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縣國土資源局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黔東南州委辦公室、黔東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榕江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黔東南州黨辦發〔2010〕31號)和《中共榕江縣委、榕江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榕江縣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榕黨發〔2011〕10號)檔案精神,設立縣國土資源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調整

(一)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二)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督管理。
(三)縣山林水土權屬爭議調處辦公室的土地權屬爭議調處職責劃入。
(四)其部門領導實行雙重管理,以州國土資源局管理為主。

工作職責

縣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縣國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其部門領導實行雙重管理,以州國土資源局管理為主。
(一)貫徹執行國家對經濟的巨觀調控政策,控制本區域內建設用地總量、土地供應結構及礦權總量、礦產資源供應結構。組織資源要素市場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和授權,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和措施。
(二)監督檢查轄區內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負責耕地保護動態巡查,處理轄區內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行為。
(三)根據省、州級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本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礦產資源規劃、測繪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查報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鄉(鎮)、區域總體規劃,參與重點項目審查。
(四)統籌協調本縣內國土整治和礦產秩序治理整頓,依法保護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礦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礦產權屬和地質災害糾紛,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行政複議和應訴。
(五)貫徹執行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和耕地開發利用政策,組織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對建設項目統一征地和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管理,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和土地開發整理的審查、報批,組織和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
(六)貫徹執行國家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土地資源和地籍調查、動態監測、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與土地證書查驗等事項。
(七)貫徹執行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處置、地價評估和政府收購等行為的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和指導城鎮基準地價評測,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統一管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建立和監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場。
(八)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產品運銷環節、礦產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和採礦業的統計。
(九)負責地質勘查工作的監督管理,協調處理地質勘查糾紛,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管理探礦權市場,指導編制和審查地方勘查項目的申請書,對勘查基金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
(十)負責地質環境及信息系統的監督管理,組織和協調本轄區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組織建立地質災害預警預報和應急指揮工作機制,負責對古生物化石和地質遺蹟保護、監督管理。
(十一)管理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工程測量、房地產測繪及其他測繪的行業管理,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質量監督、測繪成果保密、測繪成果目錄(副本)收集整理和地圖審核上報及測量標誌保護。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測繪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規費和價款。
(十三)組織開展有關土地、礦產和測繪工作的宣傳教育、科技推廣及對外合作交流。
(十四)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縣國土資源局內設9個股室、執法監察大隊(副科級)。
1、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縣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等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協調機關日常管理及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文秘、保密、財務監督管理及各種會議的組織、協調及服務工作,並做好相關會議紀錄;做好上傳下達工作,加強與局機關各股室之間的配合協作;做好檔案收發管理工作,及時傳閱領導批文,及時將具體業務傳達有關各股室辦理,以便保證工作的按時完成;做好考勤管理,嚴格實行上下班簽到、請銷假制度;做好單位印章的管理使用;做好各類檔案的綜合管理及利用;做好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派出機構的財務核算、經費計畫及工資、財務管理;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聯繫人:蔣光祥
2、人事教育股
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事業單位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工作;負責對幹部考察及幹部人事年度考核;負責幹部教育培訓方案的制定、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有關土地、礦產、測繪工作的宣傳、教育、科技推廣及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幹部職工思想政治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
聯繫人:楊昭遠
3、土地利用股
貫徹執行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評估、管理、轉讓、處置和政府收購等行為的有關規定;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鄉(鎮)村用地管理;統一管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和耕地開發;負責組織實施耕地監督、保護工作,承辦建設項目統一征地和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管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和土地開發整理的審查、報批工作。
聯繫人:楊昌菊
4、地籍股
貫徹執行國家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制定實施全縣地籍調查、土地專項調查、土地動態監測等工作;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與土地證書查驗等工作;負責土地權屬管理糾及土地權屬糾紛的協調處理工作;負責全縣地籍檔案管理。
聯繫人:朱清
5、規劃股
根據州局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年度計畫、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地質勘查與礦產開發、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基礎測繪等有關專項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參與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鄉(鎮)、區域總體規劃;審核各地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審核或審批縣土地利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土地開發、復墾和整理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聯繫人:吳光輝
6、地質礦產股
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地質勘查工作;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工作;協調處理地質勘查糾紛,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管理探礦權市場;指導編制和審查地方勘查項目申請書,並對勘查基金項目的實施進行管理;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及其信息系統的監督管理;負責礦山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工作;組織協調本轄區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監督工作;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負責地質遺蹟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採礦權和探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調處探礦權、採礦權權屬糾紛;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負責配合和協助有關部門抓好礦山安全生產工作。
聯繫人:楊賢剛
7、法規監察股
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及測繪行業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統籌、協調國土資源整治和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依法保護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礦業權屬和地質災害糾紛;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行政複議、應訴及各種信訪案件調查和答覆工作;組織開展對土地和礦產資源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市場交易以及地質勘查與採礦審批發證、礦業權轉讓、礦產品運銷等行為的監督檢查。
聯繫人:汪永宏
8、測繪股
管理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限測繪等工作,負責工程測量、房地產測繪及其他測繪的行業管理;管理測繪任務登記及測繪質量監督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內測繪成果保密監督管理以及測繪成果目錄(副本)的收集、整理上報工作;負責測量標誌的保護管理及測繪行業統計管理;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地圖的審檢上報工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初審工作。
聯繫人:唐守強
9、紀檢監察審計室
貫徹落實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和局領導的工作部署;查處屬於本局管轄和上級交辦的國土資源人員違紀案件;負責抓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處理本系統執行財經紀律進行監督;根據上級有關部署,結合本部門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有關教育;完成局黨組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聯繫人:林升文
10、執法監察大隊(副科級)
組織查處違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違法違規案件;依據授權對違法行為直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受理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工作中違法行為的舉報;指導鄉(鎮)國土資源所開展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監督鄉(鎮)國土資源所依法行使國土資源管理職能。

人員編制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主任科員或副主任科員2名(不占編制);股級領導職數5名。
機關工勤人員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其他事項

(一)整合縣土地開發整理中心、縣土地交易中心、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縣國土資源勘查站的職責,設立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為縣國土資源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履行土地收購儲備;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和轉讓等交易活動;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土地勘查、土地資源調查工作。
事業編制6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其中,設主任1名(高配),副主任1名(正股級)。
(二)保留榕江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為縣國土資源局所屬副科級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履行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調研、諮詢工作;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行政複議、應訴、諮詢和信訪工作;組織開展有關土地、礦產、地質災害防治及測繪的宣傳工作;辦理人大代表的議案和政協委員的提案;負責普法宣傳工作。
事業編制14名,均為管理人員,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其中,大隊長1名(副科級),副大隊長2名(正股級)。
(三)保留19個鄉鎮國土資源所,為國土資源局管理的股級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鄉鎮國土資源所受縣局委託,依法履行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行政管理職能。
事業編制60名(古州所8名,仁里所2名、水尾所2名、其他鄉鎮所各3名),均為管理人員,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其中,各所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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