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促進機電流通企業增強質量意識,嚴格質量管理,正確處理企業經濟效益與質量管理兩者的
關係,維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為生產建設搞好服務,不斷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機電、汽貿和農機流通企業的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的管理,包括進貨、驗收及保管
、售中及售後的商品質量管理和經營各環節的服務質量管理。
第三條 企業的質量管理工作要做到組織健全,有章可循,程式合理,職責分明,考核嚴格,運轉高效,
並逐步推行國家和行業制定的質量標準,按照GB/T19000—ISO9000《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
系列標準,建立健全質量體系,逐步建立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和現代化的質量管理機制。
第四條 企業要加強質量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法定代表人對質量負全面責任,要組織建立企業內部專職
的質量管理機構,開展全面質量管理(TQC)小組活動,配備、充實各個環節的專(兼)職質量管理人員和
商品售後服務人員。
第五條 企業要建立健全質量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制定經營活動中各個環節的質量管理崗位責任制,加
強檢查,層層落實,嚴格考核,獎懲分明,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第六條 企業要根據質量管理髮展的需要,配備必要的商品質量檢測設施,提高商品質量檢驗測試能力,
逐步建立起正常有效的商品質量檢驗、監控和售後跟蹤服務、信息反饋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商品進貨質量管理
第七條 企業要對商品進貨人員實行“訂貨代理人”制度,嚴格執行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及檢查、獎懲
的有關規定,確保其正確行使法定代表人授與的權利和責任。
第八條 企業要建立進貨廠家審定製度及商品質量檔案。進貨人員遵循有關進貨原則,在公司審定的廠家
範圍內組織進貨。對機電流通部門內部的調撥、串換商品及進口商品要加強質量控制。
第九條 商品進貨必須具有相應的生產許可證、計量器具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認證、使用說明
書及其標識,並具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上法定檢驗部門出具的技術檢驗證明。購進的進口商品必須具
有報關單、商檢單、品質書、安全許可證、中文標識以及使用說明書等證件。強制性管理的商品必須按國家有
關規定驗明證件。
第十條 企業要嚴格執行《經濟契約法》等法律和有關法規,加強進貨契約的管理。簽訂的契約必須具有
質量、計量、安全認證、技術標準、“包修、包換、包退”責任協定及包裝質量要求等方面的條款,堅決防止
和杜絕偽劣、無證商品及質量不合格產品進入流通領域。
第十一條 商品進貨除特殊情況外,一般要做到主機、輔機、隨機工具、配件、附屬檔案齊備。
第十二條 進貨、財務和契約管理等環節要協調配合,互相銜接。按照誰進貨誰負責的原則,對進貨中發
生的商品質量問題,進貨人員要全面負責,及時處理,妥善解決。
第三章 商品驗收及保管
第十三條 企業的商品檢查與驗收人員要按進貨契約驗明廠名、廠址、品名、規格型號、出廠日期、數量
以及質量證件、標誌、技術檔案和檢驗證明等是否齊全。對證件不符的商品不辦理入庫手續,財務不付款。
第十四條 購進的商品如發生短缺、破損或外觀質量不符、質量檢驗不合格等情形,驗收人員要及時如實
登記,迅速反饋給有關業務人員進行索賠、退貨等處理。
第十五條 庫存商品要按特性分類擺放,符合“科學化、條理化、整潔化”的保管要求,做到防火、防潮
、防腐、防丟失、防事故隱患,保證庫存商品無差錯、無鏽蝕、無變質、無丟損,安全完好。
第十六條 庫存商品要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做好維護保養,堅持“預防為主,防養結合”的原則。發現質
量問題,要及時會同進貨、銷售人員制定妥善處理的辦法,防止造成經濟損失。出庫商品確保質量完好,發運
及時準確。
第四章 售中及售後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 商品銷售人員要如實向用戶和消費者介紹商品的生產廠家、特點、技術性能、質量等級以及其
他有關技術質量情況,積極推薦符合用戶需求的優質商品。
第十八條 售出的車輛和大型機電設備,要協助用戶安裝、調試,講明操作規程,促使售出商品及早投入
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國家對有關商品實行“三包”的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做好“包修、包換、包退”制度
的檢查及落實工作,對用戶負責,讓使用者放心。
第二十條 售出的車輛和大型機電設備要實行質量跟蹤服務制度,建立用戶檔案,保證按照用戶的要求,
全面負責地做好零配件供應和信息反饋工作。
第二十一條 用戶對售出的商品提出質量異議,要在分清責任基礎上,按《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妥善
處理。
第五章 服務質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全體員工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生產建設服務的觀念,遵循“顧客至上、
信譽第一”的服務宗旨,為廣大用戶和消費者提供優質、高效和滿意的服務。
第二十三條 企業要加強對全體員工有關服務質量的教育,定期進行職業道德、法律知識及專業技術的培
訓和考核工作,不斷提高各崗位的服務本領和技能。
第二十四條 企業要注重增強服務功能,完善服務設施,在經營活動中為顧客提供優良秩序、優美環境和
優質服務。全體員工要待客熱情,用語文明,服務周到,誠實守信。
第二十五條 企業要建立顧客評定和供貨廠商評定製度,保證與供需雙方的有效溝通聯絡,不斷改進和提
高經營服務質量。全體員工要努力塑造和維護本企業良好的服務形象和聲譽。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六條 企業要建立健全質量責任制,對全體員工經營服務質量的實績作為考核獎懲的重要內容,定
期抓好檢查和落實工作。
第二十七條 企業內部要設立質量管理獎,對業績突出的各級質量管理人員,以及經營產品質量和服務質
量良好、受到供需方稱譽的部門和員工,予以適當獎勵。
第二十八條 企業、部門及員工因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要相應追究企業法人代表(或主管經理)、部
門負責人及當事者的經濟責任,按照規定適當進行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類質量管理人員因玩忽職守、謀取私利而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要追究其經濟責任,給予
適當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凡適用於本辦法的企業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內貿易部機電設備流通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