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武漢市燃氣協會成立於2001年,現有會員單位60餘家,全面涵蓋燃氣供應、工程、設計、監理、材料及設備設施廠商、燃氣器具銷售及維修,由華中地區最大的燃氣企業集團母公司——武漢市燃氣熱力集團有限公司擔任理事長單位。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服務,反映會員的願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燃氣行業生產經營、安全服務、科研教學、經濟技術橫向聯繫,促進企業管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提高行業整體水平;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推進燃氣市場規範管理,促進燃氣事業發展。
從成立開始,協會經過了三屆理事會,前兩次理事會由事業單位——武漢市燃氣熱力管理辦公室擔任會長單位。2006年,市政府辦公廳要求民間組織規範運作,政府部門及公務員不得參加協會組織,2006年10月二屆三次常務理事會推薦武漢市燃氣熱力集團有限公司擔任理事長,2007年協會秘書處對會員進行了重新登記,並於10月提前召開第三次會員大會,會議選舉武漢市燃氣熱力集團有限公司為理事長單位,該公司董事長為協會理事長,同時選舉武漢鋼鐵集團江南燃氣熱力有限責任公司、武漢鋼鐵集團企業發展公司房產公司、中國市政工程中南市政研究院、武漢石化液化氣公司為副理事長單位,選舉了新的理事會成員,還修改了協會章程。
協會章程
武漢市燃氣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武漢市燃氣協會 ",它的英文名稱為 WuH a n. G a s A s s o c i a t i on, (縮寫為 WHG A)會徽待定。
第二條 協會性質:由全市燃氣生產、供應企業,燃氣設備、器具生產、銷售、維修、檢測單位,燃氣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燃氣科研、教學單位及燃氣管理機構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市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服務,反映會員的願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燃氣行業生產經營、安全服務、科研教學、經濟技術橫向聯繫,促進企業管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提高行業整體水平;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推進燃氣市場規範管理,促進燃氣事業發展。
第四條 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武漢市城市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武漢市民政局。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武漢市燃氣協會的住所:武漢市江漢區台北路 225號;郵編: 43001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 一 )宣傳貫徹國家及省的有關燃氣事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組織會員落實。
( 二 )開展行業有關情況的調查研究,向湖北省燃氣協會及市城管局反映燃氣企業的意見和要求,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維護燃氣行業的正當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策建議,為制定燃氣行業的政策、法規提供依據。
( 三 )受市城管局等部門的委託,對燃氣企業進行安全管理、資質審查、城建燃氣項目的環境評估,組織或參與城市燃氣規劃方案、燃氣工程項目設計方案的評審及工程驗收等工作。
( 四 )受市城管局等部門的委託,對燃氣行業的地方性法規、標準進行調研和起草工作。
( 五 )協助政府部門對全市的燃氣企業進行安全檢查、評比獎勵、推廣先進經驗等工作。
( 六 )組織會員參觀考察、經驗交流,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開展安全、技術諮詢工作。
( 七 )對燃氣行業的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和上崗培訓。
(八 )對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進行鑑定推廣,促進本省燃氣行業專用設備和器具的標準化、系列化、通用化。
( 九 )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和信息資料。
( 十 )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和中國燃氣協會和本協會會員所委託辦理的工作,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 三 )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 四 )取得相應資質證照的燃氣供應單位、燃氣設備、器具生產經營單位、燃氣工程施工、監理單位以及燃氣管理機構、燃氣科研、教學單位和與燃氣發展、管理有關的其它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 一 )提交入會申請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 二 )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 三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秘書處負責,採取書面表決方式在理事會成員中通過,然後報理事會追認;
( 四 )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一 )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二 )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 三 )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 四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一 )執行協會的決議;
( 二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 三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 四 )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按時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協會會費標準:
(一)理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10000元人民幣;
(二)副理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5000元人民幣;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3000元人民幣;
(四)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1000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 2/ 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 1/3。 理事會由當選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組成。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內若有人事變動,理事單位可提出更換理事人選,報秘書處備案。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對於熱心於燃氣事業,並做出積極貢獻的專家學者、工程技術人員、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經理事會批准,可聘為本協會顧問、名譽理事。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燃氣工作部、產品工作部、工程建設部、培訓部、安全技術部等工作機構,並根據實際情況增減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 二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 六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七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九 ) 對協會上一年工作進行總結,並制訂下一年的工作計畫;
(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 2/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 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譽良好;
(二 )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不超過 65歲;
(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如超過最高擔任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協會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 2/ 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協會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 二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 本會設立監事 2人。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並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 1人。監事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協會經費來源:
( 一 )會費;
( 二 )捐贈;
( 三 )政府資助;
(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五 )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協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 2/3以上的會員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 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協會須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當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協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 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 1 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7年 10月 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