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涼州區教育局關於印發《涼州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學區,區直中國小、幼稚園,民辦教育機構:
現將《涼州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辦法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貫徹好《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範辦學行為,嚴格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杜絕學生無序流動,促進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均衡發展,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涼州行政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第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國中及城區國小學籍由學校和區教育局負責;農村國小學籍由學校和鄉鎮學區負責,報區教育局備案。
招生新生入學
第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必須強化依法治教的觀念,嚴格執行有關教育法規和當年的招生政策及規定,堅持實行“免試、劃片、相對就近入學”的辦法。
第五條 國小依法招收6周歲適齡兒童;農村條件不具備的學校可推遲到7周歲入學。任何公辦學校不得拒收片內有常住戶口的適齡兒童。適齡兒童因疾病或特殊情況需延緩入學的,必須由兒童的家長(父母或監護人,下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或區教育局審批並備案。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推遲到7~8周歲。
第六條 流動兒童少年的入學問題,按本規定第三章有關條款辦理。
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不得招收“擇校生”。
第七條 城區國小、國中新生應持戶口簿、房產證(或有效證件)到所在區域學校報名;農村國小、國中新生直接到所在區域學校報名。因故不能如期報到的,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前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後一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的,國中、國小學生由學校報請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並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學。
第八條 城區民辦國中和國小只能招收具有武威城區戶籍的學生,不受劃片限制自主招生。農村民辦學校可自主招生。
第九條 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由學校按規定在開學第二周前將學生花名冊上報區教育局審查備案,即取得學籍。
第十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班額國小最大為60人,國中為65人。接收正常轉學的學生後,國小班額一般不超過65人,國中班額不超過70人,
轉學和借讀
第十一條 由外地轉入我區城區學校就讀的國中、小學生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因家長工作調動
1.工作調動的相關手續;
2.武威城區的房產證(或有效證件);
3.家庭戶口簿和家長身份證;
4.學生原學校轉學證明。
(二)因家長復員轉業
1.復轉證明;
2.武威城區的有效房產證(或有效證件);
3.家庭戶口簿和家長身份證;
4.學生原學校轉學證明。
(三)因戶口遷移
1.戶口遷移證;
2.武威城區的有效房產證(或有效證件);
3.家庭戶口簿和家長身份證;
4.學生原學校轉學證明。
(四)外來務工人員子女
1.流出地鄉(鎮)人民政府外出務工證明;
2.家庭戶籍原本和監護人身份證;
3.武威城區的有效暫住證和房產證(房屋租賃證明);
4.用人單位的並由勞動部門認可的勞動契約或監護人的工商營業執照;
5.學生原學校轉學證明。
第十二條 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城區的先由接受學校審查並加注意見後到區教育局辦理轉入審批手續,再到學校報到註冊;農村的直接到學校審查辦理入學手續後,由學校到區教育局辦理學籍審批手續 。
第十三條 本區學生轉往外地的,應持原學校轉學證明,到區教育局辦理轉出手續。
第十四條 不符合第十一條關於正常轉學規定條件的中小學生一律不得轉學。
國中和國小學生因戶口遷移、家庭住址變更,學生上學路途較遠需要轉學的,須由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轉入學校審查同意後,再到區教育局辦理轉出或轉入審批手續。未經接收學校同意,原校開具轉出證明造成學生失學的,由原校承擔責任。未經原學校開據轉學證明,接收學校擅自接收學生造成學籍管理混亂的,由接收學校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現役軍人子女、部隊轉業幹部子女應優先照顧轉學;對肢體殘疾的學生,轉學時應特殊照顧。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辦理出國轉學手續;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轉學一般在開學前或開學初辦理。
第十六條 無本區常住戶口的流動兒童少年或外地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在本區借讀。
1.具有工商部門簽發的營業執照,父母雙方在我區經商或做工,學生隨其在本市居住的;
2.父母雙方出國工作或從事流動性較大的工作,學生由本區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管、撫養並在本區暫住的;
3.父母一方在本區工作,且具有本區常住戶口,學生隨其在本區居住的;
4.父母在本區打工,有與企事業單位簽訂的用工契約,孩子隨其居住取得暫住戶口不足一年,相關證明材料齊全的;
第十七條 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當地公安派出所的暫住證明到暫住地就近學校聯繫,經學校同意後,再到區教育局辦理借讀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借讀生須按本區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校交納相關費用。學校不得違反規定向借讀生額外收費。
第十九條 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借讀生可以在本區參加高中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可進入高中就學。
第二十條 到外地借讀的學生,應持當地接收學校證明信向原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後,方可外出借讀,同時原校應保留該生學籍。
第二十一條 國中、國小畢業年級的第二學期,一般不辦理轉學或借讀手續。
休學復學退學
第二十二條 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持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病歷及保險公司理賠證明材料(已入保險的),向學校寫出書面申請,經班主任審驗和校長審查同意,報區教育局批准後方可休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持區級以上醫院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辦理休學手續,確需休學的,要到區級以上醫院複查並出具病歷,由學校校長、班主任簽字後,持有關材料到區教育局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滿需要復學的,應提出申請,經區級以上醫院證明,學校審查核准,報區教育局備案後,方可復學。學校對復學的學生,應及時編入相應的班級學習。
第二十五條 國中和國小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學或輟學。確實喪失學習能力的,必須由家長書面申請,並提交區級以上醫院的證明,經鄉(鎮)人民政府和區教育局批准,學校方可開具退學證明,準予退學。
第二十六條 學校及家長必須依法保證學生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對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學或輟學的,要查清原因,對學生及家長進行批評教育,教育無效的,依法採取措施強制復學,如仍不能復學,應按《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對家長予以處罰。凡因辦學思想不端正或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輟學的,要追究學校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對休學、復學和退學的學生,均應報區教育局備案並辦理有關手續。
考核
第二十八 條 國中每學期只進行期中、期未兩次考試;國小只進行期末考試,並實行學業成績等級制。有些科目可根據平時成績進行考查,不必進行考試。
第二十九條 國小畢業年級學生畢業時進行畢業水平檢測考試;國中畢業年級學生畢業時參加高中招生考試。
第三十條 學生的評語和鑑定,應以《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為依據,由班主任在廣泛聽取任課教師、團隊、班委會和學生意見的基礎上填寫,力求做到實事求是,準確恰當,全面評價學生的素質發展情況。畢業鑑定要與學生本人見面。
第三十一條 中學要有計畫地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並由學校對每個學生作出鑑定,作為升學或就業的必備檔案材料。
升級留級跳級
第三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實行留級制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經考核成績合格,可升入高一年級繼續學習。
第三十三條 學生學年未考試如有不及格的科目,可進行補考,經補考仍不及格的,可採取留科不留級的辦法,並根據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證書。
第三十四條 學生成績優秀,智力超常,在本學段內經考核實際水平達到高一年級程度者,如本人自願,家長同意,經學校批准可予跳級學習,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五條 國中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德、智、體諸方面均達到合格標準,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國中畢業證書由教育局負責印製。由學校填好後經區教育局審核章蓋發給學生。
第三十七條 國中學生學業成績考核不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思想品德、公民素養評定不合格者,只能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畢(結)業證書遺失一律不予補辦。必要時本人可向原畢業學校提出申請,經核實後學校可出具畢(結)業證明。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確有特長的學生,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要記入學生檔案。
“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按各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評選,由相應的教育主管部門頒發證書。
第四十條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學校紀律或國家法令、法規,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在堅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如有必要可根據其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予適當處分。國中、國小的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共四種。給學生處分,一般由學校批准。國中、國小的記大過處分要報區教育局備案。給學生開除學籍處分要嚴格掌握,並須經區教育局批准。受記過以上處分又未撤消處分的,要記入學生檔案。
第四十一條 對受記過以下處分的學生,要積極幫助教育。經教育進步顯著的,由學生評議,學校領導批准,可撤消其處分。對已撤消的處分,不記入學生檔案。
第四十二條 學生勞教、少管期滿後,年齡在16周歲以下,且沒有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經勞教、少管部門出示證明,學生應申請復學,原學校必須予以接收。
第四十三條 學生受到獎勵、處分或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家長。
其他
第四十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學籍變動每學期匯報制度。學校要將每學期學生學籍變動情況報區教育局備案。
第四十五條 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必須按時如實填寫,填寫各種表格一律使用鋼筆,字跡要工整,項目要填全。有關學生學籍變動證明,應按學年度裝訂妥善保存,以備查閱。區教育局對學生學籍實行微機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設專職或兼職學籍管理人員,負責日常學籍管理工作。學籍檔案要專櫃存放,有條件的學校,應設定學生檔案室。
第四十七條 區教育局的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由基礎教育科具體負責,並設專職或兼職學籍管理人員。
第四十八條 區教育局要對學籍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檢查評比,注意總結經驗,對工作成績優異的先進單位或個人,應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