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劃分
在審計中,通常把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劃分為以下四個循環:
銷售與收款循環
購貨與付款循環
生產與費用循環
籌資與投資循環
審計內容
業務循環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交易的實質性測試;二是賬戶餘額的實質性測試。交易的測試與餘額的測試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在:
第一,適用的對象不同
前者適用於審計某類交易的發生情況,交易的實質性測試主要是針對購貨交易、銷貨交易、籌資交易、投資交易它是針對這些交易而言的。主要與利潤表有關;後者適用於賬戶餘額,如應收賬款、存貨等,主要與資產負債表有關。而餘額的實質測試是具體到某一個賬戶某一個項目上,它是否是真實的是否是恰當的。所以我們一般作了交易實質測試以後,如果認為它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是比較高的。還要作餘額的實質性測試,往往更相信餘額的實質測試,只有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比較低的情況下,我們作交易的實質性測試比較滿意,我們可以少做甚至不做餘額的實質性測試。它們兩的性質有很大的區別。在審計實務當中你選擇交易的實質性測試還是餘額的實質性測試就要看你對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價結果如何。
第二,具體審計目標不完全相同
交易測試的目標是交易是否發生、記錄是否完整、估價或分攤是否正確,一般不適用“權利和義務”、“表達與披露”(除關聯方交易外)的認定。而餘額測試的目標則包括後二項。
第三,審計程式(方法)不盡相同
這主要是由審計目標的不同決定的。執行交易測試程式的目的是為了獲取某一賬戶部分或全部借貸發生額的證據,以便利用這些證據對該賬戶餘額作出結論,故多運用審閱法、覆核法、穿行測試法等,賬戶餘額測試是直接獲取有關賬戶餘額的證據,而不是從構成餘額的單個借貸發生額取得證據,主要運用盤點法、函證法。
第四,適用的範圍不盡相同
通常對交易的測試可以與符合性測試一併進行,稱雙重目的測試,比如,將某項交易的銷售發票與銷售單價相核對檢查二者是否相符、手續是否齊備等,屬於符合性測試程式,但它同時為證明這一交易是否確實發生提供證據,因而又屬於交易測試;而餘額測試通常要與分析性測試程式相配合。因此,通常當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較差、不打算進行符合性測試或交易業務量較少時,較多地執行交易測試,而當符合性測試表明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較好、交易業務量較多時,執行餘額的實質性測試。
主要聯繫
同為審計的實質性測試,交易的測試與餘額的測試也是密切相關的。二者的聯繫主要表現在:
(1)本質上是相同的。依據公式:期初餘額+本期增加額=期末餘額+本期減少額
這裡,前者即是交易測試的對象,後者即是餘額測試的對象。
(2)最終目的相同。註冊會計師審計是會計報表審計,餘額測試的目的當然是為了證實資產負債表賬戶的餘額,執行交易測試程式,獲取某一賬戶部分或全部借貸發生額的證據,其目的也是為了利用這些證據對賬戶餘額作出結論。
(3)交易測試能為餘額測試提供支持。一般說來,在實質性測試中,餘額測試是主要的、直接的,交易測試則是可選擇的,但交易測試能為餘額測試提供支持。如對應收賬款和存貨審計中,函證或盤點是必不可少的審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