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樹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有關問題的規定

1、新生入學兩周后,學校要為新生辦理註冊手續,按規定編制學籍號,建冊建籍。 4、各鄉(鎮)校際間轉學的,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後到義務教育科辦理轉學手續。 3、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習期間不準退學。

關於印發《榆樹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榆教字[2003]5號
全市各國中、國小:
現將《榆樹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有關問題的規定》印發給你們,並提出如下要求:
1、各學校接此通知後,要向全體師生進行傳達,並通過師生把本《規定》傳達給學生家長。
2、各學校要嚴格按本《規定》要求,規範辦學行為,不得違反《規定》亂招生、私自接收沒有辦理借讀、轉學手續的學生。
3、各學校要根據本《規定》,制定本校學籍管理制度,並將責任落實到人,切實把學籍管理工作抓實抓好。
4、各學校接此通知後,要對本校學籍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以年班為單位,逐學生進行核對,把各種情況登記清楚,4月18日以前,各學校把清理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義務教育科,根據實際情況,義務教育科給各校辦理有關手續。這次清理完學籍以後,如再出現學生沒學籍、學籍變動手續不健全、私自接收學生等問題,要追究學校校長、主管領導和學籍管理人員的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對學校進行通報批評。從2003年招生工作開始,國小應屆畢業升國中如沒有學籍,不予辦理錄取手續;國中應屆畢業生沒有學籍不準報考實驗中學。
5、教育局把各學校執行本《規定》情況,作為學校教學規範化管理評比的一項內容,違反《規定》的學校,不能評為教學規範化管理先進校。
二OO三年三月四日

榆樹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有關問題的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範中國小招生、轉學、借讀等行為,維護中國小正常的教學秩序,根據《吉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規定。
一、入學
1、國小適齡兒童,憑常住戶口到本學區所在地國小申請入學。符合入學條件的,由學校發給新生入學通知書(市區國小錄取前須經教育局義務教育科審核)。
2、國小升國中,按學區進行錄取。市區二中、五中和六中新生由義務教育科按學區及招生計畫錄取;二實驗中學、二實驗中學西校區由國小應屆畢業生及家長直接向學校報名,兩所學校按教育局下達的招生計畫進行招生,並以鄉(鎮)和學校為單位分別統計之後,將名單報義務教育科,辦理錄取手續。
3、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實行按學區免試入學。學區由教育行政部門規定,認定學生實際常住戶籍所在地堅持學生戶籍所在地與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相統一、學生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常住所在地相統一的原則。各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學區內符合入學條件的新生入學,不得擅自招收非本學區學生入學。
4、各學校必須嚴格執行招生規定和招生計畫,不得違反規定亂招生,不得超計畫招生。
5、新生接到入學通知書後,要按規定的時間入學,因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的,由家長向學校說明情況。無故兩周內不入學的,學校查名原因,並將情況報當地鄉(鎮)政府和教育局義務教育科。
二、建籍
1、新生入學兩周后,學校要為新生辦理註冊手續,按規定編制學籍號,建冊建籍。
2、中國小都要建新生名冊和學生檔案。國中學生名冊按錄取三聯單的順序填寫,國小以班為單位填寫,一式兩份,學校留存一份,交義務教育科一份。建冊的同時要建立學生檔案,學生檔案由班主任按要求認真填寫,學校統一列印學籍號。
3、凡按規定招入的新生,學校都要入冊建籍,任何學校及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不給學生註冊建籍;對各校不按規定招入的學生,義務教育科不給建籍,後果由學校自負。
4、學生檔案材料必須健全,做為學籍變動和升學的主要依據。
5、各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責任,由一名教學領導負責,並責成一名工作認真、熟悉業務的同志具體負責。從2003年新生錄取開始,學籍實行微機管理,並把各校學籍管理工作作為學校規範化管理的評比內容。
三、借讀
1、學生雙方父母不能履行監護責任,需要到借讀所在地親屬撫養監護的,持戶口所在地政府及學校證明可以到監護人所在地學校借讀。
2、學生父母長期在非戶口所在地工作,在戶籍所在地又沒有監護條件需同父母在一起的學生,持原學校證明及父母工作單位證明可以借讀。
3、凡不能在本學區學校就讀,需到其它學校借讀的學生,首先應徵得原校同意,然後到借讀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借讀審批表(一式兩份),經同意後方可借讀。原校保留學籍,借讀學校憑回執建立借讀檔案。
4、外地學生來我市借讀,或農村學生到市區借讀,憑藉讀審批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到義務教育科辦理借讀手續,原校保留學籍。
5、對未辦理借讀手續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私自接收。擅自接收借讀生,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借讀學校校長和有關人員的責任。造成學籍流失及不能如願升學等後果的,由學生本人和借讀學校負責。
6、借讀學生升學時回原校報考。
四、轉學
1、農村學生往市區中國小轉入,持市區常住戶口和轉學四聯單到義務教育科辦理轉學手續,轉到戶口所在學區中國小就讀,戶口所在學區學校班額過大容納不下的,調劑到其它學校就讀,轉出、轉入學校要及時辦理轉學手續,沒有辦理轉學手續的,原校不給檔案,轉入學校不得接收。
2、往外省、市、縣轉學的,需持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同意接收的四聯單,併到原學校和義務教育科辦理手續,學校方可給檔案。
3、市區內中國小間原則上不予轉學。特殊情況需轉出、轉入學校同意,經義務教育科批准,方可辦理轉學手續;家長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的,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的,轉出轉入學校要及時辦理轉學手續。
4、各鄉(鎮)校際間轉學的,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後到義務教育科辦理轉學手續。
5、本鄉(鎮)村小之間,村小與中心校間的轉學,於每年3月末和9月末,由中心校統一到義務教育科辦理轉學手續。
6、學生未辦理轉學手續而私自到其它學校就讀,時間超過一個學期的,原校通過家長動員學生回校或辦理轉學手續,既不回原校,又不辦轉學手續的,原校取消其學籍,因無學籍不能升入上一級學校的,其後果由學生及私自接收學校負責。
7、畢業年級學生,無特殊理由第二學期核對完學籍後不允許轉學。
8、為控制實驗國小和二實驗國小班額,這兩所學校原則上不允許轉入學生。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轉入的,經主管局長、義務教育科科長同意,義務教育科方可辦理轉學手續,學校予以接收。
9、二實驗中學和二實驗中學西校區屬封閉管理學校,原則上只允許轉出,不允許轉入。如有特殊情況需轉入的,經主管局長批准,義務教育科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10、為鞏固六中學額,六中學生原則上不允許轉到市區其它國中。如特殊情況需要轉出的,必須經校長同意蓋章,義務教育科方給辦理轉學手續。
11、凡本市校際間轉學的,要在每周二、周四到義務教育科辦理手續,其它時間原則上不予辦理。
12、為避免轉學、借讀造成一些學校班額嚴重超員,對從農村中國小到市區中國小,或從普通中國小往辦學條件優良的中國小轉學、借讀的嚴格控制。對因轉入學校學額已滿而不能進入的學生,應服從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安排。
五、跳級、留級
1、國小、國中在校生一學年升一級。學習成績特別優秀、綜合素質特別好,智力超常,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的,經學校同意,報義務教育科審批後可以跳一級。畢業年級的學生不準跳級。
2、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原則上不許留級。特殊情況必須留一級的,每年九月份學校統一到義務教育科辦理留級手續,留級率控制在年級人數的1%以內。畢業年級不準留級。
六、休學、復學、退學
1、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患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休學的(一般在三個月以上),可準予休學。學生休學須持縣一級以上醫院的診斷及相關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由學校到義務教育科審批備案後,發給休學證明,休學期間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不能復學者,應提前辦理繼續休學手續,休學時間不得超過兩年。國中畢業班下學期一般不予休學。休學率控制在年級人數的1%以內。辦理休學手續的時間,國中為每年的三月份,國小為每年的九月份。
2、學生休學期滿,能繼續學習者,應持縣一級以上醫院的康復證明,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同意,報義務教育科審批備案後,辦理復學手續,在原休學年級插班復學。辦理復學的時間是每年九月辦理學籍的同時,由學校統一到義務教育科審批。
3、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習期間不準退學。確因疾病或其它意外情況喪失學習能力的,要出具縣一級以上醫院證明,由家長申請,經學校報義務教育科審核後,發給退學證明,註銷學籍。
七、附則
1、本規定從2003年3月3日起執行。
2、本規定如有與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不符之處,以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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