一、權威和尊嚴。
二是更好地規範和保障武警部隊履行職責使命的需要。武警部隊的基本職能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人民安居樂業。近年來,武警部隊任務不斷拓展,作為執法部隊,其執法依據是否明確、法律保障是否有力,事關執行任務官兵的生命安危,事關部隊行動的成敗,也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在強調依法治國的今天,武警部隊在完成多樣化任務中,沒有法律法規的保障,比沒有先進武器更可怕。制定武裝警察法,確保武警部隊完成多樣化任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僅非常必要,而且十分緊迫。
記者:請談談《武警法》立法經過。
吳雙戰:《武警法》從產生構想到現在頒發施行,可說是15年磨一劍,這部法律凝結著部隊官兵的熱切期盼,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深切關懷,業務部門的全力支持,立法機構的精心工作,匯集了各方智慧,步步走來,體現著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精神。
1995年,全國人大代表首次提出了立法議案。2002年11月,武警部隊黨委向中央軍委提出了立法建議。2003年開始,《武警法》開始列入中央軍委立法計畫;2007年,開始列入國務院立法計畫;2008年,開始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2009年4月2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8月27日,法律頒布實施。從時間上看、從具體步驟看,立法是非常慎重的、科學的。武警部隊成立了起草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認真調研,撰寫立法報告,擬制起草方案。在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法律委和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中央軍委法制局、公安部法制局的有力指導和幫助下,經過6年多的努力,基本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在此期間,徵求了國家機關15個部委和解放軍四總部綜合部門的意見,充分吸收各有關單位意見,6次會同上級法制部門進行草案修改。
記者:《武警法》制定的指導思想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吳雙戰: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胡主席關於加強武警部隊建設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以及中央關於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精神,緊緊圍繞“任務要明確、職權要賦予、保障要到位、監督要嚴格”的立法主旨,適應部隊履行職能使命的現實需要和未來發展,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武警法》。
《武警法》共7章38條,主要規定了武警部隊組織領導體制和遂行任務的總原則,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執勤目標單位和武警部隊在完成任務中的職責,執勤和處置突發事件任務的範圍,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義務和權利,以及保障措施、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
記者:《武警法》與武警部隊現行法律規章之間是什麼關係?
吳雙戰:現行法律規章是《武警法》制定的來源和依據,《武警法》是現行法律規章的總結和概括,它們共同組成了武警部隊履行職責遵循的法律規範。對於現行法律規章中已經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部分,要根據《武警法》作修訂與完善。
對現行法律規章中已經明確的內容,《武警法》在條款中作了援引性規定,重點突出規範了武警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各個方面:
在任務範圍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按執勤、處置突發事件的順序規定了任務範圍,對安全保衛任務中沒有列出且不便列出的,通過“其他安全保衛任務”兜底的形式表述。
在兵力調動使用上,明確要嚴格按照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確保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對武警部隊的集中統一領導和指揮,確保地方黨委政府及其公安機關合理使用武警部隊。
在業務關係上,明確規定執勤目標單位對擔負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進行執勤業務指導。
在具體職權上,規定人民武裝警察可以採取警戒區域驗證、巡邏查驗、交通和現場管制、驅散、偵察、控制、優先通行、徵用、搜查、使用警械武器等十項措施。
記者:《武警法》為部隊執行任務和官兵生活提供了哪些保障?
吳雙戰:《武警法》從內容上深刻體現了黨和國家領導人、各部委機關、社會各界人士對武警官兵的深切關懷,為武警部隊更好地履行職責義務提供了良好條件,從以下各個方面為官兵提供了保障:
在行為保護方面規定,人民武裝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在軍人權益方面規定,人民武裝警察享有現役軍人的權益,因執行任務傷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在經費物資待遇保障方面規定,武警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及相關建設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縣級以上地方財政予以保障;執勤目標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為執勤部隊提供執勤設施、生活設施等必要保障;在有毒、放射性、嚴重污染、高頻輻射、嚴重噪音和高原、高溫、高寒地區以及其他惡劣環境下的執勤部隊,享有執勤目標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保護條件和福利補助。
在社會支持方面規定,武警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向武警部隊通報有關社會治安形勢以及突發事件的情況;在特別緊急情況下,可以臨時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資等。
記者:為什麼說《武警法》對武警部隊依法執勤提出了更高要求?
吳雙戰:武警部隊依法執行安全保衛任務,是代表國家進行的執法活動,享有國家賦予的職權,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密切相關。基於此,《武警法》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要求。
從義務上明確: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安全保衛任務,應當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並持有人民武裝警察的有效證件;應當舉止文明,禮貌待人,遵守社會公德,尊重人民民眾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及時救助,等等。
在監督檢查上規定: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應當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監督;武警部隊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或者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人民武裝警察違法行為的通報後,應當及時查處。
在法律責任上規定:對不履行職責或者違抗上級決定、命令的,違反規定使用警械、武器的,非法搜查他人的人身、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場所的,包庇、縱容違法犯罪行為人的,泄露國家秘密、軍事秘密的等行為,要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請問武警部隊將如何貫徹執行《武警法》?
吳雙戰:武警部隊學習貫徹落實《武警法》,主要是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搞好教育明確學習貫徹落實的要求。我們要把學習貫徹《武警法》與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結合起來,與培育踐行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結合起來,與部隊正在擔負的任務結合起來,引導官兵充分認清法律意義和準確理解把握法律內容,教育官兵明確武警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是代表國家進行執法、是在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機關部署下的執法、是在人民民眾直接監督下的執法,樹立文明執法、嚴格執法意識,養成依法辦事的良好習慣,做到依法指揮、依法行動、依法處置,推進部隊的全面發展、安全發展、創新發展,更好地履行黨和國家賦予的職責使命,當好人民的忠誠衛士。
二是確保《武警法》的學習宣傳貫徹經常化制度化。紮實搞好集中學習教育,學懂學透,注意把學習《武警法》與相關法律結合起來,與學習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檔案結合起來,與學習武警部隊執勤規定、處突規定、戰備規定等結合起來。要把學習貫徹《武警法》納入黨委中心組學習、幹部培訓、部隊政治教育和院校教學內容,使之經常化制度化。每年在《武警法》頒發紀念日之際,安排專門時間進行學習教育。
三是提高部隊依法執勤處突反恐維穩能力。編寫製作下發武裝警察依法採取“十項措施”教學片,組織網上集訓,依法修訂部隊訓練大綱和院校教學大綱。依據《武警法》修改有關規章,制定必要的配套規章。各級要以學習貫徹《武警法》為契機,大力掀起練兵熱潮,努力把部隊執勤處突反恐維穩能力提高到一個新水平,為有效履行職責使命奠定堅實基礎。同時,積極向地方黨委政府宣傳匯報,為有效履行職責使命創造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