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建設、工程建設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築業和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地方性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二)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研究擬訂城鄉建設發展重大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研究擬訂城鄉建設重大政策;組織研究分析城鄉建設綜合性、系統性、長遠性重大問題;參與起草有關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參與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工作。
(三)負責統籌城鄉建設工作。負責編制村鎮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制定村鎮建設相關建設標準、技術規定和相關政策;負責小城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改善的統籌協調;參與編制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遠城區城鎮和村莊基礎設施專項規劃;負責市村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組織開展城鄉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組織編制城市道路、橋樑隧道、路燈等城市基礎設施專項建設規劃;組織制訂城鄉建設重大工程項目前期工作計畫,建立項目儲備庫,並據此擬訂城鄉建設近期計畫;參與制訂保障性住房建設計畫。
(五)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負責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園林綠化、環衛、給排水、公交站點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的審查、審批和報批;負責路燈行政管理工作,委託市供電部門做好路燈具體管理工作,負責制訂路燈建設計畫及資金安排和維修事項的督辦。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審核、下達全市城鄉建設年度投資計畫和資金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編制城市建設利用外資計畫;會同財政部門安排、使用和管理城建資金。
(七)負責城市管網建設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負責市政道路範圍內各類管線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城市管網信息平台的建設和維護工作;指導編制城市給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消防、交通信號設施等管網建設專項規劃,編制綜合管線年度建設計畫並下達實施。
(八)負責建築節能改造的監督管理,擬訂綠色建築監管體系和標準體系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城鄉建設節能減排的政策和發展規劃,推進指導城鄉重大建設節能項目;負責新型牆體材料、建築節能產品、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推廣使用。
(九)負責建築工程和城市道路、橋樑隧道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行政管理;負責給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綠化、電力、固體廢棄物處理設施以及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路燈建設工程的文明施工監督管理;負責為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的招投標交易提供服務平台。
(十)負責監督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方性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和技術規定,組織制定建設項目地方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組織編制或補充地方工程造價定額,監督指導各類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十一)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市政施工企業、裝飾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勘察設計諮詢單位、招標代理機構、工程造價諮詢機構、設計審查機構等的資質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十二)負責建築業的行業管理,培育、規範建築市場,指導促進行業發展;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市場準入、工程契約、工程造價、施工許可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十三)負責制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產業發展規劃,培育、規範勘察設計市場,指導促進行業發展;負責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行業管理;負責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勘察設計契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審查、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抗震設防管理。
(十四)研究制訂城鄉建設科技發展政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促進建設行業信息化發展;組織建設行業重大技術引進、重大科技項目攻關;負責行業科技成果的管理,組織推廣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促進建設行業科學技術進步。
(十五)負責城鄉建設和管理綜合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分析;負責城市建設、城市管網檔案、信息、情報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管理和利用。
(十六)負責制訂建設行業的人才培養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設行業關鍵崗位職(執)業資格培訓、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指導相關行業學會、協會;在業務上監督管理武漢市城市建設基金管理辦公室。
(十七)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負責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負責委管幹部的選拔、培養、考核、任用和監督管理;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宣傳、統戰、紀檢監察和行風建設工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十八)指導區城鄉建設行政管理工作。
(十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劃入市城市管理局路燈維護管理職責。(二)增加管網建設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職責。
(三)加強全市城鄉建設統籌,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四)加強推進建築節能、工程建設過程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五)將管理市城市建設基金管理辦公室(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的職能調整為指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基金管理辦公室。
(六)將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建設利用外資計畫的職能調整為指導編制城市建設利用外資計畫。
(七)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其他事項
(一)關於城市基本建設項目審批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需報國家、省審批的軌道、隧道、橋樑等建設項目的審核、上報工作。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核上報或審批有關城市基本建設項目,並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其中,審核上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基本建設項目,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時審核把關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二)城市捷運、軌道交通建管方面的職責分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建設。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軌道交通建設的統籌、協調和督辦落實,研究提出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及管理的政策建議。
(三)道路開挖的職責分工。因城市道路建設、維護以及管網建設需進行道路開挖的,由市城管局負責挖掘許可,實施挖掘許可前徵求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意見;道路開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需經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