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條款主要包括買方的檢驗權、檢驗機構與檢驗證書、檢驗的時間與地點,以及檢驗的方法、標準和索賠的期限等內容。
(一)檢驗的時間和地點
檢驗的時間一般就是品質、數量索賠的期限。在檢驗條款中通常都規定,買方必須於貨物到達目的港後若干天內進行檢驗;或規定買方應於貨物在目的港卸貨後若干天內進行檢驗。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必須在契約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檢驗,並取得適當的檢驗證書,其檢驗的結果才能作為提出索賠的有效依據。如果超過規定的期限不能進行檢驗,買方就失去檢驗的權利。
檢驗地點也是檢驗條款的一項主要內容。按照國際貿易的慣例,在FOB、CIF契約中,除雙方當事人另有協定外,檢驗地點一般都不是在貨物的裝運地點,而是在貨物的目的地。
(二)檢驗機構和檢驗證書
在國際貿易中,進行商品檢驗的機構主要有以下三類:
1、由國家設立的商品檢驗機構,在中國就是中國商品檢驗局;
2、由私人或同業公會、協會開設的公證行或公證人;
3、生產、製造廠商或使用單位的檢驗部門。在訂定檢驗條款時,對檢驗機構必須做出具體的規定。如在中國進行檢驗,則應在契約中訂明“由目的港的中國商品檢驗局進行檢驗”。
進出口商品經過商檢機構進行檢驗後,都要由檢驗機構發給一定的證書,如品質檢驗證書、重量檢驗證書、衛生檢驗證書、獸醫檢驗證書、植物檢疫證書等,以證明商品的品質和數量是否符合契約的規定,這類證書稱為商檢證書。商品的特性不同,檢驗的要求及其應提供的商檢證書也有所不同。對此,在檢驗條款中亦應做出明確的規定。
此外,在檢驗條款中還應規定適當的檢驗方法和檢驗的標準。同一種商品,如採用不同的檢驗方法或標準進行檢驗,其檢驗結果往往是會有很大出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