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檢察官協會

中國檢察官協會

中國檢察官協會,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組織,為全國性的社團法人,法人代表為協會秘書長。

基本信息

歷史由來

中國檢察官協會的前身是中國檢察學會,批准成立於1988年10月3日。1996年6月27日經民政部批准,更名為中國檢察官協會。中國檢察官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址設在北京。

組織機構

中國檢察官協會的組織機構有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代表組成,是中國檢察官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推舉名譽會長,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中國檢察官協會名譽會長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前任檢察長劉復之、張思卿、韓杼濱、賈春旺擔任。會長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擔任。常務副會長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張耕擔任。副會長由邱學強、胡克惠、王振川、朱孝清、孫謙、姜建初、張常韌、莫文秀、王建明、趙登舉、趙虹、陳達豪擔任。秘書長由張智輝擔任。協會常務理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各省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各內設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等擔任。
中國檢察官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工作。秘書處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合署辦公。

會員管理

中國檢察官協會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贊成本會章程,自願繳納會費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官協會(學會),特別行政區檢察官協會,全國性專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協會,省會市和自治區首府市檢察官協會,副省級市檢察官協會,經濟特區市檢察官協會是理事單位會員;各地(市)級檢察官協會,基層檢察官協會,可以申請成為中國檢察官協會的單位會員。凡贊成本會章程,自願繳納會費的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和曾經擔任各級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以上職務的離、退休人員,可以申請成為中國檢察官協會的個人會員。中國檢察官協會在全系統總共有單位會員148個,個人會員有22688人。

協會宗旨

中國檢察官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的檢察官,推動檢察信息和學術交流,研究檢察理論,提高檢察官的業務水平;弘揚檢察官清正廉潔、嚴格執法的敬業精神,提高檢察官的職業道德素養;宣傳人民檢察院和檢察官在中國民主與法制建設中的性質和任務,提高檢察官的社會地位;關心檢察官的生活,維護檢察官的合法權益;擴大中國檢察官對外交往的渠道,增進中國同世界各國、各地區檢察官的了解與友誼,為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和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目標而奮鬥。

協會活動

中國檢察官協會的學術活動有:制定檢察理論研究規劃,組織協調檢察理論研究活動,協助召開全國性的檢察理論研究年會或地區性的檢察理論及檢察業務研討會或培訓班,交流檢察理論研究成果和業務工作經驗,組織社會調查,為檢察工作提供建議和諮詢意見,為提高檢察官的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服務;編輯《中國刑事法雜誌》(雙月刊,國內外公開發行)、《中國檢察論壇》(雙月刊,內部資料)等會刊;組織、推動檢察官協會與其他學術團體、學術部門之間的合作和交流,開展國際間的學術交流和友好往來。

機構發展

中國檢察官協會自成立以來,先後協助舉辦了七屆全國檢察理論研究年會及“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檢察工作與人權保護”、“反貪污與社會穩定和發展”、“檢察理論研究骨幹培訓班”、“刑事證據研討班”、“檢察機關憲法地位研討會”、“預防超期羈押與保障人權研討會”、“檢察機關為最佳化經濟環境服務理論研討會”、“刑事起訴標準研討會 ”、“‘兩院’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研討會”等專題研討會;編輯出版了《公訴問題研究》、《海外司法改革及其走向》、《司法改革熱點問題研究》、《檢察官作用與準則比較研究》、《中國檢察》(1-10卷)、《超期羈押與人權保障》、《“嚴打”中的法律與政策實用》、《中國檢察制度論綱》等研究成果。與中國法學會、中國警察協會、中國法官協會、中國律師協會、中國監獄學會等全國性非政府學術團體建立了合作關係,同時,還廣泛地與國外司法機關、學術機構建立了密切的聯繫。接待了來自英國、法國、德國、美國、加拿大、丹麥、俄羅斯、越南等國家的有關代表團和專家、學者,派員或組團訪問了美國、加拿大、法國、德國、澳大利亞等十多個國家。
中國檢察官協會作為國際檢察官聯合會的發起會員單位,組團參加了國際檢察官聯合會每年召開的年會及各項活動,並於1998年5月承辦了國際檢察官聯合會執行委員會1998年春季會議,於1998年9月在北京成功地承辦了國際檢察官聯合會第四屆年會。
中國檢察官協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有國內外各界資助或者捐贈、開展各項活動的合法收入和會員會費。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檢察官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Society of Public Prosecutors of China(SPPC)。
第二條中國檢察官協會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各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組織,為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中國檢察官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的檢察官,推動檢察信息和學術交流,研究檢察理論,提高檢察官的業務水平;弘揚檢察官清正廉潔的敬業精神,提高檢察官的職業道德素質;宣傳人民檢察院和檢察官在中國民主與法制建設中的性質和任務,提高檢察官的社會地位;關心檢察官的生活,維護檢察官的合法權益;擴大中國檢察官對外交往的渠道,增進中國同世界各國、各地區檢察官的了解與友誼,為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和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而奮鬥。
第四條中國檢察官協會的活動原則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法規,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廣泛聯絡國際國內同行,相互尊重,友好合作。
第五條本會的業務主管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受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民政部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中國檢察官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聯絡和團結全國的檢察官,交流信息,增進友誼,加強合作;
(二)組織和推動全國的檢察官開展檢察理論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提高執法水平;
(三)編輯出版檢察書籍、資料和有關的理論刊物,舉辦法學和檢察業務講座;
(四)建立法律信息網路,開展法律諮詢服務;
(五)反映檢察官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檢察官的合法權益,為檢察官依法履行職務創造有利條件;
(六)宣傳檢察官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紀律,維護檢察官的職業形象;
(七)建立和加強與國內其他有關的團體、組織的聯繫,積極開展交流與合作;
(八)組織並開展對外學術交流、業務合作和友好交往活動;
(九)指導和協調單位會員的工作,發揮協會系統的網路整體功能。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入會的條件和程式
(一)凡贊成本會章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官協會,特別行政區檢察官協會,全國性專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協會,省會市和自治區首府市檢察官協會, 副省級市檢察官協會,經濟特區市檢察官協會,向本會提出申請,願意繳納會費,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凡贊成本會章程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和曾經擔任過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以上職務的離、退休人員,向本會提出申請,願意繳納會費,並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本會批准,並由本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即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對在檢察理論研究中卓有成就、具有影響的國內外專家、學者,為本會建設作出特殊貢獻的或者與本會長期保持友好合作關係的中外人士,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授予特約理事或者名譽會員稱號。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和享用本會的信息、資料和其他利益;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和批評;
(六)單位會員可以要求本會協助推動跨地區的活動或與其他組織的協作活動;
(七)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檢察官職業道德和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向本會提供學術研究成果、調查報告及有關資料和信息;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代表組成。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本會理事會召集,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的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四)審查和批准本會的經費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選舉本會理事會理事;
(六)推舉本會名譽會長;
(七)應當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的理事組成,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理事會由常務理事會召集,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和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三)聽取和審議本會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查和批准本會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六)決定設立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以及本團體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制定本團體內部管理制度;
(八)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同理事會每屆任期相同。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召集,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理事會會議,向理事會會議報告工作,執行理事會會議的決議;
(二)提出需要理事會會議決定的各項議案;
(三)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決定本會某些重大事項,並向下次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根據會長辦公會議的決定,增補副會長,任免秘書長,增補常務理事,並向下次理事會會議報告;
(五)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決定設立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以及本團體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向下次理事會會議報告;
(六)審批會員入會,決定會員除名;
(七)決定授予特約理事或者名譽會員稱號;
(八)審查本會的財務收支情況;
(九)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干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會長負責本會工作。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八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且任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根據需要即時召集。
會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一)研究處理本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決定常務理事會的會期,確定常務理事會會議議程;
(三)提出需要常務理事會會議決定的各項議案;
(四)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決定秘書長、常務理事人選,報下次常務理事會會議追認;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應當由會長辦公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秘書處,作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各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業務主管機關撥款;
(三)國內外各界資助或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舉辦各項活動的合法收入;
(八)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民政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本會如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本會終止前,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1999年12月23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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