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文藝理論家協會

武漢文藝理論家協會包括主席:王又平,常務副主席:樊星等,主要職責是聯絡、協調、服務,協會現有會員64人,制定有協會章程。

百科名片

武漢文藝理論家協會

協會簡介

武漢文藝理論家協會的主要職責是聯絡、協調、服務。廣泛地團結武漢地區文藝理論家和文藝理論工作者,積極開展文藝理論研究和文藝評論活動,密切關注文藝創作動態,對文藝現象作出及時地評論和分析,鼓勵優秀的,批評錯誤的,為武漢地區文學藝術的健康發展發揮正確的輿論引導作用。協會現有會員64人。

協會領導

主席:
王又平
常務副主席:
樊 星
副主席候選人(按姓氏筆畫排列):
王新民 劉川鄂 李幼平 李建華 李魯平
李瑞洪 吳 艷(女)何錫章 沈振煜 陳龍海
夏武全 雷喜梅
秘書長(兼):
李魯平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武漢文藝理論家協會。英文名稱:Wuhan Literature and art theorist’ Association。英文縮寫:WLATA。
第二條 本會是武漢地區文藝理論與評論工作者自願結合的全市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主義為理論基礎,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團結和組織我市廣大文藝理論家和文藝理論工作者,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理論事業,為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武漢市文聯和登記管理機關為武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武漢市江岸區解放公園路4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鼓勵和倡導文藝理論家和文藝理論工作者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文藝理論,努力學習,解放思想,勇於探索,結合文藝實踐,積極開展文藝理論研究和文藝評論活動。
(二)立足本市、面向武漢城市圈,密切關注文藝創作動態,對文藝現象作出及時地評論和分析,鼓勵優秀的,批評錯誤的,為文學藝術的健康發展發揮正確的輿論引導作用。
(三)積極組織會員對各門類的文藝實踐活動,尤其是對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藝項目進行認真研究、積極宣傳,推介我市優秀文藝人才和文藝創作成果,幫助大眾提高鑑賞能力。
(四)積極發現、培養文藝理論工作的新生力量,努力壯大我市文藝理論工作隊伍。對學術研究上的優秀成果和在文藝理論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五)加強與市內各相關團體、部門和機構的廣泛聯繫與合作,促進我市文藝理論工作的全面發展。積極推進與市外、省外相關組織和機構的學術交流,宣傳武漢,服務經濟建設,促進與全省和全國文藝理論家的團結與友誼。
(六)本會依據憲法、法律、法規維護本會會員從事文藝理論研究和文藝評論工作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贊成本會章程,自願接受本會業務指導的武漢市各類文藝理論研究和文藝評論團體,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或主席團)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凡贊成本會章程,並在武漢工作的文學及各藝術門類的理論家和理論工作者,在學術上有一定成就、在社會上有一定影響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是:凡申請入會者,須經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由所在單位和所在地文聯(或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填寫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或主席團)審議批准,即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3、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和享受本會舉辦的福利事業的權利;
4、要求本會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權利;
5、如自願退會,可向本會申請,履行退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
3、接受並努力完成本會分配的任務;
4、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中,如有被剝奪公民權者,即開除會籍;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或主席團)討論通過,取消會員資格;兩年無故不參與本會活動,無故不交納會費者,視作自動退會。恢復會員資格,須報請理事會(或主席團)重新審定。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引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以上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1年1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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