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證法

函證法是審計人員發函給有關單位和個人,以證實與對方往來的帳項和經濟活動是否真實、正確,取得對方證明材料的一種調查方法。此法主要用於應收應付往來帳款的核對,作為確認債權債務的必要手段。此外,對於被審單位委託其他單位保管的財產,某些購銷業務與外來憑證以及向被審單位的開戶銀行徵詢銀行存款與借款情況,向被審單位的法律顧問徵詢法律訴訟案件情況,向保險公司徵詢保險情況等,均可採用這種方式進行核對確認。所以函證是審計實務中一個不可缺少的程式,依靠它所收集的是證明力比較強的外部檔案證據。

在審計實踐中,函證應收應付往來帳款有積極函證和消極函證兩種方式。積極函證要求收函人對認證的債項金額,無論正確與否,均須復函審計人員,如無答覆,可再次發函催詢,對於重點客戶,有疑問和金額較大的往來帳項一般採用積極函證,以增加證實其實在性的可靠程度。消極函證則僅要求收信人對債項金額有異議時,才向審計人員復函提出異議。對一般客戶中金額較少、情況正常的往來款項,可採用消積函證,以簡化手續。在採用函證法取得證據時,函證工作應由審計人員直接辦理,函件由審計人員直接寄發,不得委託被審單位代辦;發出時應附寄被審期間的對帳單; 函調內容要簡明扼要,不易誤解,其中包括往來帳款的日期、憑證號碼、經濟業務、內容、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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