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目的
關於發布《機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通知
環發〔200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經貿委(經委),科委(科技廳):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機車排放造成的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指導機車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現批准發布《機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請遵照執行。
環保總局
國家經貿委
科 技 部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檔案內容
以下是《機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全部內容。
總則和控制目標1.1 為保護大氣環境,防治機車(如不特別指出,均含輕便機車,下同)排放造成的污染,推動機車行業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制訂本技術政策。本技術政策是對原《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國家環保總局、原國家機械工業局、科技部1999年聯合發布)中機車部分的細化和補充。自本技術政策發布實施之日起,機車污染防治按本技術政策執行。本技術政策將隨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適時修訂。
1.2 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在我國境內所有新定型和新生產機車以及在我國上牌照的所有在用機車。
1.3 本技術政策主要控制機車排放的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等排氣污染物和可見污染物,並應採取措施控制機車噪聲污染。
1.4 我國機車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標是:
1.4 .12004年新定型的機車(不含輕便機車)產品污染物的排放應當達到相當於歐盟第二階段排放控制水平;2005年新定型的輕便機車產品污染物的排放應當達到相當於歐盟第二階段的排放控制水平;2006年前後我國所有新定型的機車產品污染物的排放應達到國際先進排放控制水平。
1.4 .2我國機車產品排放耐久性里程,當前應當達到6000公里,2006年前後應當達到10000公里。
1.5 機車產品生產應向低污染、節能的方向發展,並逐步提高機車排放耐久性里程。
1.6 國家通過制訂優惠的稅收、消費等政策措施,鼓勵生產、使用提前達到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車產品,努力推動報廢機車、廢舊催化器的回收和處置,鼓勵規模化和環保型的回收、處置產業的發展。
1.7 機車數量大、污染嚴重的城市可以要求提前執行國家下一階段更為嚴格的排放標準,但須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2.1 國家逐步建立機車產品型式核准制度,加快機車產品法制化管理進程。機車生產企業的產品設計和製造,應確保在排放標準規定的耐久性里程內,其產品排放穩定達到排放標準的要求。不符合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新生產機車,不得生產、銷售和使用。
2.2 強化機車污染排放抽查制度。機車及其發動機生產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其中應包括機車污染排放生產一致性質量保證計畫。國家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對生產一致性的要求,定期抽查機車污染物排放生產一致性。
2.3 機車排放污染控制技術的污染削減效果應以工況法排放試驗結果為依據。
2.4 機車及機車發動機生產企業應積極採用機車發動機機內控制和機外控制措施,實現新生產機車的低排放、低污染。應優先採用機內淨化措施,在排放降到一定程度後再採用機外淨化措施。
2.5 燃油機車發動機機內控制推薦技術措施包括:
2.5.1 改善機車發動機燃燒系統,最佳化燃燒室設計,提高燃燒效率,降低發動機噪聲。
2.5.2 採用多氣門和可變技術,提高發動機的動力性,降低油耗,降低機車污染物的排放。
2.5.3 通過機車發動機化油器結構改進和最佳化匹配,採用化油器混合氣電控調節,改善混合氣的形成條件,實現混合氣空燃比的精細化控制,有效降低機車污染物排放。
2.5.4 採用電控燃油噴射技術,精確控制空燃比,使機車發動機的燃油經濟性、動力性和排放特性達到最佳匹配。採用電控燃油噴射技術逐步替代化油器是機車發動機生產的發展趨勢。
2.6 機車發動機機外淨化推薦技術措施包括:
2.6.1 採用催化轉化技術是控制機車排放污染的有效措施。二衝程機車和強化程度不很高的四衝程機車上安裝的催化轉化器宜採用氧化型催化劑;高強化四衝程機車及電控燃油噴射機車可逐步使用三效催化器。
2.6.2 安裝催化轉化器時需要對機車發動機進行技術改進、降低原車排放,並將催化轉化器與機車進行合理的技術匹配。在保證機車發動機動力性和經濟性基本不變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其淨化效果,保證其使用壽命。
2.7 為滿足我國第二階段機車排放控制要求,四衝程機車宜通過最佳化化油器結構,實現混合氣精確控制,或安裝適當氧化型催化轉化器的治理技術路線;二衝程機車宜採用改善掃氣過程,開發低成本的燃油直接噴射技術,並安裝氧化型催化轉化器的治理技術路線。
2.8 為滿足不斷嚴格的國家機車排放控制要求,宜逐步採用電控燃油噴射技術,並安裝催化轉化器的綜合治理技術路線。
2.9 採用嚴格的機車排放控制技術路線初期一次性投資較大,但整個控制過程中環境和經濟效益良好。機車排放污染控制宜在技術經濟可行性分析的基礎上,採用相對嚴格的控制方案。
3.1 應強化在用機車的檢查/維護(I/M)制度。加強維修保養是控制在用機車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方法。
3.2 在用機車污染物排放檢測主要採用怠速法。鼓勵採取嚴格的措施,強化在用機車的排放性能檢測。對不達標車輛強制進行維修保養,保證車輛發動機處於正常技術狀態。經維修仍不能滿足排放標準要求的機車應予以報廢。
3.3 國家逐步建立機車維修單位的認可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使其配備必要的排放檢測和診斷儀器,正確使用各種檢測診斷手段,提高維修、保養技術水平。維修單位應根據機車產品說明書中專門給出的日常保養項目、維修保養內容,採用主機廠原配的零部件進行維修保養,保證維修後的機車排放達到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3.4 嚴格按照國家機車報廢的有關規定,淘汰應該報廢的在用機車,減少在用機車的排放污染。
3.5 在用機車排放控制技術改造是一項系統工程,確需改造的城市和地區,應充分論證其技術經濟性和改造的必要性,並進行系統的匹配研究和一定規模的改造示範。在此基礎上方可進行一定規模的推廣改造,保證改造後機車的排放性能優於原車排放。在用機車排放技術改造需按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報批。
4.1 國家在全國範圍內推廣使用優質無鉛汽油,逐步提高油品質量標準。
4.2 採用電控燃油噴射技術的機車,使用的汽油中應加入符合要求的清淨劑,防止噴嘴堵塞。
4.3 應使用機車專用潤滑油,滿足機車潤滑性、清淨性和防止排氣堵塞性能的需要。鼓勵機車低煙潤滑油的使用,減少機車的排煙污染。
4.4 機車工況法排放測試設備應符合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
5.1 鼓勵機車用催化轉化器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應大力開發淨化效率高、耐久性好的催化轉化器,促進催化轉化器產業化並保證批量生產的質量。
5.2 鼓勵先進的機車電控燃油噴射技術和設備的研製和使用。
5.3 鼓勵研究開發機車工況法排放測試設備和機車排放耐久性試驗專用試驗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