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條款

支付條款

支付條款是國際貿易現匯結算中,信用證條款中關於償付票款辦法的具體規定。一般包括:(1)議討行或付款行。如與開證行無直接帳戶關係,則向開證行指定的第三家銀行,即償付行索償。(2)開證行在議付行或付款行開有帳戶,由議付行或付款行在代付貨款後即直接借記開證行有關帳戶。(3)若議付行或付款行在開證行開有帳戶,則由開證行在審單相符條件下貸記議付行或付款行帳戶。按照國際慣例,議付行或付款行在向開證行或償付行以函電索償時,必須列有“明白聲明”,即在索償函電中明確表示“審單相符且單據已按信用證規定寄給開證行或其指定人。”特別在電報索匯情況下,一般是憑電索付款在前,單據後到,付款後若開證行收到單據發現單證不符,則根據索償函電中的“明白聲明”向議付行或付款行追索票款,而與償付行無關。因為償付行只是接受開證行委託,僅憑議付行或付款行的索償函電代開證行付款而不是憑單據付款,償付行唯一應負的責任,是它代償付的金額和償付的時間均不能超過開證行委託償付通知書中的規定。

內容

支付條款包括下列內容:

(一)支付貨幣

在大多數情況下,支付貨幣就是計價貨幣,但也有計價貨幣與支付貨幣不相一致的情況。對支付貨幣要妥善選擇,並在契約中明確規定兩者的比價,必要時還應規定外匯保值條款。

(二)支付金額

通常支付金額就是契約規定的總金額。但是在履行契約過程中,支付金額和契約規定的總金額有時不一致。例如分批交貨、分批支付的契約,每批支付的金額只是契約總金額的一部分;當契約規定有品質增減價條款、數量溢短裝條款時,支付金額就應按實際交貨的品質和數量確定;再如價格條款中規定採用非固定作價方法或訂有保值條款時,就須按最後確定的價格支付一定金額。由於實際業務中經常發生這類支付金額與契約總金額不一致的情況,因此有必要在支付條款中明確規定支付金額。具體規定方法主要有兩種:

1.按全部發票金額支付。這適用於一般無附加費用或在交貨前能夠確定附加費用的交易。收款時要將應收的附加費在發票上具體列出,必要時另附費用證明或單據,由買方按發票金額付款。

2.貨款按發票金額,附加費用另行結算。這適用於交貨前無法確定附加費用金額的交易。例如貨款按全部發票金額,港口擁擠附加費由賣方支付,憑支付費用的正本收據向買方收取。

(三)支付方式和時間

支付方式和時間是支付條款的重要內容,就我國外貿業務中常見的不同支付方式舉例說明如下:

1.匯付方式

在使用匯付時應明確規定匯付的時間、具體的匯付方式和匯付金額等內容。例如“買方應不遲於2月1日將100%的貨款用票匯預付並抵達賣方。”(The buyer shall pay 100% of the sales proceeds in advance by Demand Draft to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 Feb.1.)

2.托收方式

由於托收的種類多種多樣,在磋商和訂立契約條款時,就要將具體情況明確規定清楚。簡要舉例說明遠期付款交單的規定方法:例如“買方對賣方開具的見票後30天付款的跟單匯票,於第一次提示時即予承兌,並應於匯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後交單。”(The Buyers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30 days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3.信用證方式

信用證條款有各種不同的訂法,舉其中一例說明,如“買方應於某年某月

某日前(或接到賣方通知後若干天內或簽約後若干天內)通過某某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轉讓的)見票後若干天(或裝船日後若干天)付款的銀行承兌信用證,信用證議付有效期延至上述裝運期後15天在中國到期。”

支付方式

選擇和運用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應在貫徹我國外貿方針政策的前提下,從保障外匯資金安全、加速資金周轉、擴大貿易往來等因素來考慮。為了適應我國外貿發展的需要,必須在認真研究國際市場各種慣用的支付方式的基礎上,靈活地加以運用。在出口業務中,在一般情況下,採用即期信用證,收匯比較迅速、安全。如果需要採用遠期信用證,計算價格時,應將利息因素考慮在內。為了促迸某些商品出口,可針對有些地區的特點,對某些資信較好的客戶,採用付款交單(D/P)作為競爭的手段,但採用承兌交單(D/A)應慎重從事。

在實踐中,有時為了促成交易,在雙方未能就某一支付方式達成協定時,也可以採用兩種或多種方式結合使用的方式,常見的有:

1.信用證與匯付相結合

指部分貨款用信用證支付,餘數用匯付方式結算。例如,對於礦砂等初級產品的交易,雙方約定:信用證規定憑裝運單據先付發票金額的若干成,餘數待貨到日的地後,根據檢驗的結果,按實際品質或重量計算出確切的金額,另用匯付方式支付。

2.信用證與托收相結合

指部分貨款用信用證支付,餘數用托收方式結算。一般做法是,信用證規定出口人開立兩張匯票,屬於信用證部分的貨款憑光票付款,而全套單據附在托收部分匯票項下,按即期或遠期付款交單方式托收,但信用證上必須訂明“在發票金額全部付清後才可交單”的條款,以策安全。其契約中的支付條款通常如下訂立:“貨款xx%應開立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其餘xx%見票立即(或見票後XX天)付款交單。全 套單據隨附於托收部分,在到期時發票金額全數付清後方予交單。如xx%托收金額被拒付時,開證行應掌握單據,聽憑賣方處理。”

3.匯付、托收、信用證三者相結合

在成套設備、大型機械產拍和交通工具的交易中,因為成交金額較大,產品生產周期較長,一般採取按工程進度和交貨進度分若干期付清貨款,即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方法,一般採用匯付、托收和信用證相結合的方式。

買賣雙方在契約中規定,在產品投產前,買方可採用匯付方式,先交部分貨款作為定金,賣方在買方付出定金前,應向買方提供出口許可證影印本和銀行開具的保函。除訂金外,其餘貨款可按不同階段分期支付,買方開立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即期付款。但最後一筆貨款,一般是在交貨或賣方承擔質量保證期滿時付清,貨物所有權則在付清最後一筆貨款時轉移。在分期付款的條件下,貨款在交貨時付清或基本付清。因此,按分期付款條件所簽訂的契約是--種即期契約。

在成套設備和大宗交易的情況下,由於成交金額較大,買方一時難以付清全部貨款,可採用延期付款的辦法。其做法是,買賣雙方簽訂契約後,買方一般要預付一小部分貨款作為定金。有的契約還規定,按工程進度和交貨進度分期支付部分貨款,但大部分貨款是在交貨後若干年內分期攤付,即採用遠期信用證支付。延期支付的那部分貨款,實際上是一種賒銷,等於是賣方給買方提供的商業信貸,因此,買方應承擔延期付款的利息。在延期付款的條件下,貨物所有權一般在交貨時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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