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制度

檢察官制度是指國家制定專門的法律對在檢察機關中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官依法進行科學管理的制度。它包括檢察官職責、權利義務、資格條件、任免、考核、培訓、獎懲、工資福利、辭職、退休等一系列規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檢察官法,1995年7月1日起該法正式實施。
1、 檢察官資格制度
檢察官包括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 年滿23歲;
(3)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 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5) 身體健康;
(6) 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工作年滿2年的;或者獲得法律專業學士學位,工作滿1年的;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法律專業博士學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1)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 曾被開除公職的;
檢察官資格的取得有兩種方式:
(1) 通過資格考試取得檢察官資格。對初任檢察官、助理檢察官,採用公開考試的方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定期舉行,凡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國公民均可報考。考試成績合格者,再對其政治素質,思想品德等方面進行必要的考核,擇優授予檢察官資格,發給《檢察官資格證書》。
(2) 通過培訓考核取得檢察官資格。
檢察官或具有檢察官資格的檢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取消其檢察官資格:
(1) 個人申請辭職經批准的;
(2) 被檢察機關辭退的;
(3) 被除名的;
(4) 受開除公職處分的;
(5) 受撤職處分不適宜繼續擔任檢察官職務的;
(6) 被判處各種刑罰的;
(7) 因其他原因不適合擔任檢察官職務的。
2、 檢察官的任免制度
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但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助理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任免。
3、 檢察官晉升和獎懲制度
檢察官等級的晉升是指在初次評定檢察官等級後,按規定升至高一等級的制度,一般分為定期晉升和擇優選升。
檢察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首席大檢察官,二至十二級檢察官分為大檢察官、高級檢察官、檢察官。檢察官等級的確定,以其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檢察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對檢察官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檢察官的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檢察官保障制度
檢察官履行職務受法律保護,體現在:
(1) 職業保障。
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2) 人身保障。
檢察官的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3) 工資保障。
檢察官按規定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4) 其他保障
履行檢察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檢察官有辭職、申訴控告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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