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要點
在索賠條款中應明確下列三個內容;
1.索賠期限
索賠須在準據法規定的期限或契約約定的期限內作出,逾期則可以被認為是受損害人放棄要求對方賠償損失.違約方亦有權依據對方逾期未提出賠償損失請求的事實拒絕其過後提出的任何請求。
2.索賠依據
該依據須有兩個。即事實上的依據和法律上的依據.所謂事實上的依據就是指當事人在提出索賠請求時須提供對方違約的證據,此證據須是確鑿有效,一般雙方在契約中明確規定;所謂法律上的依據是指受害方在提出索賠的時間、舉證、要求補救的方法或要求賠償的金額都必須符合責任方國家法律的規定或國際公約的規定、或者符合國際慣側的精神。
3.索賠方式
(1)異議與索賠(Discre pancy and Claim)條款是針對賣方交貨的品質、數量或包裝不符契約規定而訂立的,例如:買方對於裝運貨物的任何異議,必須於貨物運抵提單所列明的目的港30天內提出,並須提供經賣方認可的公證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如果貨物已經過加工,買方即喪失索賠權利。屬於保險公司或輪船公司責任範圍的索賠,賣方不予受理。
(2)罰金(Penalty)條款與“異議與索賠”條款的不同之處在於,罰金條款僅適用於賣方延期交貨或買方延期接貨,並在條款中規定了罰金的計算方法。例如:賣方不能如期交貨,在賣方同意由付款行從議付的貨款中或從買方直接支付的貨款中扣除罰金的條件下,買方可同意延期交貨。延期交貨的罰金不得超過延期交貨部分金額的5%。罰金按每7天收取延期交貨部分金額的0.5%.不足7天按7天計算。如賣方未按契約規定的裝運期交貨超過l0周時,買方有權撤銷契約,並要求賣方支付上述延期交貨罰金。
簽訂注意事項
國際貿易過程中的爭議和索賠情況經常發生,直接關係貿易雙方的經濟利益,契約中的索賠條款簽訂的完善與否是受損方獲得成功的關鍵。在簽訂國際貿易契約時,除應考慮以下情況,訂好以上兩種索賠條款外,同時還應充分考慮融入仲裁條款,附帶寫明契約雙方產生糾紛時申請仲裁的機構。
1.簽訂進口契約商檢條款不可少
國內企業在與外商訂立進口契約時,尤其要注意寫明商品檢驗條款,因為貨物進口買賣過程中,商品檢驗是很重要的一環。當小人依據商檢條款,行使相應的權利,既為接受合乎質量要求的貨物提供了保證,又能為因貨物質量問題而拒收貨物或提出索賠要求提供必要的根據。在一般商品的買賣契約中,多數隻簽訂異議和索賠條款,同檢驗檢疫條款合併在一起。
條款內容包括:
(1)訂明具體檢疫項目
根據進口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訂明具體檢驗項目,如進口原材料,應根據國內生產和使用的需要,訂明詳細的品質、規格和成分等理化方面的主要項目,甚至包括上下幅度的具體數據,便於到貨時對照驗收。又如進口農產品,有時應訂明生產年份,防止供應方提交多年的陳貨,甚至標明色澤,或提供標準樣品,以便對照驗收等。
(2)明確進口商品的檢驗標準
一般來說,應儘量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由於國際上檢驗標準每3至5年修訂一次,所以在選訂時,應注意制訂標準的時間性,儘可能選用較新年份版本,防止採用已過時的版本。對於引用標準代號的,更要正確註明該代號的版本年份。對於檢驗標準中已有抽樣、檢驗方法的,則應具體訂明抽樣方法和檢驗方法。
(3)明確驗貨地點、驗貨時間、驗貨人
驗貨地點一般應在交貨地點。例如,船邊交貨在裝運港驗貨,船上交貨在出VI港驗貨,目的港驗貨。
雙方當啦人也可以約定在另一個地方驗貨。驗貨的合理時間由雙方當事人約定,通常是在交貨後便進行檢驗。在無約定的情況下,如因爭議而涉及這一問題,合理時間期限則可依據有關法律或慣例確定。按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和國際貿易慣例,當事人在進口契約中一般應規定由中國官方檢驗機構或國際公認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完成商品檢驗。但是,完成商品檢驗並不能視為買方已接受的貨物。只有當完成檢驗後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方可視為買方已經接受了貨物。
(4)明確索賠期限,包括索賠有效期和品質保證期
索賠有效期是指買方對賣方未按契約約定要求提供商品時,買方向賣方提出賠償要求的時間期限。索賠有效期的約定應根據進VI商品的特點、運輸、檢驗檢疫條件等情況而定,一般商品為40天、60天、90天。針對數量較多,技術較複雜,檢測時間較長的商品,索賠有效期可適當延長,可訂為120天、160天、180天。明確索賠期限另一個重要的問題是索賠期開始計箅時間。根據國際貿易慣例,開始計算的時間分為裝貨日期、進口日期、抵岸時期、卸畢日期。以卸畢日期最為合理,對買方也最為有利。品質保證期是指買方接受賣方貨物後,在保存或使用中發現進口商品品質問題而向賣方提出索賠要求的時間期限。
一般情況為一年或一年半。起始日期最好訂為“從買方收貨後檢驗、驗收、啟用之日起汁算”或“安裝調試完畢之日起計算”。
2.罰金條款
罰金條款包括賠償損失的辦法和金額等,例如規定所有退貨或索賠所引起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及損失均由賣方負擔等。尤其在買賣大宗商品機械設備的契約中,一般還簽訂罰金條款。內容主要規定,一方如未履行契約所規定的義務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約定罰金,以補償對方的損失。這種一般適用於賣方延期交貨等。雙方還根據延誤時間長短預先約定補償的金額,同時規定最高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