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工法【2006】1189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協作配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協作配套管理工作,確保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完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協作配套(以下簡稱協作配套),是指為了滿足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需求,由協作配套單位進行的機電產品、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等的科研生產活動。
第三條 協作配套工作貫徹軍民結合、寓軍於民、大力協同、自主創新的方針,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堅持軍品優先、質量第一、統籌規劃、有序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應當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的優勢,開展專業化協作配套;鼓勵具有先進技術和經濟實力的企事業單位通過競爭承擔協作配套任務;鼓勵協作配套單位採取自籌資金和風險投資等方式研製生產配套產品。
第五條 協作配套單位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所列產品(技術)科研生產活動,應當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
第六條 協作配套單位占有、使用的軍工設備設施,依照國家有關軍工設備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管理。
第七條 協作配套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取得相應的保密資格,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負責制定協作配套工作的政策和規章;制定協作配套的發展戰略,編制相關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協調解決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的協作配套重大問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協助國防科工委做好本轄區內單位的協作配套工作,協助落實交通、能源等需要地方政府支持的相關保障條件。
第九條 協作配套單位主管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本轄區內或者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協作配套工作,落實配套科研生產所需的相關條件,督促協作配套契約的履行。
第十條 武器裝備配套產品(技術)的需求單位(以下稱為提出任務單位)主管部門(單位)根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組織管轄範圍內或者所屬企事業單位提出協作配套需求,督促協作配套契約的履行,協助落實完成任務的有關條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第十一條 提出任務單位和協作配套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契約,協作配套單位應當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協作配套任務。
第三章 科研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 配套科研項目是指由國防科工委立項並組織實施的,為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配套的科研項目。
第十三條 配套科研工作堅持需求牽引與技術推動相結合、滿足當前需要與著眼長遠發展相結合、軍用技術與民用技術相結合的原則,提高自主創新能力,著力解決制約武器裝備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
第十四條 國防科工委根據國防科學技術和武器裝備發展的需要,開展配套科技發展戰略研究,編制發展規劃。
第十五條 提出任務單位的主管部門(單位)根據配套科技發展規劃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組織編寫配套科研項目建議書並報國防科工委。
第十六條 國防科工委依據配套科技發展規劃和配套科研項目建議書評審結果,經徵求有關部門(單位)意見後,編制並發布配套科研項目指南。
第十七條 協作配套單位的主管部門(單位)組織項目申請單位依據項目指南編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報國防科工委。
第十八條 國防科工委組織評審或委託中介機構評估、招標,擇優確定配套科研項目的承擔單位,經徵求有關部門(單位)意見後,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
配套科研項目招標程式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配套科研項目實行契約管理。契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國防科工委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已安排項目的執行情況,編制下達配套科研項目年度計畫。
第二十一條 配套科研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需要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或者契約內容進行調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單位)提出調整申請,主管部門(單位)審查後報國防科工委審批:
(一)武器裝備總體要求發生變化的;
(二)項目主要負責人發生重大變更的;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項目無法按計畫進行的。
第二十二條 國防科工委根據項目執行情況組織開展配套科研項目中期評估和後評價。
第二十三條 協作配套單位發生分立、合併、破產、解散等重大事項,影響配套科研任務完成的,應當事前及時向主管部門(單位)報告,並通報提出任務單位。協作配套單位和提出任務單位的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並報國防科工委。
第二十四條 配套科研項目經費使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項目驗收前應當進行決算審計。
第二十五條 配套科研項目完成後,國防科工委組織或者委託有關部門驗收。
第二十六條 通過驗收的配套科研項目,提出任務單位應當及時將科研成果套用於武器裝備的研製生產。
第二十七條 配套科研項目所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和成果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生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提出任務單位所需的配套產品應當優先選用國內通用、成熟的技術和產品,鼓勵採用民用標準。
第二十九條 通過配套科研項目安排研製的新產品,應當落實生產單位。
第三十條 對小批量的專用配套產品,提出任務單位的主管部門(單位)應當組織提出任務單位集中訂貨或者滾動訂貨。
第三十一條 提出任務單位與協作配套單位應當依法簽訂配套產品訂購契約。契約的審核與備案按照國防科工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契約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協作配套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軍工產品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全面質量管理,落實質量責任,確保產品質量。
第三十三條 配套產品價格採取國家定價和契約定價兩種方式。國家定價由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定。
第三十四條 協作配套生產運行中出現的問題按照分級管理、逐級協調的原則解決。提出任務單位和協作配套單位協調解決不了的問題,由雙方主管部門(單位)負責協調解決;跨地區、跨行業的重大問題,雙方主管部門(單位)可提請國防科工委協調解決。
第三十五條 國家根據需要,對關鍵軍工專用配套產品研製生產能力建設給予必要的投入。
第三十六條 協作配套單位因分立、合併、破產、解散等原因,不能繼續承擔專用配套產品生產任務的,協作配套單位的主管部門(單位)在徵得提出任務單位的主管部門(單位)同意後,應當及時將產品生產任務及工藝技術資料等轉移到具備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並報國防科工委備案。
第三十七條 軍工專用配套產品生產線由於武器裝備配套任務撤銷或者連續五年無訂貨的,協作配套單位可以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國防科工委申請撤銷或者調整,未經批准不得撤銷或者調整。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條 協作配套單位應當及時向提出任務單位通報研製生產情況,提出任務單位應當及時向協作配套單位通報試驗使用情況。對重要配套產品或者項目,提出任務單位和協作配套單位應當及時將進度、質量等問題向主管部門(單位)報告;雙方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及時將重大事項向國防科工委報告。
第三十九條 配套科研項目在通過考核驗收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國防科學技術報告的要求及時編寫國防科學技術報告,報送國防科工委指定的機構保存利用。
第四十條 提出任務單位的主管部門(單位)、協作配套單位的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在每年年底向國防科工委報告協作配套年度工作情況。
第四十一條 提出任務單位不得向協作配套單位介紹整個武器裝備系統的技術性能、指標、數量、進度和研製總經費等情況。
協作配套單位不得向無關單位和個人介紹、泄露所承擔的協作配套科研生產任務以及相關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單位給予警告,暫停受理配套科研項目申請,暫停或者停止撥付經費;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照契約約定完成協作配套科研生產任務的;
(二)出現問題不及時報告,影響科研生產質量、進度的;
(三)截留、挪用國家撥付的配套科研項目資金的;
(四)在配套科研項目申請、驗收、重大事項報告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擴大國家秘密知悉範圍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四十三條 國防科工委工作人員及其他協作配套管理人員在協作配套項目立項和審批過程中,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直接為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國家安全部門提供配套產品的科研生產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5日國防科工委發布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協作配套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