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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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權利法案》內容
英國《權利法案》(thebillofright),全稱《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AnActDeclaringtheRightsandLibertiesof
theSubjectandSettlingtheSuccessionoftheCrown),內容並不多,只有短短的十三條:
1凡未經國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2近來以國王權威擅自廢除法律或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3設立審理宗教事務之欽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類指令與法庭,皆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經國會準許,藉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徵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徵收金錢,超出國會準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
5向國王請願,乃臣民之權利,一切對此項請願之判罪或控告,皆為非法。
6除經國會同意外,平時在本王國內徵募或維持常備軍,皆屬違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為防衛起見,得酌量情形,並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置備武器。
8國會議員之選舉應是自由的。
9國會內之演說自由、辯論或議事之自由,不應在國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訊問。
10不應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亦不應強課過分之罰款,更不應濫施殘酷非常之刑罰。
11陪審官應予正式記名列表並陳報之,凡審理叛國犯案件之陪審官應為自由世襲地領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讓與及對罰金與沒收財產所做的一切承諾,皆屬非法而無效。
13為申雪一切訴冤,並為修正、加強與維護法律起見,國會應時常集會。
人們可以看到“十三條”主要有兩方面內容:一、限制國王的權力,約束英王的實際統治權,如第1、2、4、6條;二、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司法權和軍權等,如第8、9、13條。
編輯本段英國《權利法案》續作
1701年英國議會又通過了一部《王位繼承法》,被看作是《權利法案》的補充,這兩個法案確立了英國“議會至上”原則,是邁向君主立憲制度的重要一步,議會逐漸成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權利法案》是英國歷史上自《大憲章》以來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英國的《權利法案》可以被認為是美國憲法的前身。它改變了人類歷史,對英國對世界都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最後順便補充兩點:1《權利法案》在英國起憲法作用,屬於憲法性質檔案,但它並不是成文憲法,世界第一部成文憲法是美國1787年憲法;2美國1787年憲法頒布後,曾於1789年有大幅度修正,主要是補充了10條修正案,這10條修正案也往往被稱為《權利法案》(或《人權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