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是指國家對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簡稱總裝備部)和軍工電子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
【注音】wǔqìzhuāngbèikēyánshēngchǎnxǚkě
【釋義】是指國家對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簡稱總裝備部)和軍工電子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且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的,列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簡稱許可目錄)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實行許可管理。但是,專門的武器裝備科學研究活動除外。
2008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公布《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規定,“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不得從事許可目錄所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但是,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的除外。”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合理布局、鼓勵競爭、安全保密的原則。”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全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總裝備部協同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對全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本行政區域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在許可範圍內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按照國家要求或者契約約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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