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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不完全統計,自1996年以來,全國公安機關共收繳各類非法槍枝二百三十多萬支(其中軍用槍械1.8萬支),炸藥881萬公斤、雷管1868萬枚、導火索1013萬米;破獲非法製造、買賣槍枝彈藥案件一萬餘起。1999年以來破獲非法製造、買賣爆炸物品案件一萬九千餘起。猖獗的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犯罪給我國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為了更好地與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犯罪做鬥爭,嚴密刑事法網,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訂刑法,進一步完善了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犯罪的規定。從第125條到130條共六個條文,包括九個罪名,即: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第125條第一款),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第125條第二款),違規製造、銷售槍枝罪(第126條),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第127條第一款),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第127條第二款),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第128條第一款),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第128條第二款),丟失槍枝不報罪(第129條),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