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條款

違約金條款針對當事人不按期履約而訂立。

違約金條款範文

概述

如賣方未按期交貨或買方未按期派船、開證。主要內容是規定罰金或違約金的數額以補償對方的損失。罰金的支付並不解除違約方繼續履行的義務,因此,違約方支付罰金外,仍應履行契約義務,如因故不能履約,則另一方在收受罰金之外,仍有權索賠。

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只承認損害賠償,不承認對於帶有懲罰性的罰金。所以在與英、美、澳、新等國貿易時,應注意約定的罰金額的合法性。罰金條款常用於大宗商品或成套設備的契約中。

特徵

合法性

任何一個契約條款,只有具備合法性,才能具有自身的威力,缺乏合法性的條款,無論設定得多么花俏也是虛有其表。影響違約金條款合法性的因素主要是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根據《契約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違約方可以請求適當減少。那么如何認定違約金是否“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契約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契約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明確性

操作性是衡量一份契約質量的標準之一,只有具有明確性的才具有操作性,違約責任條款內容必須明確,才能夠最大程度降低就如何適用違約條款發生爭議的可能性。那種“一方如有違約行為,應該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的違約金條款只是一個架子,難以發揮實際的作用。違約責任條款由“適用條件”和“違約責任”兩部分組成,對於適用條件和違約責任內容的約定必須明確,適用條件中必須對是否違約有明確的判斷標準,具有可識別性;違約責任的內容具有明確性,或是約定具體的金額,或是約定具體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

震懾性

沒有後果的法律非法律,沒有違約責任的契約非契約,沒有震懾性的違約條款非違約責任條款。契約一方當事人不願意恪守契約,很多時候是因為違約成本太低,甚至違約成本等於零,趨利避害的本能使得他們選擇違約,所以設定違約責任條款之前,應該分析違約成本和履行成本的關係,只有違約成本高於履行成本時,違約責任條款才具有震懾力。約定的違約金可以比實際損失高,具有懲罰性的性質,所以正確運用違約金條款對震懾違約行為有很好的效果。當然過萬事有一個度,過於苛刻的違約金條款往往難以讓人接受,好的違約責任條款應該促成交易,而非交易殺手。好的違約金條款應是綿里藏針,而非鋒芒畢露。

設計

適用條件

在明確了優秀違約金條款的特徵之後,設計違約金條款就會相對容易很多。違約金條款的結構可以分為兩部分:“適用條件”和“違約金額度”。

違約行為表現形式包括不履行、瑕疵履行和遲延履行等,適用條件可以針對違約行為的表現形式進行設計,至關重要的一點就是讓違約行為具有可識別性、甚至可以將適用違約金的具體違約行為進行列舉。

違約金額度

根據契約法,違約金額度可以設定為具體數額,也可以設定為計算違約金(損失賠償額)的方法,但是不管採用那種方法,都應該根據違約情況來確定,而不宜採用獅子大開口。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過分高於損失的標準是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故為增強違約金條款的威懾力,可以根據違約情況,適當增加違約金的金額。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或者有法律所規定。一方違反契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違約金具有補償的性質,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者過分高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增加或者適當減少。

違約金條款的適用

違約金條款是契約的重要條款,是擔保契約全面履行、補償守約方的損失、懲罰違約方違約行為的重要措施。因為違約金是契約條款,應當充分尊重契約當事人的意志、體現私權自治的法治原則;同時因為違約金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基於公權力對違約金進行調整,以保障契約正義性。平衡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原則的適用,違約金調整應當以尊重當事人約定為原則,以公權力干預調整為例外補充。違約金的過高或過低的比較標準是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應當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違約金的調整幅度體現著懲罰的程度和契約實質正義,因此違約方受到懲罰的程度應當同其過錯程度相關聯。

《契約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從該條第一款規定看,違約金屬於契約當事人約定的條款,應當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的約定應當具有法律效力;但從第二條看,違約金條款可以調整,體現了司法干預原則;但是對於違約金過高應該調整到什麼程度才為允當,該條只是規定適當調整,究竟什麼程度屬於“適當”,筆者理解一是授權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自由裁量,以期望更好地實現契約正義;二是違約金的調整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前提,只有在違約金明顯妨害契約正義時才予以調整。正是因為對違約金調整特別是對違約金過高時的調整沒有一個相對明確的尺度,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違約金過高的調整存在多種標準,有調整到實際損失的,有調整到守約方實際損失的130%的,有調整到實際損失的兩倍的,有調整到未履行契約標的以下的等等,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違約金調整的參照標準、調整幅度大小的參照因素、調整的限度、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法律適用等進行探討,以期對違約金的法律適用有所裨益。

違約金條款系清理結算條款,不因契約的解除而無效。契約相對人違約時可以解除契約並請求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金條款範文

甲方:

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條例》的原則

,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定。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承包範圍:

1.2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總日曆日期:

1.3 質量等級:

1.4 契約價款:

第2條 契約檔案及解釋順序。

第3條 契約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3.1 契約語言:

3.2 適用法律法規:

3.3 適用標準、規範:

第4條 圖紙。

4.1 圖紙提供日期

4.2 圖紙提供套數:

4.3 圖紙特殊保密要求和費用:

第5條 甲方駐工地代表。

5.1 甲方駐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員名單:

5.2 實行社會監理的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其被授權範圍(如果有):

第6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

第7條 甲方工作。

7.1 施工場地具備開工條件和完成時間的要求:

7.2 水、電、電訊等施工管線進入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7.3 施工場地內主要交通幹道及其與公共道路的開通時間和起止地點:

7.4 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7.5 辦理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7.6 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位置提供和交驗要求:

7.7 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7.8 施工場地周圍建築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

第8條 乙方工作。

8.1 施工圖和配套設計名稱、完成時間及要求:

8.2 提供計畫、報表的名稱、時間和份數:

8.3 施工防護工作的要求:

8.4 向甲方代表提供辦公和生活設施的要求:

8.5 對施工現場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8.6 成品保護的要求:

8.7 施工場地周圍建築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

8.8 施工場地整潔衛生的要求:

第9條 進度計畫。

9.1 乙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畫的時間:

9.2 甲方代表批准的時間。

第10條 延期開工。

第11條 暫停施工。

第12條 工期延誤。

第13條 工期提前。

第14條 檢查和返工。

第15條 工程質量等級。

15.1 工程質量等級要求的經濟支出:

15.2 質量評定仲裁部門名稱:

第16條 隱蔽工程、中間驗收。

16.1 中間驗收部位和時間:

第17條 試車。

第18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第19條 契約價款及調整。

19.1 調整的條件:

19.2 調整的方式:

第20條 工程預付款。

20.1 預付工程款總金額:

20.2 預付時間和比例:

20.3 扣回時間和比例:

20.4 甲方不按時付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21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21.1 乙方提交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

第22條 工程款支付。

22.1 工程款支付方式:

22.2 工程款支付金額和時間:

22.3 甲方違約的責任:

第23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23.1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的要求(附清單):

第24條 乙方採購材料設備。

第25條 設計變更。

第26條 確定變更價款。

第27條 竣工驗收。

27.1 乙方提交竣工資料和驗收報告的時間:

27.2 乙方提交竣工圖的時間和份數:

第28條 竣工結算。

28.1 結算方式:

28.2 乙方提交結算報告的時間:

28.3 甲方批准結算報告的時間:

28.4 甲方將撥款通知送達經辦銀行的時間:

28.5 甲方違約的責任:

第29條 保修。

29.1 保修內容、範圍:

29.2 保修期限:

29.3 保修金額和支付方法:

29.4 保修金利率:

第30條 爭議。

30.1 爭議的解決程式:

30.2 爭議解決方式:

第31條 違約。

31.1 違約的處理:

31.2 違約金的數額:

31.3 損失的計算方法:

31.4 甲方不按時付款的利息率:

第32條 索賠。

第33條 安全施工。

第34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第35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第36條 工程分包。

36.1 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

36.2 分包工程價款的結算辦法:

第37條 不可抗力。

37.1 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認定標準:

第38條 保險。

第39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第40條 契約生效與終止。

40.1 契約生效日期:

第41條 契約份數:

41.1 契約副本份數:

41.2 契約副本的分送責任:

41.3 契約書制定費用:

契約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發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掛: 電掛: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鑒(公)證意見:

經辦人:

鑒(公)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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