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日期
從2010年12月1日起,所有在歐盟市場上投放化學品物質的供應商都應按照新CLP法規對其物質進行分類標籤。從2015年6月1日起,所有在市場上投放化學配製品的供應商應按新CLP法規進行分類標籤。危險物質指令(DSD)的分類將持續到2015年6月1日。可以說,CLP法規取代了歐盟以前對危險物質和配製品的分類和標籤指令(67/548/EEC&1999/45/EC)。CLP 和 REACH 異同點
第一,歐盟委員會已宣布CLP法規的官方管理機構與REACH法規的管理機構相同,即都是設在芬蘭赫爾辛基的歐盟化學品管理署(ECHA)。除了主管部門一致,CLP在內容上還填補了REACH針對分類與標籤內容的缺失。REACH第二章第Ⅺ篇關於化學品分類與標籤的內容就直接被CLP所替代。因此,可以說不滿足CLP的要求事實上也就是違反了REACH的規定。第二,CLP的實施過程也與REACH相似,都是分步驟完成並且設有過渡期。據悉,歐盟現行對化學品分類、標籤和包裝的規範分為兩個部分:針對物質的DSD指令和針對配製品(混合物)的DPD指令。CLP法規就是要對這兩個指令進行替代。對此,ECHA設定了兩個時間節點:第一個是2010年12月1日。屆時所有出口歐盟的化學物質的分類、標籤和包裝必須同時符合CLP和DSD的要求,而配製品仍可延續執行DPD。第二個是2015年6月1日。屆時DSD和DPD指令將被CLP取代,國內出口歐盟的化學品必須符合CLP法規要求。2010年12月1日-2015年6月1日就是所謂的過渡期。
第三,CLP在執行上也將和REACH一樣嚴格。在2009年12月7日ECHA舉辦的赫爾辛基第三次利益相關者會議上,ECHA負責人用了大部分時間為與會者詳細解讀CLP法規的內容和監管執法措施,還特彆強調要把CLP法規下的安全數據表(SDS)符合性審查作為今後執法的重點之一。據了解,目前比利時、保加利亞、賽普勒斯、捷克、丹麥、德國、芬蘭、匈牙利、愛爾蘭、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羅馬尼亞、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英國等19個歐盟成員國均已制定了CLP執法措施。其他國家的執法細則也將陸續出台。
雖然CLP法規的內容與REACH法規聯繫緊密,實施方式也存在相似,但前者涉及到的化學品種類卻超過了後者,幾乎涵蓋了所有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的化學物質和配製品,受其影響的企業將更多。
CLP涉及面更廣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出口量大於1噸/年的化學品才受到REACH影響,而在CLP中,即使出口量低於1噸/年的化學品也受到管轄;其次,部分被REACH豁免不需要註冊的物質在CLP下並不受豁免;再次,聚合物在REACH中只需要註冊聚合物中的單體,而CLP是對成品聚合物進行管轄。總之,幾乎所有可能有危害的物質和配製品,不論噸位,只要出口歐盟,都將受CLP的管轄;幾乎所有輸歐化學品的製造商、貿易商、分銷商,都需履行CLP規定的義務。從2010年12月1日起,進入歐盟海關和在歐盟市場上流通的化學品如果沒有按CLP法規的要求更新安全數據表和分類標籤,則被視作違反CLP法規的要求,會遭遇貨物滯港、退貨、罰款等命運。
應對CLP的影響
歐盟CLP法規的實施會涉及到數萬種化學物質,將使化工類產品的出口成本增加1%-3%,國內約3萬家有產品出口歐盟的化工企業受到影響。單是對出口歐盟的化工產品更換符合CLP的標籤和包裝,就需要耗費數十億元。一些技術落後、規模較小的企業很可能因為缺少應對技術和資金而出口無門。CLP法規造成的影響如此之大,但是國內大多數化工企業對此並不知情,有的甚至聞所未聞。針對目前國內已完成REACH預註冊的數千家化工企業的調查顯示,90%以上的企業對CLP完全不知曉,更談不上應對。
CLP法規下企業的義務:
企業的義務
1、提供並傳遞符合CLP的安全數據表(SDS)
2、協同進口商進行分類標籤(C&L)通報
在歐盟境內生產或投放市場的物質,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中的任意一個,都必須在2011年1月3日以前向ECHA提交C&L通報:
1)物質本身被分類為危險,或以某個組分的形式存在於配製品中,導致配製品最終被分類為危險(不論噸位多少);
2)所有需進行REACH註冊的物質,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註冊的物質除外。
3、協同進口商進行產品的標籤與包裝更新。
相關建議
早應對早受益
所幸的是,CLP法規的難度要低於REACH。
應對CLP法規的難度集中在數據收集和評估上,但是其獲取數據的難度要遠低於REACH正式註冊。實際上CLP所需數據在國內外公開的資料庫等領域基本都能收集到。雖然企業可能需要測試部分理化數據,但也可以通過一定的非測試方法來避免部分理化試驗。鑒於CLP法規要求的數據和通報時提交的卷宗與REACH正式註冊是互通的,那些正在進行REACH註冊的企業,在數據齊備的情況下完成更新標籤和SDS以及進行CLP通報的全部流程僅需3周左右時間。
但是應對CLP的緊迫度不容忽視。ECHA規定,對於在2010年12月1日前投放市場的物質,要在2011年1月3日前完成通報,在2010年12月1日後投放市場的物質,要在這之後一個月內完成通報。因此,早作準備才能避免在12月1日後出現貿易中斷的情況。尤其對於一些沒有做REACH註冊的企業而言,應對過程會比較複雜。
一方面企業需要全面收集數據對化學品進行分類、標籤、包裝的更改;另一方面還得跟歐盟進口商溝通,協商以誰的名義進行通報。這對沒有REACH註冊經驗的企業來講,過程本身就比較繁瑣。同時,企業要確定該化學品在分類標籤時歸屬於哪一類、需要作出怎樣的描述,這些都需要物質的相關數據來作支撐。如果企業之前對數據沒有任何準備,臨時抱佛腳就容易耽誤通報。
鑒於REACH法規和CLP法規之間的相似性,ECHA規定,如果企業可以在今年12月1日之前完成REACH正式註冊,企業將被豁免
CLP法規幾個重要截止日期
2010年12月1日物質必須按CLP法規進行分類標籤CLP通報。這對於已經決定要做REACH正式註冊的企業來講,不失為一石二鳥的好機會。
附:
2011年1月3日
在2010年12月1日投放市場的所有有害物質或將要進行REACH
註冊的物質要在此前向ECHA通報
投放市場日期起一個月內
在2010年12月1日後投放市場的所有有害物質或將要進行REACH
註冊的物質要在一個月內向ECHA通報
2015年6月1日配製品必須按CLP法規進行分類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